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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亦有道”律师辩护赚钱可以,但别卖了良知

已有 1109 次阅读2020-6-22 21:03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盗亦有道”律师辩护赚钱可以,但别卖了良知

 

|清哲木

 

 

『题记』:文章开篇之前,我想讲一点中国的古话;其实,就是两个做人做事的基本信条;一个是“盗亦有道”,另一个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两个不同的词汇,都无一例外的突出了一个“道”字,这个“道”字直白一点说就是“道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做人的底线。

 

生在世,要生存,当然要挣钱。但是,挣钱,应该有规矩和底线。挣钱,要光明正大,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样才是取之有道。如果损人利己,那不是取之有道,那是取之无道。取之有道,也分大道和小道。只是自己挣钱,对别人没什么影响,不损人而只利己,这是小道。利人又利己,这是大道,也是挣钱的最高境界。

 

小道,当然也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和大道比起来,像旁门左道,可以使人私欲,但是,终究有局限性,到达不了人性的根本。西塞罗说过,欲急速致富者将不免于不义”这句话,笔者深信不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这些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圣贤之道,都是教育我们对原则和底线的坚守。我们的原则和底线,就是我们的人品的底色,是我们人格的分量。事实上,一个不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人毫无敬畏之心,缺乏原则和底线的人,迟早有一天要为自己的行为加倍买单。人品不正的人,纵然再有成就都仅仅暂时的。做人一定以真诚为先,善良为本;做事一定先做人,厚德方能载物。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决后,引发的巨大争议仍在持续。

 

6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

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大多数公众认为,5年的判罚过轻了。另一方面,王振华拒不认罪及其辩护律师为其所做的无罪辩护也强烈刺激了公众,引发舆论汹涌。

 

判决次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通过自媒体发布了一篇关于该案的8点声明。陈有西认为,法院是从重判决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无罪。陈有西在声明中列举了王振华无罪的理由,甚至还称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全国人大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声明发布后,引来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质疑。该案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针对陈有西的声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表示,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因坚持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陈有西深陷舆论的风口浪尖。今日,网传陈有西该案收取的律师费高达千万之多,他回应说:我拿10万还是20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而据媒体报道称,王振华最开始聘请的是其他律师,王振华要求做无罪辩护,但那位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因此退出。

 

显然,能够让王振华判陈有西律师是功不可没,也不愧“千金重托”,陈有西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笔买卖双方都是最大的获利者。唯有伤害的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被以法律之名,伤得“体无完肤”。

 

对于王振华事件,哲木观察认为,无论从那个角度出发,都不能给“有力的辩护”让步,而是要给社会的公德让位,公众如此关注此案,是担心让犯罪嫌疑人某某逃脱法律制裁,表达了一种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与期待从重处理,并且要彻底推动制度上对未成年女性的真正保护,我想应该从此案找到一个合理的切口,事实上我们失望了,资本的胜利和辩护人“巧夺天工”的技巧完全打劫了公众期望的良知和公平。在这场较量中律师赋予另一种含义,本应充当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却在金钱和利益的驱使之下放弃了法律人的操守和良知,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以各种龌龊的手段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让人感到痛恨与悲哀。

 

这起案件,如果是发生在普通人身上,是一起非常平常的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这起案件虽然还不能想象最后的结果,但那个陈姓的律师倒是出足了风头了,颠覆了人们对律师的认知,原来还有翻云覆雨颠倒黑白的功夫!当然,在其他案件中你怎么辩护是律师的自由,唯有这起事关未成年侵害案件,公众是最希望得到公平的判决,而不是扭曲事实的正义。

 

众所周知,律师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股重要力量,更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必不可少的帮助者。但有些律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并非如此高尚,而是成了贪婪的金钱搜刮者和手里握有专业技能的讼棍,成为违法者的帮凶,这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更会阻碍依法治国的实施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其次,他们让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受到挑战。公平和正义更难得彰在有些律师手中,法律变成了他们玩弄的对象和用以谋取巨额利益的工具,根本不顾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法律的漏洞和缺陷,钻法律的空子,进而达到邪恶的目的,如此行径不仅是在公然侮辱法律的尊严和威信,更是在侮辱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得逞,请问如何对得起那些真正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赋予王振华有权利进行申辩,但对公众来说,要的就是事实的真相。作为名律师陈有西,当然可以选择为王振华辩护,但辩护要尊重良知和道德,辩护要有黑白是非,不要为了钱而丧失朴素的公义和道德底线

 

在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直播访谈中的一段谈话哲木观察认为对这起案件极具指导意义。刘贵祥说:“对一些性侵儿童的犯罪,罪大恶极的,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样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

 

行文最后,笔者特意看了一下陈有西律师的战绩;似乎是专做无罪辩护最经典的案例他给夏俊峰做无罪辩护,最后人没了他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罪行加重了。大家可以百度下陈有西,他最喜欢干的事情就是做无罪辩护。看结果,被他辩护的人往往都没有什么好下场。因此陈有西也被网友戏称法律界罗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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