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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瞒报,书记区长应追责

已有 850 次阅读2020-4-27 21:45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离石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瞒报,书记区长应追责

2020年4月1日凌晨,坐落在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菁蒿焉村的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下发生回采塌方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两伤,死者为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人,姓名姚艳平,年龄47岁,妻子王某虹为同村人,育有两男孩。

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将事故按照规定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而是联系事故受害者家属进行私下处理解决,涉嫌违法瞒报。

近几年,该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瞒报多起,对于山西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以是家常便饭,屡试履爽,很有上瘾的味道,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金钱能解决的对永聚煤业都不是个事,国家的法规早就被永聚煤业抛到了九霄云外了。

2018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这也就明确的告知,离石区要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区委书记张潞萍和区长李军同志就是第一责任人。

                                       离石区委书记张潞萍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

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并用“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离石区区长李军

2019年5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定性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并在第七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制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对责任者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就是对法治的不尊,对死者的亵渎,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就算这样的企业经济条件再好,缺乏了社会公德,藐视了社会的监督,也会走不远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区委书记和区长不闻不问,这实际就是对违法企业的一种支持和纵容,鼓足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所以说,企业违法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得不到惩处,对当地主管领导不进行追责,难免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血煤”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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