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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后,案件还该不该移送?

已有 655 次阅读2020-12-7 05:53 分享到微信


 

    这个标题似乎有些拧巴,换一种说法应该是法院裁定管辖权移送之后,原告还能不能向作出移送裁定的法院申请撤诉。

    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人提出来过,后来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况无论如何处理都不会产生太大的争纷,也就失去了“探讨”的价值。但问题似乎一直没有定论,从而也就让一些法院遇到此类问题时,还有些纠结。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宣判前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撤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管辖权作出移送裁定后,原受诉法院就无权再就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裁定。如果原告已经提交了撤诉申请,应由受诉法院将案卷连同原告的撤诉申请一并移送到受移送的法院。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一个民事案件的产生是基于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撤诉,除了极个别的可能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情形之外,该案从实体上就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也只是从程序上给各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儿”而已。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案件裁定移送后,原告申请撤诉,原受诉法院本可以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偏偏要“千里迢迢”费尽周折地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再让当事人跑到受移送的法院去申请撤诉,让受移送的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这显然与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相悖。

    当然,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往往是以原告为了规避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才撤诉的,如果原受诉法院直接裁定同意原告撤诉,原告可能会换一个案由在原受诉法院重新起诉。这个担心显然是多余。

    我们知道,不同的案由可能会导致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不同,而选择哪一个案由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一般不会干涉。即使案件移送了,原告去受移送法院撤诉后,仍然可以选择另一个案由在原受诉法院重新起诉。既然原受诉法院将案卷和原告的撤诉申请一并移送后,并无法阻止当事人换一个理由在原受诉法院重新起诉,那么原受诉法院面对原告撤诉的申请,就没有必要再将案件及撤诉申请一并移送,从而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如果原告撤诉是为了规避受移送法院的管辖,其在原受诉法院重新起诉的行为,仍然在原受诉法院监控之下,原告重新起诉的理由是否合法,除了受诉法院的审查之外,被告仍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可以提供受诉法院对前案管辖移送的裁定,让受诉法院对重新起诉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受诉法院如果发现自己对重新起诉的案件仍无管辖权,同样可以再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以达到阻止当事人规避受移送法院管辖的目的。

    例如,国药控股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于2018年,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起诉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华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历城区法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6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国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法院进行听证后,国药公司得知二审法院可能维持一审裁定后,撤销了上诉。济南市中级法院以(2018)鲁01民辖终9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国药控股济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国药公司向历城区法院申请撤诉,历城区法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6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国药控股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管辖权被裁定移送之后,原受诉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此后,国药公司为了规避管辖,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又向济南市中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华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济南市中市区法院同样作出移送裁定。国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案件最终被移送至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国药公司向历城区法院申请撤诉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规避移送管辖,但其第二次起诉之后,中市区法院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同样作出了移送管辖的裁定,国药公司规避移送管辖的目的并未达到。

    试想,如果当初历城区法院基于第二种意见,将案卷和国药公司的撤诉申请移送至太和县人民法院后,如果国药公司坚持撤诉,太和县法院也没有理由不同意国药公司撤诉。而国药公司撤诉后,仍然可能向济南市中市区法院再次起诉。即无论历城区法院是否将案件移送太和县法院,均不能阻止国药公司的第二次起诉。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必须将案件移送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目前已十分紧缺的审判资源呢?由此可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直接裁定同意国药公司撤诉的做法不仅合理合法,而且更符合“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司法理念。

    综上所述,受诉法院作出管辖权移送裁定之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仍应由原受诉法院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如果原告的撤诉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原受诉法院应当针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不许撤诉的裁定,并释明理由,允许当事人上诉,待二审裁定维持后,再将案件移送给原裁定受移送的法院。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在管辖权裁定移送后,原告申请撤诉而走到这一阶段的案件,可能一件都没发生过,毕竟大家的智商还都处在正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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