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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轮毂击中吴斌的事故谁来担责(吴斌也有责任吗)

热度 1已有 2866 次阅读2012-6-4 15:24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吴斌, 司机, 刹车轮毂, 责任, 高速公路 分享到微信

 

刹车轮毂击中吴斌的事故谁来担责

  吴斌驾驶大客车途中,被一块从空中飞来的金属片击中腹部和手臂,因伤重抢救无效身亡。根据《现代快报》报道,警方初步锁定了二十多辆嫌疑车辆。目前初步结论为:金属片为一刹车轮毂,并有可能是使用了劣质的产品,在长期疲劳使用后损坏导致脱落(见http://kb.dsqq.cn/html/2012-06/04/content_183804.htm)。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空中飞来金属片之前,对向车道有一辆驾驶室红色的大货车快速驶过。脱落的刹车轮毂可能是该红色大货车的,也可能是更早前经过的某辆汽车脱落的。
  现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事故相应的假设来分析一下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脱落刹车轮毂的法律责任
  不论脱落刹车轮毂的车辆是前述的红色大货车,还是更早前经过的某辆汽车,司机或司机所在公司原则上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在民法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让刹车轮毂脱落在高速公路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刹车轮毂在高速公路上脱落相当于“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如果刹车轮毂是红色大货车脱落的,脱落后飞出击中吴斌,红色大货车司机或司机所在公司应承担刹车轮毂伤人的侵权责任;如果刹车轮毂是更早前经过的某辆汽车脱落的,该车司机或司机所在公司应承担刹车轮毂伤人的侵权责任。
  二、碾压导致刹车轮毂飞出砸人的法律责任
  不仅刹车轮毂脱落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刹车轮毂是更早前经过的某辆汽车脱落的,但如果是红色大货车碾压导致路面上的刹车轮毂飞出砸人,红色大货车司机或司机所在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红色大货车司机可能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法律责任
  本起事故中,不管是红色大货车脱落的刹车轮毂飞出击中吴斌,还是红色大货车碾压更早前经过的某辆汽车脱落的刹车轮毂导致轮毂飞出击中吴斌,与红色大货车司机可能涉嫌违反交通法规都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事发路段是沪宜高速公路。假设该路段同方向是3条车道,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显然是限速每小时100公里的大货车无权行驶的车道,只有小型载客汽车有权行驶。红色大货车如果行驶在同方向3条车道的最左侧,就涉嫌违法。假设该路段同方向只有2条车道,则还要看该路段的“道路限速标志”以及是否限制大货车行驶的车道来判断是否违法。如果红色大货车没有行驶在最左侧车道,可能就不会导致刹车轮毂飞出砸人。
  四、大客车司机吴斌可能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法律责任
  有网友质疑,在当时路面上车辆稀少的情形下,吴斌驾驶的大客车为何一直在最左侧车道行驶呢。这个质疑值得考虑。
  假设该路段同方向是3条车道,与红色大货车一样,大客车同样无权在最左侧车道行驶。假设该路段同方向只有2条车道,则还要看该路段的“道路限速标志”以及是否限制大客车行驶的车道来判断是否违法。如果大客车没有行驶在最左侧车道,吴斌就不大可能被飞出的刹车轮毂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吴斌驾驶的大客车如果因为超车而在最左侧车道行驶,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吴斌是否遵守了这个规则呢?
  事故发生时,吴斌驾驶大客车是否涉嫌超速,也值得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也就是说,大客车最高速度限制为90公里。
  目前有关报道大部分称大客车当时的时速是90公里,但也有不同的报道。新华网记者南辰的报道中说:“杭州‘最美司机’吴斌,以每小时约9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高速路上……”(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03/c_112103678.htm);新华社记者章苒、周竟的报道中说:“在车速每小时百公里的车内,被飞入车中的5斤重铁块砸中,相当于被一个微型炸弹击中。”(见http://www.zj.xinhuanet.com/special/2012-06/03/content_25339591.htm);《扬子晚报》于英杰的报道中说:“刘海涛认为,在高速上,一辆时速达到100公里的大巴,如果与迎面而来的铁片或石块相撞……”(见http://www.yzwb.net/epaper/html/2012-06/04/content_447665.htm?div=0)对一般记者来说,也许“约90公里”“每小时百公里”“达到100公里”的说法只是大概描述,无可厚非,但从法规专业角度看,难免给人吴斌涉嫌超速驾驶的印象。如果吴斌当时驾车的时速没有“约”过90公里,没有达到“100公里”,那片飞来的刹车轮毂恐怕不会击中他,而是在大客车到来之前就落地了。
  当然,对吴斌是否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分析只是基于车道与车速的规范的一种假设。这种分析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吴斌受伤后忍痛停车的英勇精神和职业操守。但如果确实涉嫌违反交通法规,也不能因为肯定吴斌的英勇精神和职业操守而忽视总结违法教训的必要性。不能让道德赞扬之声淹没法律理性的质疑之声。
  五、刹车轮毂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刹车轮毂脱落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刹车轮毂生产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事故也警示刹车轮毂生产者,要提高刹车轮毂的质量,并充分考虑避免脱落的技术措施。政府质检部门也要考虑相应的质检标准,并配套质量监管。
  有些官员法盲和民间法盲有“法律不是挡箭牌”的误导性宣传和认识。但从以上法律分析可知,有关高速运输工具的质量、风险以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是相关当事人生命的“挡箭牌”,也是认定事故法律责任的依据。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吴斌属于因工死亡,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吴斌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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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刹车轮毂击中吴斌的视频截图,出处为http://www.nanjnews.com/2012/0603/39353.html

          6月5日更正和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相应规定所取代,即:“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所以,思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说明大客车最高速度限制为90公里是错误的,特致歉。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设计时速一百二十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同方向有四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一十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左侧第二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大、小客车通行;第三条行车道最低车速每小时八十公里,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第四条行车道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在设计时速一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同方向有三条行车
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
  因此,吴斌驾驶大客车应该没有涉嫌超速问题,而只是行车道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如果事发的高速公路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吴斌驾驶大客车有权在左侧行车道行驶;如果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
吴斌无权在最左侧行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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