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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安机关既“不受理"又不作出“通知理由",是没法律依据还是另有隐情 ...

已有 930 次阅读2019-10-16 22:43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关于对市级“文明单位”柳林派出所不作为举报




宝鸡市公安局;

为了执政为民,净化社会,落实消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凤翔县公安局和柳林派出所不作为,实名举报如下;

杜斌,男,汉族,生于195038日,1985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职业;农民,残疾人(视力()残疾Ⅱ级)初中文化,住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民事)一审被告、三次反诉人,二审四次上诉人. 两次再审申诉人,抗诉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联系电话; 13369213921

被举报人;凤翔县公安局和柳林派出所。

举报请求;

1.柳林派出所对本案立案侦察;

2.若不立案,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2018710凤翔县人民法院开庭,依据宝鸡中院2017129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撤销(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而启动的第五次再审。当庭创新作出(2018) 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因原告刘乃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对我第三次提出反诉; 而原告利用合伙期间分工之机弄虚作假自书白条套出;资金41812.64.64元,一. . 三审交纳的诉讼费;6719元, 19982月起诉至20031029诉讼费用:10844.50元,法定违约金;124158.16元,精神抚恤金; 60000元。原告应赔偿246134.86元,装聋作哑未作任何处理终结而收场,在庄严的国徽下,本该让肇事者的原告受到法律惩处却逍遥法外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之规定。

由于凤翔县法院多次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不服原判,艰难.申诉才启动了.市两级法院校正其倾斜的 天平,功不可莫;1.(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2.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145号裁定;3.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4.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5.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145号裁定;6.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已涉及到原告“虚假诉讼事实存在,违法行为已暴露,人设的沦陷毁于一旦。难以摧邪显正!所涉及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失去了具有强制保证执行的功能等于从未作过。给我带上了沉重的自投司法腐败罗网的枷锁,这就是引发下例“案中案”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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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去柳林派出所呈交;原告刘乃笃“虚假诉讼控告,并提供省..县三级法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和原告应赔偿246134.86元的证据。领导看材料后答复;“根据15份法律文书推定,就对原告按【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处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院耽误了我们管辖的追朔期,继续去寻法院看咋弄?”

我又向凤翔县法院提出申诉,2019415蹊跷作出(2019) 0322民申1号裁定书;“本院认为;该案再审申请人未提出反诉,原判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仍在该文书上没有陈述允准我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枉法裁判达到了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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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六份省.市两级法院产生了法律效力的文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 均被撤销原判,发回凤翔县法院四次重审。足以证明原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借用诉讼平台,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及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凤翔县法院于19981123杰作 (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缺乏事实支持错误认定;“四合伙人均摊亏损额”(实际因原告不履行出资. 分工义务约定所造成称亏损),坚持错误认定;“原告是受害者”成随后该院任性仿制的“教科书”。我不服原判多次上.申诉,基于原告多次贪婪以捏造事实,利用疏通法院关系枉法作出均被撤销了的下列裁判文书;

.凤翔县法院经审委会决定作出(1999)凤民重字第02号民事判决;

.宝鸡中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凤翔县法院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判决;

.宝鸡中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对宝鸡中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不立案通知;

 .凤翔县法院(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凤翔县法院(2018) 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凤翔县法院(2019)0322民申1号裁定,不准上诉。

本案已宝鸡中院上述五撤销了原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凡发回重审案件等于原判劳而无功。再审时,原告应付出法律制裁的代价!但蹊跷再审;.对我提出的反诉完全置之不理。何审判长原告里勾外联,为其隐瞒事实真相涂脂抹粉,以不出庭为由“按撤诉处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如若.出现在.也不会引发我血本无归,浪费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⑽..以权代法; 不准我上诉,内部“消脏灭迹”。正是凤翊县法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最终的两份民事裁定,对原告应依法赔偿的20余万元暂且不说!更不能接受; 我为此垫交的6700多元诉讼费,以“以裁判文书未有陈述而不退。” 更霸道的是; 2005年被凤翔县法院执行去的案件款,我讨要多次至今未果,成司法“抢劫”!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既让司法失去了公信力,政府既失了脸面,又让正义蒙羞!21年“悬而未解”之案!已载入中国审判不光彩的史册

我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规定,又向凤翔县法院原告列为被告,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其于2019417作出(2019) 0322刑初40号裁定书; “起诉人杜斌的起诉不予受理。公然向法律挑战,救了今天的火,埋下明天的雷。将本案烤成一块充满火药味的“烫手山芋”!幸在天无绝人之路,刑事案允许上诉!

我不服(2019) 0322刑初40号裁定认为;审判人员应自动回避而未回避,如;独任审判员王宏军在审理(2019)0322民申1号裁定中任审判长。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员未主动回避等,向宝鸡中院提出上诉;其于2019613日作出(2019)03刑终172号裁定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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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618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再次柳林派出所请求,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在控告上签注不予立案 的意见未果。遗憾他们不愿听我的诉求。

我不服(2019)03刑终172号裁定,以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应自动回避而未回避如;(2019)03刑终172号裁定审判长是王艳,其是被该院2010年撤销了的(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审判员,没有主动回避;.应开庭而未开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未征求上诉人的意见;;. 把给柳林派出所控告举报人刘乃笃虚假诉讼的原件符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规定明确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从严惩处理的立法精神。向宝鸡中院提提出申诉,其于201996作出(2019) 03刑监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且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刘乃笃刑事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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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县.市两级法院抱团不愿桶破,“虚假诉讼这层纸,也不采信我曾柳林派出所投递过原告刘乃笃“虚假诉讼控告,因公安机关也未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更不相信我曾几次去公安机关讨要过说法。在走二头无路中,再次想去省高院申诉打赢这桩久拖未解的官司923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重新向柳林派出所请求;.立案侦察;根据该法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在控告上签注不予立案 的意见。但其既不登记又拒绝给我依法作出“不立案通知在官官相护下、层层结网。我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艰难窘境中,928向凤翔县公安局信访办呈交 关于柳林派出所不受理侦察原告刘乃笃虚假诉讼犯罪案及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举报该局在执政为民栏中承诺;举报24小时内答复”。930去催案答复;“领导在传阅”。在此感召下,我于1012在新浪微博转发了该“举报”。1012日下午电话催问信访办其答;“你去派出所看咋说”。1014我去2015年被宝鸡市授予“文明单位”的柳林派出所请求,依据上述公安机关规则的承诺,给个符合上列有法可依的处理,李所长查看了20余份的法律文书后治标不治本解释;这是纠纷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被害人的证据证明,况且又被县. 市两级法院三次指明;公安机关未出具证据而驳回自诉案在卷佐证,这样认为;显然已超出法律的框架!违反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之规定,社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难道既“不受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或签注证明我曾耒过公安机关证据,就这么难吗?”我; 是没法律依据,还是无理取闱? 最后李所长答复;“需请示领导。” 我头昏在院子站立不住给其留了电话号码,时过几天,仍没有个说法。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我去法院申诉能否得到支持又成未知数?质疑;我不知遭到的;是天灾还是人祸?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于公平最朴素的定义是;“法律是调正,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值得深思的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说,然而本案从“三个代表”进入后,经“科学发展观”,再到“社会主义主义思想特色”,已历经了三个不同的年代,执法为民成空中楼阁,因凤翔县法院以权压法,民事案翻烧饼允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进不了再审程序。债台高筑,倾家荡产,“欠债还钱”用此弥补苴罅漏,名存实亡,已陷入不能自拔的诉讼深渊。20187月下旬气急吐血,差点命丧黄泉;阎王爷没收留,已死过一回。刑事附带民事三连冠被法院“驳回不支持”。刑.民事两案21余年来,在凤翔县法院,宝鸡市检察院有据佐证,均未逃过有法不依的的劫难。但公安机关别具一格;既“不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受理通知”,不留证据。对严格执法的亵渎和民族支持正义的羞辱!

目前,在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部门都迅速行动起来,打响了专项斗争均取得明显的战果。可我们这里却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艰难的窘境中,特向贵局;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之规定来举报。请求贵局对以上的问题督促处理,目的希望穿警服的为党,为人民履行中南海的承诺,让其落地开花结果!还正义于我一个说“法”在走投无路中孤注一掷;只好大胆冒昧的抛砖引玉,给您们举报公安机关不作为,请求落实上级治国安民的承诺,这是一个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心想;该不是无事生非和苛刻过份的要求吧?真不该至之!

此致

举报人;杜斌

2019/10/16

后符复印件;

   1. 凤翔县法院(2018) 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

2. 凤翔县法院(2019) 0322民申1号裁定书;

3. 凤翔县法院(2019) 0322刑初40号裁定书;

4. 宝鸡中院(2019)03刑终172号裁定认为;

5. 宝鸡中院 (2019) 03刑监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6. 本人残疾证;

7. 杜斌凤翔,宝鸡第一康复医院病历。

; 以上证据交凤翔县公安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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