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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李玫瑾教授上普法课

已有 1466 次阅读2011-4-14 08:11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给李玫瑾教授上普法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接受央视和其他报社记者采访及博客中谈论药家鑫案件时,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言论。鉴于李玫瑾以警官的身份在官方媒体发言,这些言论可能给公众带来误导,法学讲师、聘任副教授思宁决定给李玫瑾教授上一堂普法课,讲解几个问题:
  一、自首不是减刑的机会或条件  李玫瑾在央视节目中说:“我们在刑法上,自首是一个很重要的减刑的、从轻的机会,也就是这么一个条件。”①李玫瑾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自首不是减刑的条件。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可见,减刑与犯罪后的自首无关。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是指法院判决时可以减轻判处的刑罚的意思,不是指判处刑罚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减轻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错误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与
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规定混淆起来了,是把“减轻处罚”的“判决”与减刑的“裁定”混淆起来了。从刑法常识看,“减轻处罚”是不能简称为“减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于就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或条件。除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对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可以”不是“应当”。对药家鑫来说,即使认定他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玫瑾的说法,可能误导舆论,让人以为只要认定药家鑫自首,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醒李玫瑾:药家鑫的“自首”是否真的符合自首的规定,也是有争议的。
  二、从年龄认识刑事责任能力  李玫瑾在接受记者采访谈到药家鑫说:“他才21岁,我怎么不可以称他‘这孩子’?”②李玫瑾还在博客中说:“有人因我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而愤怒,您大概对此也有看
法。这确实是我的职业习惯。因为我研究犯罪人,经常与他们见面并谈话,我曾面对一个将人碎尸近百块的17岁少年,还遇到一个抢劫强奸杀害36岁女性的不足14岁的少年,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从不将他们视为魔鬼,只有将他们视为人时,他们才会把自己视为人与我一起审视自己的内心邪恶一面……”③李玫瑾对央视主持人称药家鑫为“孩子”也没有异议。这说明,李玫瑾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意识。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五种:1.绝对无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5.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孩子”在词典中一般解释为“儿童”“子女”。“孩子”是与“大人”“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根据法律和一般社会观念,中国人年满十八周岁,就不是“孩子”,而是“大人”“
成年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且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死罪,是可以依法适用死刑的。
  对22岁的药家鑫,除了药家鑫的父母等亲属长辈依照辈分可以称其为“孩子”外,别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称药家鑫为“孩子”的。鉴于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管是央
视主持人还是李玫瑾称药家鑫为“孩子”,都不符合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精神,涉嫌在感情上制造“孩子”药家鑫“不适用死刑”的误导。因为,当前的争议是对成年人药家鑫是否处死刑的问题,而不是对“孩子”药家鑫是否处死刑的问题。
  另外,李玫瑾的举例中提到的不足十四岁的少年,依法对任何犯罪本来就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李玫瑾把这个真正的“孩子”列为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误导。
  虽然在访问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时,可以根据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需要,当面称年满十八周岁的对方为“孩子”,但研究人员和新闻媒体在向公众介绍年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罪犯时,是不宜称其为“孩子”的。况且,药家鑫事实上也不是李玫谨或央视主持人的晚辈亲属。
  三、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责任  如果起初真是交通事故,不是故意撞之前认识的张妙,药家鑫本来最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后来演变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李玫瑾的有些话,让人觉得她不懂得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
后的法律责任,至少其表述有违反法律精神之嫌。
  李玫瑾在央视节目中说:“但是当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人们最开始不能理解,他本来是一个很轻的事情,为什么却做出了这么一个结果。”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说:“因为撞了人
,你不想负责的话走就是了,干吗要下车扎人家八刀。”⑤
  虽然根据事后的医生检查,张妙被撞倒只是造成腿骨骨折和颅脑轻度损伤,但药家鑫当时显然无法准确判断张妙的伤情,而且他还担心今后的“难缠”。不管从法律上看,还是从药家鑫
当时的认知看,这个交通事故都不是李玫瑾理解的“很轻的事情”。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当时的交通事故完全可能导致张妙重伤。视为“很轻的事情”,说明李玫瑾没有意识到事故的法律责任的重大。
  李玫瑾甚至说出“你不想负责的话走就是了”这样没有法律责任感的话,似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不想负责”了。而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规定李玫瑾都不懂吗?
  四、其他违反法律精神的不当表述  李玫瑾还有多处违反法律精神的不当表述。例如:
  李玫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心目中,药家鑫是一个犯了不可饶恕错误的年轻人。”⑥如此残忍的涉嫌故意杀人的罪行,竟然只是“错误”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法律人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不宜用“错误”这个词来表述的。况且,药家鑫涉嫌的故意杀人罪,还是刑法规定适用死刑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李玫瑾还说:“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是摆脱麻烦,摆脱这个麻烦可以有很多种手段,他也可以开车倒着轧回去,但是他为什么对张妙连扎八刀,这个过程他到底是怎么样的心态,这是我研
究的重点。”⑦“他也可以开车倒着轧回去”的说法,似乎有点教唆犯罪方法的意味。当然,李玫瑾不是故意教唆采用“开车倒着轧回去”的犯罪方法,但表述上确实不妥。纯粹从技术上看,作为驾驶新手的药家鑫,也不见得真的有技术“开车倒着轧回去”把张妙碾死。而从法律上看,如果“开车倒着轧回去”把张妙碾死,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
  五、缺乏法律人应有的分析判断能力  除了违反法律精神外,李玫瑾对案件的述评也缺乏法律人(警官)应有的分析判断能力。
  例如,李玫瑾对药家鑫的一面之辞不加怀疑地当作分析案情的依据,说“他在这起犯罪中:前没有犯罪预谋,后没有正面冲突,带刀是因为他第一次去较远的城郊结合部教琴,他怕他自
己显得年龄小,又开一辆新车而被人抢劫,于是,当天买下这把刀,他说,当他在黑暗中撞人后,走近被害人,只听到呻吟,于是,脑中出现的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话……他说:想都没想都持刀扎向被害人,多少刀他自己也不清楚,然后跑向自己的车逃走,走后他不知道扎过多少刀,怎么扎的,被害人是死是活也不知道……”⑧其实,本案不能完全排除药家鑫有“犯罪预谋”的可能性,“当天买下这把刀”就很可疑。即使没有“犯罪预谋”,也不能排除药家鑫与张妙在现场存在“正面冲突”的可能性。至少,张妙抵抗药家鑫两刀就是“正面冲突”的证明。张妙如果真的记车牌号,比如念出车牌号,拿笔记录,或者还可能责骂药家鑫,当然也是“正面冲突”的表现。“想都没想都持刀扎向被害人”“被害人是死是活也不知道”的说法恐怕也不符合事实。
  清华大学肖鹰教授指出,李玫瑾“时常做出自相矛盾的荒谬说法”:对A记者,李玫瑾说:“他(药家鑫首次杀人)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一两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
现无法自控的颤抖,但他在瞬间连扎了这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顾虑,他为什么不停?”对B记者,李玫瑾说:“药家鑫案件中,要是他真想置人于死地,完全可以一刀毙命就跑掉,但他为什么要原地扎了八刀?”肖鹰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说法不仅自相矛盾,后一个说法还是非常荒谬的:依李玫瑾这个说法,药家鑫杀害张妙连扎八刀,竟然不是‘真想置人于死地’,因为他‘完全可以一刀毙命’的!李玫瑾不仅用自己的话打自己嘴巴,而且为了论证自己的‘弹钢琴(强迫)行为杀人’的正确性,已经到了语无伦次、蓄意颠倒是非的地步了。这是与李玫瑾近日来一再自我标榜的‘严谨科学’的专业精神截然相反的。”⑨就李玫瑾的“一刀毙命”说,思宁也要问李玫瑾:1.药家鑫毕竟没有杀猪动作的训练或者外科手术的专业眼光,在张妙有抵抗的情形下,怎么有能力使用并非杀人专用匕首的准“水果刀”,那么干净利索地“一刀毙命”?2.有什么证据证明“扎了八刀”是在“原地”扎的?难道张妙在抵抗时都没有移动“地”方,药家鑫扎刀的部位都没有变化吗?3.“完全可以”这种表达是否带有嫌药家鑫杀人不够专业的意思?  
  今天的普法课就要下课了,思宁最后提醒李玫瑾教授:除了研究犯罪心理学,也要注意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后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要谨言慎行。据说李玫瑾“在《今日说法》呆了
十余年”⑩,但从关于药家鑫案件的言论看,李玫瑾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电视普法节目嘉宾的角色了。也希望央视等官方媒体提高对“专家”言论的审核水平,普法宣传节目(栏目)要谨慎选择“专家”,不要放任不合格的“专家”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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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出处:
①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323/110542_1.shtml
②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b785f01017xq9.html
④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323/110542_1.shtml
⑤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⑦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⑧http://blog.sina.com.cn/u/1270577247
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b5bc4701017r3w.html
⑩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4/14/content_2597587.htm?node=20736
思宁相关博文:
1.《心理学研究者思宁批评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药家鑫案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4279.html
2.《在药家鑫案讨论会上批评央视的发言要点》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4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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