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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松散是抄袭难绝之根源  

已有 1153 次阅读2019-3-1 00:06 |系统分类:艺术分享到微信

制度松散是抄袭难绝之根源

 

杜洪毅

  这些年来国内的学术界剽窃事件、抄袭他人作品事件,再不是什么新鲜事,早让人变得麻木。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如此普遍呢?

  说到教职人员抄袭,很多人第一时间就把责任推到职称评审和职位晋升制度上,天真地认为废除此类制度就不会有人剽窃了。事实上,西方国家也有职称制度(尽管与国内有所不同),却没有这么严重的抄袭之风。以学术论文和专著作为职称评审条件,出发点是对当事人工作成果进行考核,本非坏事。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完美的,因此导致的学风问题只能说明评审程序上不够严格,而不是对这一制度的否定。即便没有现行职称评审制度,只要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利益诱惑,仍然可能导致学术腐败。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即便不是从事专职理论工作,写两篇学术论文也不该是问题,而是最基本的文化素养体现。即使是创作实践岗位,也同样需要理论基础。将自己从教学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感悟撰写成论文,以此作为职称评审条件虽不够完美,但一点也不过分,否则不是枉为人师么?

  现行职称评审和学位制度有一个最严重的问题是只看论文数量,忽视了质量。这就导致大量东拼西凑的文字内容只要能买到版面发表或买个书号出版,就算是所谓的学术成果了。特别是一些单位对于发核心期刊的强调,更是助长了论文买卖和版面交易地下市场的繁荣。个人觉得,无论从事哪个领域的研究,无论是几千字的论文还是几十万字的鸿篇巨制,真正的学术成果都应该是对原有知识领域的突破与创造,而不是空洞重述、无意义的术语词汇堆砌。评职称只看发表论文的数量,而无视其是否有价值,当然会助长抄袭拼凑之风的盛行。只有建立更严格的筛选机制,以作品的影响力为评审条件,而不是仅凭发表文章数量,才有可能让投机钻营分子望而却步。

  说抄袭现象屡禁不止有点牵强,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人认真地去禁止。虽然从《著作权法》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机构都有禁止抄袭的法律和规章条文,但却没有被真正严格执行。大多数明目张胆的抄袭行径并没被发现,或者被发现了也没有人认真地去处置。所以说,真正导致抄袭频发的原因并非制度的苛刻,而恰恰是制度的松散和对剽窃的认定标准太低。很多抄袭行为都是在多年后才被发现,本身就是相关机构失职所致。

  现在大多数机构审核论文依赖于学术数据库的查重功能,但这类数据库收录的内容本身就不够全。很简单的例子是,一些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就可以轻易检查出来的重合内容,学术平台的查重功能却无法识别。而且,对于一些改头换面的抄袭也很难通过此类手段检测出来。因此,我们对学术论文的原创要求是不是有待提高?是不是该把所有媒体和出版物中的已有文献都纳入检测范围内呢?为什么国外高校学术腐败现象相对较少,难道是他们的教授觉悟更高吗?当然不是,而是审查机制更严,处罚力度更大。

  就当今社会来讲,抄袭既是道德败坏的体现,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人性中存在容易被利益诱惑的弱点,我们不能只依赖个体的道德觉悟来禁绝抄袭,而是必须建立严格的法规制度对越轨者进行惩罚,才能维护良好的学术和知识产权环境。虽然抄袭案件频发,但当事人受到处罚的却很少,处罚的力度也太轻,一些单位碍于人情面子或遮羞护短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即便少数人受到处罚,都是因为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舆论影响,所在单位才不得不被动作出表态。比如说当年王铭铭抄袭事件被曝光后,北大也仅仅是做了个撤销职务的不痛不痒处罚,并没有将其开除公职。教育部门应该多向交通部门学习,借鉴其终生禁驾的规定。对于教师抄袭,像今年西安美院辞退当事副教授那样的处罚还远远不够,不仅应该开除公职,还得废除其终生从事教职工作的权利。对于研究生抄袭,不仅要撤销学位,还应该注销学籍,并记入诚信黑名单,禁止其日后进入教育系统工作。只有彻底清除教师队伍中的滥竽充数和目无法纪之辈,才能真正地扭转学风。

造成抄袭侵权案高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目前法律条件下,侵权成本太低,被侵权人维权成本则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赔偿标准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者以侵权人实际获利多少为参考。可是,对于没有转化为商业价值的学术成果来说,很难用金钱去评估损失大小。况且,侵权人获得利益多为职称、学位、名誉、地位等,也是无法用金钱去量化的。早些年有教授因抄袭被起诉后,法院仅判赔千元,这无疑是在鼓励剽窃。因此,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增加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高额惩罚性赔偿和罚款。只有让那些喜欢侵犯著作权的人赔得倾家荡产,才能阻止贼手。况且,这样还能提高权益人维权积极性,从根源上杜绝抄袭现象!

原文地址:duhongy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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