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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史上最给力的经典判词

已有 1563 次阅读2018-6-9 04:19 分享到微信


 司马当 司马当的微说 今天

 2018523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又一次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通知于66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高院第十五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国家商标局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的二审案。
   66日似乎是个好日子上午8点50分,我与该案的一审原告华源公司的代理律师孙杰一同赶到了北京高院旁听,我想了解一下为什么这个案件在二审拖延了近三年并两次开庭之后又要开庭?是不是案件出现了什么逆转?
   直到开庭后我才明白,这是因为本案拖的太久,审理本案的原审判长已退休,现在下判无法再署原审判长的名,故调整一下合议庭,重新开一次庭再下判决。
   庭审中,各方也只是“重复昨天的故事”。
   上诉人国家商标局依然说他们将《商标法》规定的一天扩展为三十天,将一个月内申请注册的商标视为同一日的做法,是参照了日本的相关法律,且1993年就有过这种做法

  华源公司的代理人王才亮律师则认为:上诉人国家商标局1993年这样做可能是合法的,但2000《立法法》实施了,确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界限,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铁律”。

  上诉人国家商标局的又强调,他们的这种做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源公司的另一代理人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张杨律师则例举了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国家商标局的这个做法恰恰侵害了使用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谁都知道“华源”商标的原所有人是中国华源集团,十多年前在中国华源集团重组时将“华源”商标转让给了自己的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且已使用了几十年。正是因为国家商标局这个将一个月视为“同一日”的通知,才让地处浙江嵊州的一个小药店——易心堂大约房有限公司有机可乘,这个小公司不仅抢注了“华源”商标,还抢注了包括许多知名企业的著名商标500多件,其恶意和这个将一日视为“同一日”的通知所带来的恶果都是显而易见的。

   张杨律师还提出:在另外两个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华源公司提供了大量使用在先的证据情况下,国家商标局又凭什么认定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效?国家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先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国家商标局是否可以对新增服务商标使用在先的审查标准宽松一些?
   国家商标局的两位代理人虽不是律师,但她们是《
商标法》方面的专家。她们试图转移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审理方向:“我们认为法院应该在审理的时候,把焦点放在使用证据是否合理,如果是有效的完全可以给予被上诉人获得注册的权利。”
  我们完全理解国家商标局两位代理人的苦心,毕竟“同日申请过渡期内涉及到的案件有7000多件,有1073件按照同日申请原则受理的
,如果判决违法,对这1073件案件就要重新评审。
   然而,这个案件似乎有着强烈的政治背景。华源公司在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时,完全没有想到在一审中能以这种方式胜诉。毕竟被告是国家商标局,毕竟行政诉讼在我们国家的遇
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个案件在一审时不仅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七名成员组成合议庭,且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并由中央电视台全程拍摄报道,还制作了宣传片,作为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拿到美国去播放。今年5月3日,央视针对美国又一次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说三道四”,再次截取了本案一审的几个镜头,作为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进行播放。
   如果可以从政治的高度去权衡,别说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十分正确,就是假设有些瑕疵也是很难改判的。否则,一个在二审拖了三个年头的案件,同时一审审理时况也被央视在国内外显摆了三年的案件,突然来了一次“逆袭”,让中国的法治情何以堪?

   至于国家商标局提出的按照同日申请原则受理的1073件案件要重新评审的问题,我还是引用一审判决书中那段精彩的判词来回答吧:
“司法首先应当维护的是合法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任何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后果都不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理由及依据。同时,虽然《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会使相关公众产生相应的依赖利益,将该规定认定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使部分相关公众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也可能会对制度的衔接带来不顺畅的问题,但是,这正是实现法治,使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回归到法治轨道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这段话,无论从它的时代背景上看,还是从它的政治意义以及被告的行政级别上考量,均可称得上中国审判史上最给力的经典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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