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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热度 1已有 1600 次阅读2020-3-1 07:48 |个人分类:文摘|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张雪忠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_图1-1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我们就可欣然接受吗?


张-雪-忠


自今天(2020年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实施。不少人认为,像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至少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这样的单位,显然缺乏制定这一文件的立法权,因此它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越权行为。


但问题是:如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甚或全国人大来制定这样的文件,大家心里是不是就会好受一些?由于我对本国法律的理解能力极为有限,所以只能谈谈美国保障言论的相关法理,仅供大家参考一下。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削减言论自由的法律”(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大家都知道,依照宪法第六条第二段的规定,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这就意味着,在美国,任何立法机构都不得制定削减言论自由的一般法律。


同时,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中,国会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律,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法院则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解释法律。所以,国会不得制定削减言论自由的法律,也就意味着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削减公民的言论自由。


那么,问题就来了:美国人为什么要把言论自由看得如此重要呢?难道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拔除网络杂草不好吗?难道美国人就不想要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吗?


美国人到底是有什么毛病?一般认为,公民言论自由应受宪法保护,以免遭到政府权力的压制和侵犯,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理由。所以,美国人的毛病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国民自治原则


在一个国家,全体国民是最高的主权者,政府只是国民用来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的工具和手段,政府机构及官员的权力均源自国民的授予和委托。在国民和政府的关系中,应该是由国民来监督和控制政府,而不是由政府来控制国民。


另外,国民要实行自我治理和监督政府,就必须要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并进行尽可能充分的公共讨论,以便大家尽量形成健全的见解,作出明智的决定。而这一切也必须以充分的言论自由为前提。


托马斯-杰斐逊对新闻自由的坚定支持,就是以他在《独立宣言》中阐述过的人民自治(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杰斐逊认为,一个民主政府是基于人民的舆论和选择之上的,如果要确保舆论的正确性,就必须依靠新闻媒体和新闻自由。在他看来,“报刊既是科学的朋友,也是自由的保障,自由的报纸能揭露政府和官员的不法行为,帮助民众监督政府”,只有新闻和出版自由才能提高人民的识别能力,防止政府实施愚民政策。


杰斐逊还多次公开宣称:“假如让我来决定我们应该要无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无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表示欢迎后者。” 1807年,还在总统任上的杰斐逊,接见了德国著名的自然科学家洪堡男爵。洪堡在政务厅看到一本杂志上充斥着对总统的谩骂和诽谤,他对此表示十分不解。杰斐逊却对他说:“把这本杂志带给那些怀疑美国现实自由的人看看,并告诉他们你是从哪里发现它的。”


杰斐逊的政治门徒,就是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也曾表示:“如果真要建立言论审查权力,那也应由人民来审查政府,而不是由政府来审查人民。” 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在关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援引麦迪逊的这句话。


当然,对人民自治和言论自由之关联阐述得最系统的,应该是Alexander Meiklejohn于1948年出版的《自由言论及其与自我治理的关系》(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2、寻求真知原则


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曾被认为是不可质疑的观念或信条,后来都被发现是不对的,并被修正甚至推翻。人们也逐渐明白,当各种不同的意见,可以在一个开放的观念市场上自由竞争时,大家就更可能获得可靠的知识,并借助这些知识来实现自身的愿望。


相反,如果行使权力的人可以压制不同的观点,那些得到权力支持或容许的观点即使错得很明显,也难以得到反驳和纠正,整个社会也会因此变得很闭塞、很愚昧。


早在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长诗《失乐园》的作者)约翰-弥尔顿,便为出版自由作了强有力的辩护。他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能够区别真伪与善恶;真理和谬误进行交战时,最终胜利的将是真理;政府没有必要进行干涉,而且这种干涉并不能达到消除谬误、认识真理的目的。


弥尔顿表示:“虽然各种学说和流派可在世上随意传播,但真理已经亲自上阵。如果我们怀疑真理的力量而实行出版许可与审查制度,那就只会对它造成伤害。” 1644年,他在英国议会发表了《论出版自由》的著名演说:“书籍不是死的东西,而是有生命的,是和作者一样活跃的。如果政府实行书报检查制度,就会扼杀人们的思想。书报检查就是一场大屠杀。”


十九世纪的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更为清晰地阐述了这一原则:如果政府禁止正确的言论,就会剥夺人们获取真理的机会;如果政府禁止错误的言论,就会使真理无法在与错误的较量中展示自身的力量。


3、自我实现(个人自治)原则


人类是有理性、有尊严的生灵。只有当人们可以自由地接触、比较、批评和认同各种不同的观点时,大家的理性和认知才可能不断发展和完善。也只有当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被迫接受别人强加的观点时,大家才会有人之为人的尊严感。


与此有关的论述,可参见Richard的《自由言论与反淫秽法》(Free Speech and Obscenity Law)、Scanlon的《一种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等著作。


4、制衡原则


在一个国家,政府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和运用者。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将对公民造成严重的损害和威胁,而建立在言论自由之上的公共舆论,则是防止政府机构和官员滥用职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参见Blasi,The Checking Value in First Amendment Theory, 1977]


5、安全原则


以公民言论自由为基础的观念多元化,可以让一个国家变得很有活力,并更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更可能发现潜在的危险(请大家注意这一点!),更容易克服人类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经常接触不同的观点,也可以让人们变得更包容,认知也更健全,整个社会就更可能在稳定和革新之间保持良好的平衡。[参见T. Emerson,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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