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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费之讼的判决

已有 2602 次阅读2020-1-22 00:57 |系统分类:财经分享到微信

关敏:半费之讼的判决

古希腊有个著名的学者叫普洛太哥拉斯(公元前481-前411年),他收了一个很有才华的学生叫爱瓦梯尔,两个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写明,普洛太哥拉斯向爱瓦梯尔传授法律知识,而爱瓦梯尔需分两次付清学费:第一次,是在开始授课的时候,第二次,则在结业后爱瓦梯尔第一次出庭打官司打赢了的时候。爱瓦梯尔交上第一次学费,便孜孜不倦地向老师学习法律,学习成绩十分出色。爱瓦特尔结业后,长时间呆在家里,一直没替人打官司,自然也就没有支付普罗塔哥拉的另一半学费。普洛太哥拉斯等了再等,最后都等火了,到法庭告了爱瓦梯尔。

在法庭上,老师志在必得地说:如果你在此案中胜诉,你就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学费;如果你败诉就必须按法院判决付给我学费。总之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你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学生针锋相对地回答:老师您错了,这场官司无论胜负我都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胜诉,根据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败诉,根据合同的我第一次出庭胜诉才付学费的约定,我也不必交付学费。

这个故事就是关于是否应交学费的问题而发生的一场“二难推理智斗”。法官的判决结果没有交待,但学生的机智反应真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普罗塔哥拉和爱瓦特尔两人的言论都是错的。根据论证规则,论据必须是彼此一致。如果论据本身不一致,即论据本身包含p∧┐p这样的矛盾命题,而根据命题逻辑,从逻辑矛盾可以推出任一结论。因此,一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命题不能作论据。普老先生与欧小子之所以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是因为他们的前提中包含着不一致:一是承认合同的至上性,一是承认法庭判决的至上性,哪一项对自己有利就利用哪一项,而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以双重标准来判断是非,从而导致诡辩。既以合同为依据;又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由于各持一端,当然是得不到正确的答案。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双重标准的问题,但实际上,这是一个联言判断的真假问题。合同规定:“第一次出庭帮人打赢了官司就付给另一半学费”,“第一次出庭帮人打赢了官司”这一条件,本身是一个联言联言判断,即“学生帮人打官司,并且第一次出庭就打赢了官司”。但是老师和学生的这场官司无论输赢,学生都在帮自己打官司,而不是帮别人打官司;主要原因是学生违约,拒绝当律师。所以,合同规定的条件不成立,不能按合同来执行。但是,他们二人一定要向法庭讨说法,就只能按法庭判决来执行了。

法庭到底如何判决的,故事未讲。根据常识:拜师学艺必须交足学费。先交了一半的钱,剩下一半待当律师胜诉后补交。这已经是老师在赊账授艺,对学生有很大的恩情。可是这学生就是不当律师,也不补交另一半学费;这是有点耍赖。古时侯,能拜名师学习的人都是有钱人家,不交学费是在欺负老师,其性质属于“欠债不还”的赖皮。问题非常清楚,学生不从事律师职业在家里玩耍,他已经违反合同的规定——当律师帮人打官司的承诺;因此,老师也不必按照合同等到学生胜诉的那一天,否则等到天荒地老也要不回学费。法院必须驳回学生的请求,判老师胜诉!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贷款上大学,国家免掉其利息,待工作后逐年还清贷款。可是一些毕业生不工作也不还贷款,甚至逃到他国,国家借出去的钱岂不颗粒无收?对于这种“欠债不还”的赖皮,法院岂能纵容、不了了之?

根据“欠债还钱”的常识和学生违约在先的事实,法庭做出学生败诉的判决,是合乎逻辑的,没有违反同一律。只是原被告双方的辩论违反同一律,陷入诡辩的漩涡,无法找到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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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费之讼的判决_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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