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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的强迫失踪规定已经删除

已有 1312 次阅读2012-3-13 20:24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第七十三条, 强迫失踪, 通知 分享到微信

第七十三条的强迫失踪规定已经删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的强迫失踪规定已经删除。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原草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现在最新的草案已经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即删除了强迫失踪规定。
  许多只关注第七十三条的媒体其实没有搞清楚,因为现在的问题不在第七十三条,而在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的秘密拘留即强迫失踪规定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的草案见
http://china.caixin.com/2012-03-12/100367302.html
  参考文章:《修改刑诉法的程序涉嫌违宪违法》(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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