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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艾未未取保候审答网友问(图)

已有 2942 次阅读2011-6-22 22:29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就艾未未取保候审答网友问

  艾未未取保候审消息上网后,有网友提出了几个问题。下面是思宁的答问:
  网友问:艾未未取保候审就是释放吗?  思宁答: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才存在依法释放的问题。此前,未闻公安机关对艾未未进行了拘留或者根据检察机关的批准进行了逮捕。如果没有
逮捕只是拘留,则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限。据刘晓原律师估计,此前公安机关可能是对艾未未采取了监视居住的措施。而监视居住并不存在释放的问题。应该说,艾未未只是从被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网友问:如果此前对艾未未是监视居住,为什么不让艾未未住在家里执行呢?  思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在其固定住处进行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的才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因此,对艾未未进行监视居住,依法应在艾未未的合法住处进行,而不应把艾未未视为无固定住处的人来指定居所。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在第九十八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判断认为需要,就可以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指定生活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以规章凌驾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不让犯罪嫌疑人住在自己家里,而强行指定生活居所进行羁押的权力。估计公安机关此前就是根据该规章第九十八条在北京为艾未未指定生活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的规定,但该规定只限制检察机关,不限制公安机关  网友问:对艾未未监视居住可以不通知家属吗?  思宁答: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但法律没有规定指定生活居所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也要通知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正因为有这个法律漏洞,公安机关指定生活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时,竟然没有通知家属的义务。如果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甚至可以不通知家属,让任何公民“失踪”长达六个月(注: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最长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对艾未未家属来说,只要公安机关愿意,让艾未未“失踪”满六个月也不违“规”。  网友问:艾未未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接受采访及谈论案情吗?  思宁答:艾未未取保候审回家后即与记者简短地见面,但没有就案情问题接受记者的采访。根据法律关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律并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言论自由,也没有规定不能谈论案情。当然,不能在谈论案情时“干扰证人作证”,不能借谈论案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不涉及“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犯罪嫌疑人依法是有权谈论案情的。比如,作无罪的辩解。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要求乃至警告,以限制被取保候审者的言行。被取保候审者往往为了自身的安全,屈从于这类法外的要求乃至警告。所以,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谨言慎行,别人应给予理解和谅解。  网友问:如果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真的涉嫌逃税罪,但艾未未补缴税款,他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思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法定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是路青。如果该公司涉嫌逃税罪,属于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时一定要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涉嫌逃税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对逃税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还要看艾未未是否该公司逃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中的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既然艾未未“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该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即使艾未未是涉嫌逃税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理,该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为艾未未解除取保候审。  网友问:怎么没有听说税务机关向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追缴通知呢?  思宁答:按照处理逃税行为的正常程序,应当是北京税务机关先向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追缴通知。如果该公司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才追究刑事责任。在未闻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甚至法定代表人路青也不知道自己的公司涉嫌逃税罪的情况下,就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艾未未的刑事责任,从程序上看,恐怕难以服人。不过,现在税务机关可能会“配合”公安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作出行政处罚了。――――――――――
题图为某QQ群转发的美联社6月23日拍摄的艾未未(右一)的照片

――――――――――
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6/22/c_121571476.htm
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2011年06月22日 22:15:39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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