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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27辑“文革”与重庆反思专辑)

热度 1已有 4170 次阅读2012-3-26 01:42 |个人分类:时政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党内, 民主派, 文革, 重庆, 反思 分享到微信

 

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27辑“文革”与重庆反思专辑)

  编者按:《党内民主派的声音》是思宁编选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人士的文选,供中共党内外关心民主的人士参考。文选的作者主要是中共党员,其次是与中共党内民主派观点相近的党外人士。对原文中明显的错别字和错标点,思宁进行了订正。编选的标准由思宁自行判断,但文选中他人文章的内容不代表思宁个人的观点。今日编选的是第27辑,以后还将不定期编选。

          目录

  一 温家宝:“文革”还有可能重新发生
  二 王沪宁:“文革”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
  三 童之伟: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
  四 陈有西:以权力斗争解读重庆事件过于浅薄 

 

          一
    温家宝:“文革”还有可能重新发生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最近几年您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请问您多次反复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因在哪里?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又在什么地方?
  温家宝:是的,这些年我多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说已经比较全面和具体了。如果问我为什么关注这件事情,我是出于责任感。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作出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
的决议,实行了改革开放。但是“文革”错误的遗毒和封建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分配不公、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我深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
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每个有责任的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应该有紧迫感。
  当然,我深知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中国这样有13亿人口的大国,又必须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倒退,停滞和倒退都没有出路。
  我知道,人们不仅看我说什么、我的理想和信念,更看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我可以对大家讲,为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只要还有一口气,我就奋斗一天。
  《华盛顿邮报》记者一年以前,我的一个记者同事曾经向您问到一个关于在中国进行直选的问题,当时您表示这个进程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首先中国老百姓应该证明他们有能力来管好一个村的事
务,然后他们逐渐可以管好一个乡、一个县的事务。今年,在世界许多国家老百姓都将会通过直接选举选出自己的领导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时候在中国的老百姓才能够通过这种竞争性、直接性的选举选出他们的领导人呢?
  温家宝:是的。我曾经不止一次地提出过,要坚定不移地实行村民自治,并且保护村民直选的合法权利。现在农村村委会许多实践证明,农民直选村委会是成功的。他们不仅有高度的热情,而且按
照村委会组织法制定了严格的选举办法。
  我至今还是这样认为,群众能够管好一个村,就能够管好一个乡的事情;能够管好一个乡,就能够管好一个县的事情。我们应该按照这条道路鼓励群众大胆实践,并且在实践中使他们受到锻炼。我
相信,中国的民主会根据中国的国情循序渐进地得到发展。这是任何力量所阻挡不住的。
  中央电视台记者我想问您的问题是,近年来您有很多次提起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现在社会上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仍然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请问您在任期之内还会做哪些工作进一步促进社
会的公平正义?另外,我们知道您常常会上网,在网络上您可以看到网民对政府工作、对您本人的肯定和赞扬,但是也会有“拍砖”的,您怎么看待这些批评的声音?
  温家宝:我曾经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事求是地讲,9年来,我们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了大量不可磨灭的工作。首先,在法律上,我们通过修改宪
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们制定了物权法,使合法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我们修改了选举法,使城乡选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我们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使农民能自由进城务工。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城市化率超过50%。其次,在农村,我们坚决地取消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第三,在教育上,我们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对农村的孩子上职业学校实行免费,同时对大学和农村高中阶段的教育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困难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给予补贴。第四,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已经覆盖13亿人口。这些都是我们朝着公平正义迈出的具有制度性的步伐。当然,我深知,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司法不公引起群众的不满。我们必须继续推进促进社会公平的各项工作。
  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政府还将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第三件事情,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四件事情,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第五件事情,我们已经将教育经费占GDP的4%列入预算,我们一定要通过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并使经费合理使用。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因此,在网上听到有“拍砖”的声音,我并不感到奇怪,我以为这是正常的事情。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
,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如果你们注意的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听取意见的安排中,我们已经尝试做了,但还很不够。
  在我担任总理期间,确实谣诼不断,我虽然不为所动,但是心里也不免感到有些痛苦。这种痛苦不是“信而见疑、忠而被谤”的痛苦,而是我独立的人格不为人们所理解,因而我对社会感到有点忧
虑。我将坚持“人言不足恤”的勇气,义无反顾地继续奋斗。
  路透社记者:……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大家很关心的重庆市发生的所谓王立军事件。王立军进入美国领事馆以后,中央的有关部门已经进行调查。您本人是怎么看待这个事件的?您觉得这一事件会不
会影响中央政府对重庆市政府和市委领导的信任?
  温家宝:……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要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多年来,重庆市历届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改革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我在这里想讲一段话。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走过弯路,有过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
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党的基本路线,并且做出了改革开放这一决定中国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抉择。历史告诉我们,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实践,都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并且经受住历史和实践的考验。这个道理全国人民都懂得。因此,我们对未来抱有信心。
  选摘自《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题图为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李舸摄),原文全文见《
人民日报》(2012年3月15日1版)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03/15/nw.D110000renmrb_20120315_3-01.htm?div=-1
 
          二
    王沪宁:“文革”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

 

  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政治体制应能阻止“文革”发生,因为“文革”的发动、组织、活动均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范围,但当时的体制没这种能力。1954年宪法建立的政治体制一下就被“文革”破坏,这值得仔细研究。
  所以遵守宪法体制很重要,如果不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将公民带走,干涉他人的人身自由,或用暴力威胁其他公民甚至冲击学术活动而不受追究,就有“文革”死灰复燃的危险。二十年前,
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场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前我们翻过了这沉重的一页。然而我们有理由不时反思那场内乱。以防止这样的灾难再次发生。
  一个民族应该把自己最令人痛心的教训当作一面镜子,时时檫拭,时时映照,以便一代又一代的人不重犯历史性的失误,使整个民族能够持续进步。
  “文革”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从观念上说,没有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破字当头”等思想路线,是一个直接思想根源
。然而,没有一定的条件,“文革”是难以形成的。除了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外,政治体制不完善、不健全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原因。
  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来反思“文革”,是总结文革历史教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近年来,人们从思想、意识形态、文化、经济等各个角度考察和分析“文革”,但从政治体制上来反思“文革”尚
做得很不够。政治体制往往是在对一定政治动荡的反思中逐渐走向健全的。一种政治体制,不可能一建立就十全十美。它要在运转中、实践中和动荡中来不断认识自身中的欠缺、弊端和不足,然后来健全和完善它。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渐进过程,政治体制最后便会积重难返。“文革”固然是一场大浩劫,但它也给我们考察我国的政治体制提供了依据。温故而知新,今天在我们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对“文革”做深刻的反思,是不无裨益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应当说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政治体制应该能够阻止“文革”的发生,因为“文革”的发动、组织、活动均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均不符合科学和民主的政治程序。但是,当时的政治体制没有这
种能力。一九五四年宪法建立的政治体制一下子就被“文革”彻底破坏了。这是值得我们细而研究的。其他原因暂切不论,我们从政治制度角度来对“文革”做一反思。
  从政治体制的技术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下面一些环节的结构和功能与“文革”未能被制止有一定关联:
  一、作为国家政治生活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内部没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民主制度。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艰苦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党在人民群众中崇高的政治威望,对社会政
治生活行使着全面的领导权,这是适应我国发展道路的。但是,随着后来局势的变化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阶级关系判断的失误,当时党的领袖的民主观念逐渐薄弱,“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样,到“文革”发动前夕,实际上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形:党对社会生活有着全面的政治领导权,而党的领袖对党又有绝对的领导权威。所以,在党的领袖错误决定发动文革时,我们党内不少不同意这么做的干部和党员已无能为力。党内民主制度的不健全,致使我们党无法阻止发动“文革”的错误行为,结果给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损害。
  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编者注:根据宪法,全国人大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只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不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详见思宁《我国宪法的“秘密”》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9545.html),按理对发动“文革”这样一场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应当有庄严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但
实际上“文革”开始不久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就不起作用了,国家主席等国家领导人都被排挤到一边,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国家权力机关对这场涉及中国前途命运的政治动乱没有任何制约和牵制能力。当然,这和没有严密的党政分工体制有关。由于党政分工体制不健全,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关系也没有明确建立起来。没有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在一个方面发生偏向时,社会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政治生活中缺乏有力的宪法保证。“文革”的发生和进程,实际上完全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宪法规定。“文革”中的种种做法和手段也是完全不符合宪法的。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地位和权限、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程序。但“文革”不按任何程序地“打倒一切”、“全面夺权”使国家机关陷于瘫痪。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权利与地位,然而在“文革”中这些权利和地位根本没有得到保障。没有一定的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也是“文革”发生的条件之一。
  四、在社会生活中缺乏一套独立的司法体制。“文革”当中,有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什么机构能加以束缚。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行政诉讼系统,对政治机构侵犯公民权利和
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处申诉,“四人帮”极其爪牙控制的政治机构可以为所欲为,一般公民无可奈何。另一方面,“文革”破坏了一般诉讼体系,公民之间发生的侵害权益的也行为无处申诉,结果出现了一些人打、砸、抢,出现了严重的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行为。不仅如此,公检法机构甚至合而为一,被用来推行“文革”,完全谈不上司法独立。这样“文革”愈演愈烈。
  五、政治体制上没有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建国以后,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长期落后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照般苏联模式的原因,结果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
体制对于促进一个不那么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其有效的一面,但也给政治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可能性:即如果发生失误,则整个社会都会被卷入进去。地方没有相应的权限,对上级决策没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来行使不受干预的话,那么在发生“文革”这样的内乱时,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强行卷入一场错误的政治动乱中去,一般机构也无法强迫地方政府做出与宪法相悖的行为。由于过去缺乏这种机制,所以地方在发生“文革”时无能为力。
  六、没有形成健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任何一个政治体制的活动,无论是合乎宪法的活动还是不合乎宪法的活动,均需要一定的人来作为活动的主体。“文革”发生时,由于没有严格和严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制度,结果为“四人帮”打击迫害忠良、安插和提拔帮派人物提供了可能性。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担负一定政治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任命或罢免,不能象“文革”那样毫无程序地任命或罢免干部。国家相当一级的工作人员,都应通过权力机关来任命或罢免。如果干部制度能保证人民相信的干部担任政治责任,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抵制“文革”。然而,这套体制在“文革”发生时没有牢固地形成,这样在稳定时期可能有效的干部制度,在内乱中却成了一个重要的不利因素。
  七、政治生活中缺乏严密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文革”虽然是一场危及整个政治体制的政治动乱,但它实际上也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一场灾难。“文革”能够发生的一个社会原因,是社会
广泛缺少尊重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传统。像“文革”那样的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内乱,如果是在一个每位公民都坚信民主、任何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的社会中,这种情况是难以发生的。社会民众缺乏牢固的民主法制观念,政治体制有不能有效惩罚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和人权的行为,为“文革”的发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诚然,即使从政治技术上考察,“文革”形成的条件也不限于上述几端,但上述几端为其中的基本。一个社会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可以视为一项工程——政治工程。政治工程为社会政治活动和
政治关系提供有效的技术和设备,保证社会政治生活按照人们选择的原则和方式展开。一定的政治理想、政治观念和政治原则,均需要经过周密的政治工程建设之后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没有一定的政治工程,政治原则是难以实现的。政治工程需求政治技术。经过对“文革”的反思,人们有了这样一个感觉,过去我们忽略了政治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人民民主专政获得了实现的基本条件。但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如何从政治技术上来建设民主法制的工作,结果当“文革”发生时,没有健全的政治体制来控制和阻止它,反而自身顷刻之间就被内乱破坏了。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是值得我们汲取的。
  从十年前开始,我们就高度注重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措施来健全和完善政治体制。近年来又着重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
是要从技术上保证政治体制的各个环节能够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中包括党政关系、各项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保证制度、司法体系、集权和分权之间的关系、干部制度和社会民主化等方面,通过系统的政治工程,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成为一个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的政治体制。
  通过对“文革”这场内乱的反思,人们深切感到,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应大力开展政治技术研究。一方面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发现和创造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政治技术。另一方面,应
当比较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政治技术,对其中合理和科学部分应该加以引进,为我所用,包括社会政治制度相似的国家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下,有不同的政治原则,这一般是不能互通的。但是作为政治体制,每个人类共同体都会面临一些相似的社会性事物和要求,都会出现一些相同的矛盾和问题。为满足这些要求,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技术,有些往往是互通的。正像不同经济制度下的经济管理技术可以引进一样,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治管理技术部分也可以引进,或加以改造。当然,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下,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特殊的东西。只有研究并采纳了世界上一切科学合理的政治技术,才能建设一个完美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在“文革”之前,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这方面工作没有进行。今天,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我们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要建立一个稳固的政治制度,充分实现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只
有这样,“文革”的悲剧才不会重演,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得到空前的发展。
  原载1986年5月《世界经济导报》,当时作者在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任教;2012年2月27日,环球网以《着手政改,必须对“文革”有深刻反思》为题重发,并注明作者现职“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
,见http://opinion.huanqiu.com/roll/2012-02/2473389.html

 

          
    童之伟: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

 

  在3月14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就王立军事件的提问时说:“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呢?
        “唱红”
  我注意到近几年相关媒体做的诸如这样一些报道:1.为开发红色资源,一座高20.6米、重46吨的毛泽东不锈钢塑像主体工程在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城校区竣工。连底座在内,这尊塑像高达37.4米,是
目前全国最高、最大的一座毛泽东塑像,其一只脚便可坐6人。2.重庆市深入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的“唱读讲传”活动。仅两年多时间,重庆全市开展红歌传唱活动12.8万场,经典诵读展演活动2.8万多场,举行故事会7.01万场,手机和QQ用户转发箴言1.3亿多条次。3.去年3月某星期五,重庆洋人街风景区“长城”景点红歌会,3000余名市民登上“长城”,共同唱响近40首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都有显然是被统一置备的全套行头,场面壮观宏大。4.去年3月某星期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文化广场,万余人挥舞红旗高唱红歌。当日,重庆市万余人集体学习、高唱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统一穿红外衣,外围有大批统一着装的人员挥舞党旗,高处均悬挂巨幅标语。
  在唱红方面,重庆需要澄清和反思的地方很多。这些需要反思的问题包括:
  1.如此连续、持久和大规模的活动,它们是自发的还是由公共机构运用公权力统一安排的活动?
  2.这些活动是民众、党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强制参加的?他们真的有选择不参加这些活动而不影响自己生计和出路的自由吗?如果他们并不真正有选择不参加的
自由,那这些活动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3.开展这些每种都数以万场计的活动,显然每年都需要一笔数量可观的经费,这笔经费难道不是归根结底主要来自纳税人?这些支出对于民生来说是最紧要的吗?这些支出项目是否经人民代表机关
审核批准?
  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有权为公民或个人做主?是否有权将自己个人认为高尚、优美的东西强加给公民等个人?公民等个人有没有选择在公共机构或其领导人看来不那么高尚
、不那么优美的精神消费品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地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但是,如果哪个机构或官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推进
和持久地维持唱红,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看,说不过去的地方就很多——即使重庆方面成功地将唱红排除到了政治运动的定义之外,问题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爱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成年人,他们可以选择高尚的精神产品来消费,也有权消费被高贵者不屑一顾的精神产品。公权力机构可以引导公
民等个人的消费倾向,但不能事实上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或不给他们以选择自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作为事实上垄断了相当大比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共组织,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其领导者有义务适应多种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给可由人们选择的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不宜依据领导者个人
的消费倾向决定向公民提供的产品的种类。像重庆卫视那样,从原本向公民提供较多样化的影视产品供其选择的机构,转变为仅仅向受众提供一种颜色的公共产品(即红色节目)的机构,实际上是其公共职能严重倒退的一种表现。这样做,在公共机构方面,他们可以说是引导公民的精神文化消费,确保了政治正确,但在那些对红色产品没有消费偏好的公民受众看来,则是被剥夺了对消费产品的选择自由。
  所以,综合地看,与公共权力和地方财政等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唱红,从法理和宪法而论,实际上是公共机构向公民等受众实施的一种无形强制或精神强制,其性质属于软暴力。试想,重庆的干
部民众能够拒绝“唱读讲传”?他们拒绝“唱读讲传”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负面影响吗?我确信,他们不仅不能拒绝,甚至不敢表达异议——君不见,整个重庆对于“唱读讲传”,就没有“七嘴八舌”,在表示异议方面,已经形成“鸦雀无声”局面!但正如邓小平所言,“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或许有人会说,民众一致拥护欢呼的举措,怎么能说“鸦雀无声”呢!?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千百万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地拥护欢呼,与鸦雀无声是同一性质的事情的两个不同侧面。
  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每个公民都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独
立个体,都有权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生活规划。
  就拿唱歌来说吧,不论唱红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过是个人爱好。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
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因此,唱红的倡导和推动者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没有注意到其行为与当代社会多元的特性不协调,以及其做法几乎必然产生压缩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后果。
  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现今是实行自由、法治和民主宪政的社会
,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所以,今天的各级官吏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对公民等个人并不具有“导师”的地位,不宜仿效旧时代的做法,更无权动用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推广基于个人偏好的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教育的内容。
  看来,在走向法治的时代,此前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的很多习惯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间的一些行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简单因袭。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
        “打黑”
  重庆的唱红与打黑是联系在一起的。有黑势力和黑恶行为就应该依法打击,这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没有人反对打黑,但重庆应该正视“运动式”打黑中暴露出的问题:
  1.以大规模集中抓捕、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和数百专案组同时运作为特征的运动式打黑,几乎必然发生严重“黑打”。几十年来历次的运动式“严打”的 后果已表明,成百数千地大规模集
中抓捕并在临时场所集中关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大量的公安对被抓者犯罪事实基本不清楚、对犯罪证据基本没掌握就抓人、抓了人后再根据口供取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破案压力,以及从而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侦讯手段诱惑力都非常大,法律底线可轻易被突破。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剥夺,律师的相应执业权利也被剥夺——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现。重庆有个临时关押、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好像名叫“铁山坪”,但迄今为
止从来没听说有任何律师被允许进入那里,更没有听说那里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过律师的帮助。
  3.重庆打黑,律师仅深度介入个别案例,但就是这个别的案例,其中已经显露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情况,它们是打黑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黑打”情况的有力证据。就以法律、法学界众所周知的
龚刚模案中被告的遭际为例来看看这方面情形: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刑讯的事实相当明显,尽管他先前向其辩护律师详细陈述被刑讯情况,后来为求得从轻治罪,又配合涉嫌刑讯逼供的专案组人员掩盖罪嫌的需要而否定受到刑讯。
  4.打黑案审理过程中,控方有义务促使证人出庭但却基本不安排证人出庭,甚至还出现了控方疑似伪造被告犯罪的证据而且被法院采信等情况。很多关注打黑的读者或许注意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
那个打黑大案中,还出现了一份被一些律师称为“天大笑话”的龚刚模证词,我亲眼在视频上看到了这份由检方举示、法院采信的书面证言的电子扫描本,这个电子扫描本上明明白白地写着:“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弢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
  5.重庆在打黑中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李庄案,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法治未立时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违反法律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的基本路径是:第一步,瞄
准一个打击对象(这些打击对象有的确实有罪,有的不一定有罪但主事者有强烈意愿将其定罪),初步确定欲对其进行打击的程度;第二步,将他/她抓起来,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和辩解条件,同时违法剥夺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三步,按照预定的对其进行打击或处罚的程度,开动宣传机器、调动舆论手段对其进行道德摧毁或政治抹黑,争取做到“人人皆曰可杀”,实现舆论上的未审先判;第四步,来个“大三长”或什么“领导小组”定案,将舆论上的未审先判转化为司法上的未审先判;第五步,控方和法院协调配合走司法过场,具体落实“大三长”或“领导小组”的既定决策。
  公检法三方一体化办案或“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之类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破坏,其性质和危害比“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没有什么不同。公共机关职权关系混乱,一定是
宪法和法律被违反的结果。
  重庆“黑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反思呢?
  我们不妨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甚至站在重庆官方的立场,来提出几个重庆打黑领导层应该反思的问题:
  1.打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就是维护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来,重庆官方对待外界“黑打”批评的制式反应或习惯性反应,几乎一律是立即强调打黑必要、打黑有成绩。这种反应属于无的放矢
、答非所问,无法消除国人心中的怀疑或建立确信。打黑真正的难点,是严格依法办事、平衡地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与惩治犯罪活动两个目的。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城市治安问题,那任何掌握了公权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于违法乱纪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恶犯罪活动压制下去。
  2.虽然声称要依法办案,但何以有那么多人批评和谴责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甚至指责他们制造冤案?从部分著名案件已经披露的案情看,那里的违法司法现象确实激起了许多知情者的义愤。
  3.重庆打黑过程办案的透明度低,仅仅个别有外地律师介入的案件披露出一部分内幕,但就是这点内幕,就足以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洞悉其严重程度。这方面的质疑包括:办案人员为掩盖自己涉嫌违
法犯罪行为,鼓励和利诱刑事被追诉人诬陷自己的辩护律师;离间和挑拨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非法拘禁和广泛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千方百计阻挡独立性较强的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案,但却招聘外地律师违反职业伦理协助追诉犯罪嫌疑人;为不正当不合法目的搞选择性办案;普遍违背程序正义;利用职权胁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作伪证;玩忽职守纵容职务犯罪;利用职权枉法追诉;利用制度性漏洞强行管辖案件;等等。
  尤其是,在死刑的运用方面,“黑打”的做法让国家法制失去了道义高度,丧失了正气和权威。有的一个死刑判决下来,司法机关如此这般地受到公开和强烈的谴责,受刑罪犯获得如此真切的同情
,是古今中外极其罕见的现象。
  4.重庆的事态表明,公门中的法律人如果没有法治信念和良知,又缺乏监督和制约,其手中的权力极可能腐化变质为危害公民权利或现存法律秩序的利器。重庆领导层似乎需要对这种情况有所留意
。从重庆公门流播向中国社会的不少言论让人感到恐怖。我这里所指的不是“双起”,而是指诸如“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之类说法。这是近乎赤裸裸的暴力威胁,它不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语言。如果公门中的法律人都是这样“胡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就都成了笑柄。但遗憾的是,常常招致滥用的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断制造着新的“法棍”。
  5.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乃至制造冤假错案方面,重庆如果时下都不能对民众有所交代,那恐怕就很难谈得上对历史负责。我以为,最好有所交代,尤其要及时纠正冤案,其中首先是李庄前案。重
庆方面曾一再强调重庆办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能依法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很有说服力和公信力”。自己对自己办的事能有信心当然是好事,但不可自信到背离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程度、不可违反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例如,根据什么说“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是否铁案是需要时间检验的,铁案不是办案者自己夸成的。检验是否铁案的“时间”首先是当时、现在。如果某种行为“当时”、“现在”就显然是违宪违法的做法,将来能变得合宪合法吗?
  6.黑恶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较之公权力机构“黑打”对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个更大?这一点值得重庆领导层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较。黑社会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
和公民权利的危害实质上是个人滥用权力的犯罪,其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无论如何不能与由国家机器参与或纵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从来都是来自公权力机构。公权力机构一旦被系统地动员起来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无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后果,就是公权力机构持久和大规模地破坏法律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显著例证。中国任何负责任的政党和政治家,都不应该诱使深受公权力专制统治之害的中国人民忘记在历史长河中曾经历的巨大惨痛。
  如果官方机构仅是一直片面宣传打黑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巨大意义,完全回避“黑打”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无异于自欺欺人。客观地说,重庆从普
通百姓、新闻媒体到学者专家,对“黑打”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各种情况均不敢公开表达任何异议,其本身已经证明在重庆那块土地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事实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现实威胁。
  打黑要看街头治安,但决不能仅仅看街头治安。打黑与“黑打”关乎的事态,其重要性比街头治安大千百倍。确实,重庆的做法或许是一个试验、试探或某种前奏曲,确实,这里“肯定又触及到什
么人的利益了”——毋庸讳言,这里触及了包括作者本人、本文所有读者、全部重庆人和全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活的中国人的重大基本权利及其背后的利益。对这些基本权利和利益,他们不可能不有所捍卫。
  原载2012月3月17日《经济观察报》,见http://www.eeo.com.cn/2012/0317/223023.shtml

 

          四
    陈有西:以权力斗争解读重庆事件过于浅薄

 

  温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中比较含蓄地评价了重庆的一些做法。我觉得他的讲话是深思熟虑的。其实重庆从来就谈不上什么模式,无论唱红保持正统思想、还是打黑惩治恶性犯罪,还是惠民发展经济,各省一直在做。重庆之所以自我造势成一种“模式”,只是把大陆中国近年的一些极左思潮,利用地方极权,违背多数干部的意志,搞一言堂,特别是滥用党权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极端化地付诸实施、通过“唱红”表达出来而已
  很多人,包括海外一些分析家,总是把重庆事件看作是中共党内权力斗争的产物,说是太子党或团派斗争,这是过于标签化和简单化了。其实根本就不能这样分野。高干子弟中有很开明进步的,也
有很守旧顽固的,还有很极左极端的;青年团成长的干部中有很多很优秀的有民本思想的,也有很趋炎附势、非常平庸的。思想观念也是互相交叉的,并没有明显的分野。因此解读为这两种力量的斗争,是很浅薄表象的。重庆发展道路的兴衰,其实是一种未来中国走什么路的较量。
  中共党史里一直有很多的路线斗争记录,特别是新中国时期,其实都是一种权力斗争,因为毛主席时代不管谁施政,基本路线都没有大的变化,说不上路线的改变。而重庆事件,却真的不能用权力
斗争来解读,本质上是一种路线斗争。中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摸石头过河”,取得了很大成就,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社会矛盾激化,各界思想焦虑,大家在思考下一步怎么办。是往回走,还是往前走;是回到三十年前的文革路线,还是继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自由市场经济和政治开明的路线,是通过强权维稳压服,还是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解决问题。重庆这几年的基本方法,是往回走,寻找原教旨,执政者利用手用的强权,强推一种复辟的意识形态,否定已经写入中国《宪法》的多元市场经济模式和“依法治国”模式,摧毁法制,迷信权力,用高负债和摧毁剥夺民营经济的方法均贫富,用短期好处讨好底层民众,用虚假的宣传数据欺骗人民,煽动民粹主义情绪,为自己博取政治资本,否定邓小平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梯级发展模式。不是向上地引领民众共同富裕,而是向下地摧毁富人、均分资产、回到共同贫穷。
  外部表现就是:唱红,打黑,民生实惠,这三个口号都很能够迷惑一些人,其严重的后遗症,没有两三年是看不出来的。所以中央调整重庆班子后,一些底层群众一时想不通,还以为原执政者是一
个为民办实事的,根本看不透其真正的目的。或者有些人看透了,而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方式来评价,管你什么目的,只要给我实惠我就拥护你。这需要时间和真相,人民才能够明白。
  唱红,本身没有什么不对。甚至是符合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的需要的。权力的继承需要回顾传统,反思业绩,让人民感恩。但是重庆将其慢慢地宗教化,洗脑化,强制化,用文革式的手法,对人民进
行思想控制和愚弄。这同违背自然规律大种银杏树一样,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打黑,从邓小平彭真1983年组织“严打斗争”开始打击流氓团伙,其实一直没有放松过,各省都一直在打击。中国的治安问题不是打得不够,而是管理出了问题,中国的死刑是国际上最多的国家,
严刑竣法并不能根本上治理好社会。而重庆打黑,出现了两个严重问题,一是将大量合法民企中的个别违法行为拨高为“黑社会组织基地”,导致了严重的打黑扩大化和定性错误;二是为达到既定目的,重用迷信个人权力的王立军,怂恿警察严重破坏国家成文法的规定,放纵刑讯逼供,阻止和迫害依法辩护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判决前,就违法拍卖处理涉案财产,将尚未定性的合法民企和个人财产,搞打黑展览,没入国库先期使用,对民企财富进行权力化转移,出现了许多的冤假错案。这个真相随着复查的进行,会慢慢暴露出来。
  惠民,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一直在强调的执政理念。也是重庆现在很多人怀念前主政者,为其评功摆好的主要原因。从现有的不完全的重庆披露的信息看,一是高投入高负债,二是处理打黑资产
,三是利用身份获得其他省区和中央企业和银行的投放,四是大投入搞市政形象工程,五是高压态势下的治安整治,六是虚假数据和评级,七是加大唱红正面宣传力度。这些措施中不能说没有出于政绩努力的正确做法,但随着重庆经济真相和财政数据真相的揭示,重庆是真正的有发展后劲的经济成功,还是导致严重后遗症的形象工程,社会才会明白。
  这次重庆事件提供了一个参照系,我想对未来中国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这是对近十年中极左回潮的真正有力的阻击。邓小平说未来中国既要防止右更要防止左。这次阻击表明了高层现在的基本执
政方针。高层是清醒的,是坚持邓小平开创的改革开放路线不动摇的。重庆的做法很清楚地显示了,他们想回到单一公有制主体的社会,以打黑的司法手段进行第二次均贫富摧毁民营经济;经济运营回到计划经济政府操控的模式;在思想意识上回到对人的专制控制;在法制秩序上回到不需要法律而依靠强权人治的社会。如果重庆的做法推向全国,意识形态、民营经济、法治秩序都将面临灾难性的后果。所以温家宝总理的判断是有依据的。
  重庆下一步,会不会带来一种政治新局面,有待观察。最大的可能是不折腾,保持表面上的表态一致,平稳过渡到十八大,对人也软着陆;这种方法解决不了真正的问题,也无法消除唱红的意识形
态基础,甚至会有人怀念那种“唱红打黑”,为下台人物叫屈;重新掀起唱红打黑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都会保留下来。一种是揭示真相,把重庆的所有真相,包括冤案的复查、经济全局和数据的真实情况,都如实地告诉人民,让人民知道坚持改革开放道路的重要,知道重庆的这条路能不能走通,最终能不能给人民带来实惠。  
  选载自2012年3月20日《亚洲周刊》呙中校专访著名律师陈有西的文章《以权力斗争解读重庆事件过于浅薄》,原文全文见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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