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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义军:湘潭县法院的避“法”回复让我如何接受?  

已有 577 次阅读2019-10-2 06:15 |个人分类:舆论监督|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曾义军:湘潭县法院的避“法”回复让我如何接受?

  9月23日,我请知名博主罗修云老师在湖南红网法治湖南、新浪微博等网站发布了《湘潭县法院竟用虚假汇报维持冤假错案坑人太狠! 》一文,湘潭县法院以跟帖的方式给出了一个简短的回复——

  曾义军涉法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本院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存在错误的案件已再审改判,对其他问题本院已多次与他沟通解释,经集体研究已作出化解方案,并书面回复,但他拒绝接受。对涉及的办案责任问题,现已报请上级法院进行核查并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程序。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支持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湘潭县法院此次和此前的书面回复,均属于避“法”回复,玩的是文字游戏,完全避开了该院以“合法”的名义配合对方当事人赵勇刚进行虚假诉讼、枉法判决、枉法执行的责任,所作的“化解方案”是在违法评估、违法拍卖基础上给出的“化解方案”,这种“化解方案”严重损害了和法律的尊严和我合法权益,请问湘潭县法院这种“化解方案”如何叫人接受?

  该回复说“对存在错误的案件已再审改判”,但由于什么原因改判却只字未提。我要告诉公众的是,这种改判是该院自行撤销自己所作的错误判决,属于撤销之诉,按理说,已被撤销的判决书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书全部丧失了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执行依据。本案实际上是一个虚假民间借贷(月息为12%的高利贷)纠纷诉讼案,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简单地说,湘潭县法院在改判之后,仅仅废除了一审的错误判决书,却仍然确认其它所有违反程序所作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表明错误判决所导致的错误执行,必须“责令取得财产的返还(财产)”。就我的案子而言,法院返还的应该是错误执行的两处房产,而不是返还19元钱。也就是说,本案的执行回转,是房产的回转的问题,而不是金钱的支付问题。湘潭县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给出的《关于曾义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答复意见书》,提到“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程序”,至今一年多了,请问该院追究了谁的责任?究竟是认真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追责,还是忽悠我这个当事人和广大公众?

  湘潭县法院在审理判决本案的过程中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情形,《湘潭县法院竟用虚假汇报维持冤假错案坑人太狠!》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为此附上该文,请湘潭县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对该文提出的问题予以依法依规、令人信服的回答。

  司法腐败受害人:曾义军

  联系方式:18173225503

  附:湘潭县法院竟用虚假汇报维持冤假错案坑人太狠!

湘潭县法院竟用虚假汇报维持冤假错案坑人太狠! 

湖南湘潭县法院炮制的一个冤假错案,害得我凄凄惨惨:连续10年奔走在讼访路上的我,由昔日生活富足的小老板沦为今日生存艰难、生活窘迫的贫困户;两任妻子因这场抹去我生活亮光毁了我事业前途的官司离我而去;我曾经因有理讨不回公道,在绝望之际在湘潭县法院当着法官的面服农药——要不是抢救及时,我已经成为湘潭县法院滥权枉法的“冤鬼”......分明是一个冤得离谱、假得离谱、错得离谱的案子;分明生效判决没有执行到位,但湘潭县法院在向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汇报时,却谎称案件执行回转到位,给我支付了19万元执行款,用谎言欺骗上级、欺骗职能部门,籍此一笺,我当众揭穿湘潭县法院的谎言,并郑重声明:湘潭县执行回转的是我的房子,而不是19万元钱——对于只是我完整权益中的一个碎片的19万元,我不可能认可接受,更不可能签字领取,在此,我拜托湘潭县法院的虚假汇报到此为止,莫再玩欺上瞒下的把戏;莫再将不知情的上级和职能部门的人当傻子蒙;莫再用欺骗和赖皮手段拒绝纠错!

  这个案子在湘潭县法院一审过程中离谱到所有的程序都无一例外地违法——

  法院越权受理本案,程序违法;

  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银行流水证据,程序违法;

  财产保全没通知被保全人,程序违法;

  法官不按约定时间开庭,更改后的开庭通知直接用公告形式送达,程序违法;

  判决书直接用公告形式送达,程序违法;

  法官执行没有通知被执行人,程序违法;

  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没有告知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资质,程序违法;

  标的物拍卖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扣的是我的拍卖佣金,程序违法;

  执行款的领取和支付,程序违法;

  被执行人妻子和儿女的继承权被剥夺,程序违法;

  ......

  一审法院如此“全覆盖”的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所幸湘潭县法院自己启动的再审程序所作出的再审判决和湘潭中院的终审判决坚守了司法公正,撤销了一审的错误判决。

  本案原本并不复杂:湘潭县法院收到两份用以证明我向赵勇刚借款的证据:一份证据是2005年4月28日我向赵勇刚借款4万元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今曾义军向赵勇刚结人民币肆万元用于建筑工程,本人愿将本人所有的现双板桥房屋整栋及所有权证原件,霞城乡岳塘村十三组方永红及郭爱莲整院房屋及有关手续原件抵押给赵勇刚,本协议一式两份,各人各执一份”。落款处两人均签名。该协议另附:“如曾义军未能及时还此款,房屋及权证被赵勇刚所收,变卖房屋所得现金还赵勇刚此欠款”。赵勇刚、曾义军、罗雪红(我前妻)均在落款处签字。另一份证据是2008年5月13日我向赵勇刚借款24万元的借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我于2008年5月13日向赵勇刚借款24万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了这一借贷关系,判令我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赵勇刚借款24万元。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其理由24万元的借条是的形成是基于原被告在2005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借款本金4万元按月利率12%滚动至2007年7月13日止,本金滚至24万元,赵勇刚并未实际给付我该笔现金,再说赵勇刚无法提供现金的来源,故再审和终身均否定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判令我返还赵勇刚53200元(含利息),显然《协议书》中抵押出去的两处房产仍分别在我和我前妻的名下,湘潭县法院无权拍卖两处抵押房产。然而,湘潭县法院的致命性错误,恰恰在于违法拍卖了我和我前妻名下的两处抵押房产,而拍卖款付给了赵勇刚!此后,我维权的唯一目标是申请执行回转——将两套被非法拍卖出去的房产还给我,但遭到了湘潭县法院的“太极手法”——10年的苦苦维权,至今一无所获,湘潭县法院天良丧尽,职业道德一地鸡毛!

  湘潭县法院不予执行回转没有一丁点儿道理,假如该院要和我讲理的话,哪怕跑到玉帝大王那儿也讲不过我。然而,没有道理可讲的该院靠凭什么不予执行回转?凭的是歪理、邪理、蛮理和“赖皮理”。谓予不信,不妨展示二三:

  “你张义军缺席审判,藐视法庭,怪谁?”实事真相是本案主审法官没有按约定日期开庭——擅自提前13天开庭,而且没有按程序将更改后的开庭日期通知送达给我。法院直接用公告形式送达,鬼才知道!该院说我缺席审判,却不说自己违反程序。事实上,真正藐视法律的不是我曾义军,而是本案的主审法官!

  “司法鉴定程序和拍卖程序合法,法院没问题!”这是本案主审法官的强行无理辩解。事实上,本案的司法鉴定程序多处违法:按规定本案应先做司法鉴定,如有争议再做价格鉴定,但湘潭县法院一开始做的就是价格鉴定,明显违法程序;做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员王奎、刘健的资质均已过期,等于没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书》没有钢印和司法鉴定编号,法院采信无效《价格鉴定书》等等,均明显违法!2008年3月14日,法院将拍卖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而没有给我送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所有的房屋及家庭财产悉数拍卖出去,严重违法程序和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买受人是善意的,通过拍卖获得的房子,拍卖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这个说法不值一驳: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竞拍人是一个人,成交确认书上写的又是一个人,而住房子的又是另外一个人,玩了个“三权分立”,且拍卖佣金扣的是我的钱,按理说我才是买受人,但房子却落在了他人手中,这究竟是善意竞买还是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恐怕连三岁孩提也能给出一个“恶意串通”的结论,湘潭县法院不承认是恶意串通,只不过是掩耳盗铃、塞耳盗钟而已!

  一个小小案子,其违规违法之处竟然多达21处!这如同一个人的身上长了21大疮疤,几乎没有好皮好肉了。不过,一个人浑身长满疮疤只是外表“有碍观瞻”,让人不忍目睹,一个小案子的程序违法多达21处,那就不仅仅是“不好看”的问题了,而是凸显了办案法官行为的丑恶和灵魂的丑恶,理应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和法纪的追究!湘潭县法院办出这种漏洞百出的案子,是对自身形象的“涂鸦”、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对中国法治的羞辱!

  实事求是,纠正错案,是人民法院应有的担当。办了冤假错案已是铸了大错,知错不改、有错不纠,更是错上加罪、不可宽恕。法院唯有依法判决、依法执行;公正判决、公正执行,才能凸显法院存在的意义。试想:如果法院的判决执行抛弃离开了法律轨道、抛弃了公平正义,社会还需要法院吗?人民还需要法院吗?但愿余清华主政下的湘潭县法院别一条道走到黑,尽快将我的房产执行回转到位,别的我不想所说,属于我的权益,谁也别想侵吞,假如是法官“吞”了,对不起,请你老老实实吐出来,至于你因此而栽倒了,那是你的事情,与我无关。请责任法官去掉侥幸心理,也请责任法官不要继续维持错误,给人家留条活路也就是给自己留条退路,劝本案的责任法官和余清华院长掂量掂量!

  司法腐败受害人:曾一军

  联系方式:18173225503


湘潭县法院怎能如此“自我打脸”?

  打脸,有N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是:指某人说了某句话或扬言做某件事后却没有履行而被众人讥笑。所以,大凡自我打脸,总难免有几分尴尬。生活中,很多人喜欢欣赏他人的这种“啪啪啪”自我打脸的狼狈,喜欢看别人捂着通红的脸蛋蹲在墙角羞于见人的窘态,但我并不觉得看人被打脸有什么快意——如果某个人哪怕是我的对手说错话了办错了事,我并不会因为他被“打脸”而拍手,我只希望他能修正自己的观点,纠正自己的错误,下次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应该说,每个人都有“自我打脸”的时候,不过“自我打脸”不可太过频繁,否则会给人留下不慎重、不牢靠、不踏实、不负责的印象。在许多看来,庄严的法院一定是说到做到、“判”到“执”到,不会“自我打脸”,否则,“庄严”的外衣一下子就会公众扯下。然而,湘潭县法院在处理赵勇刚和曾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表现,则是非常典型的“自我打脸”——一连打了10年!

  各位看官:湘潭县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错得离谱,经检察机关抗诉之后由湘潭县法院予以再审,其后又经过湘潭中院终审,撤销了错误的一审判决。问题在于,一审法院下达后,湘潭县法院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名义,背着曾义军将其两处房产拍卖出去了。经再审,曾义军赢得了官司后,便向湘潭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可是该院于2017年作出了一份虚假违法的执行完毕的结案文书,曾义军为此向湘潭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县检察院于2017年向湘潭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原审是湘潭县法院,再审又是湘潭县法院,不用说,湘潭县法院已经来了一次“自我打脸”。不过,这种类型的“自我打脸”比较常见,算是不足为怪,但湘潭县法院的另一次“自我打脸”,就称得上是奇葩了:2018年1月23日,湘潭县法院根据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在县政法委召开冤假错案认错会,该院副院长罗星在会上代表余清华院长公开认错道歉,确认县法院从审理到执行所有程序错误。然而,认错归认错,就是不纠错,迟迟不解决执行回转问题,这是一次重重的“自我打脸”吧?

  被“理”引路的曾义军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压力之下,湘潭县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由该院副院长冯革新主持对本案的37处错误进行了答复——在此之前,冯革新副院长于2017年7月7日就曾义军发布在网上的《谁来管一管湘潭县法院》一文提出的37个问题进行了答复,承认了本案存在21处程序违法的重大错误,这次冯革新只是那次答复的重复。然而,湘潭县法院两次答复承认有21处程序违法的问题之后,直到现在也未能纠错,这是不是湘潭县法院的又一次不要脸的“自我打脸”?

  我国的法院有个“人民”的前缀,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法院因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存,法院的审判工作自然也就应该向人民负责。《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充分认清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接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群众的监督,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纠正冤假错案,将公平正义与合法权益还给因冤假错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能够有效抑制腐败细菌的孳生,体现审判机关的自信与担当,持续提升司法权运行的公信力。

  湘潭县法院核何时将执行回转到位?何时还给曾义军合法权益?本博主将予以持续关注!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42324301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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