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喜乐花园 //www.sinovision.net/?345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我行我素,此生无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

热度 30已有 46690 次阅读2015-6-6 06:57 | 徐晓冰, 罗淑玲, 桑兰, 海明, 刘桂明 分享到微信

桑兰律师徐晓冰的辞职,以及他向法官递送“密信”的行为,引起了网上的广泛热议。几天前,《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桑兰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她的律师怎么办?》,直接把徐晓冰律师推上了风口浪尖。以下是刘桂明这篇博文的部分摘录: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3-1


作为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守职业秘密,如何合法履行职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既是基本问题,更是重大问题。对本案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徐晓冰为什么要给法官写密信?法律人乃至全社会如何看待律师给法官写密信这种行为?律师给法官写密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是一起不当执业的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范围很广泛。其中既有律师违反对委托人承担的信托责任 的行为,也有以执业为幌子故意从事欺诈的行为,还有其他损害第三方的行为,更有影响法官正确做出判断的行为。如故意帮助或者引诱他人从事的不当行为,从事 了有损于律师诚实性、可信性以及其他作为律师之适当性的犯罪行为,还有有损于司法的行为,故意帮助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从事违反有关司法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 的行为,都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显然,律师密信法官就是一种严重影响或干扰法官判断与裁决的行为。当然,好在法官没有受其影响或干扰。

   其次,这是一种不当交往的行为。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8月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者其律师,以保证其依照法律进行听审的权利。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者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者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毫无疑问,这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偏不倚、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律师密信法官就是将法官置于单方面交流的不当行为。为此,法官不得不要将其密信公之于众,并警告律师必须依照程序公开表达。如此说来,法官与律师可以交往,但反对单方面地私下接触,反对因为个案而进行单方面的讨论与交流。

  最后,这是一种不当履责的行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无论是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还是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都特别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忠诚与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绝对保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的履责范围其实也很广泛。长期研究律师职业行为的学者王进喜教授总结认为,律师既是建议者(律师要让每个委托人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含义),也是诉辩者(按照对抗制的规则,律师热诚地维护委托人),还是谈判者(律师既努力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同时还要遵循诚实地对待他人),更是评估者(负责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为此,律师的许多职业责任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及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每个律师都有责任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该职业责任是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有关规则孕育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促进律师业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

  律师密信的后果会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也可以说是已经不言而喻了。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合情合理还要合法。但是,当诉讼遇到问题时又把当事人推出去了,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律师呢还是算律师呢?

  尽管徐晓波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但对他来说,迎面而来、无法回避的则是律师行业的惩戒。在美国,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现在看来,徐晓波不仅赔了钱,还丢了丑。更麻烦的是,他还能不能当律师。

  桑兰是谁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其人品究竟怎么样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我们只关心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什么。


注:本文应人民法院报手机客户端“中国法治”之约而撰写并已于2015年6月4日推出)


徐晓冰律师是怎么认识桑兰的?大家都知道是新泽西州一位罗淑玲女士(网上尊称“罗姐”)介绍的。罗女士又是如何认识桑兰的?从网上资料可以看出,通过罗女士的联系与安排,徐晓冰律师曾经多次去国内一些大学讲学,其中有一次是2007年10月23日在《北京大学》的讲学,邀请人是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阿忆,而桑兰正是毕业于该学院的学生。因此桑兰很可能是通过阿忆教授和罗女士认识了徐晓冰,认识的时间未必是在2007年,可能是2009年或者更后一些,很可能是在桑兰认识海明律师之前,而不是之后。

罗女士把徐律师介绍给桑兰,估计是要徐律师协助桑兰打官司,但是2011年6月底桑兰来美国之后,罗女士有和桑兰有较多时间的近距离接触之后,特别是海明律师辞职和徐晓冰律师决定接手之后,罗女士似乎改变看法,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估计她也劝徐律师退出,但是桑兰和徐律师执意不听劝告。以下是罗女士当年给桑兰的公开信(转载自网友《普度众生》的博客):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3-2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3-3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3-4


................

网友“普渡众生”也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劝徐晓冰律师辞职,全文如下(可点击放大):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3-5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3-6




以上这两封公开信,都发表于大约三年半前,但是今天重新阅读,犹如隔日。可以看出,罗女士和普渡先生,虽然都是局外人,但是出于好心,都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劝徐晓冰辞职,但是他们都不听,借用罗女士的话,他们大概都正处于“智商是0”的境况下。

罗女士的公开信虽然是写给桑兰的,她是徐的好友,当然也会劝徐律师退出。徐连罗的劝也不肯听,看来他对桑案很有兴趣,甚至不惜和罗翻脸。桑兰作为“公众人物”,就像一块西瓜皮,引来不少苍蝇。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徐晓冰多次去国内讲学的主题,都涉及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他在讲学中特别强调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密,要忠于当事人。当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一致的时候,“保密”与“忠诚”似乎不难做到,但是当律师和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的职业道德面临考验,律师该怎么办?是给法官打小报告吗?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6

握手
11

雷人

路过
1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8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154 个评论)

回复 ImYoona 2015-6-11 07:44
不知有没有人关心桑兰对徐晓冰辞职的态度?

https://www.sinovision.net/data/attachment/album/201506/11/073932y6et6egxh6x2lhdx.jpg
https://www.sinovision.net/data/attachment/album/201506/11/073939ri9zrcck8ii8rpkr.jpg
回复 town 2015-6-11 03:49
ImYoona: 哦,我再说几句。要说泄密,谁泄密呢?是法官公开密信内容泄密,而不是徐泄密因为把秘密写在密信里给法官本身并没违反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

那么法官为什么 ...
“徐泄密因为把秘密写在密信里给法官本身并没违反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
”,我想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应该是你知我知再无他人知吧,即使有必要向法官个别交出客户秘密信息,也应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而非损害客户利益,并且通知客户并获得客户允许吧。

问题是律师向法官陈诉的内容和目的并不是为客户的利益,而是通过损害客户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把对自己的损害挪移到客户头上让户来承担。律师是想通过未获客户同意就交出这些交互信息,使法庭认为过错都是客户的,惩罚都应该全部落在客户头上,而律师是清白的,与惩罚无关。这和为了客户利益而呈送秘密信息是完全不同的。

退一步说,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客户利益无涉,那样还能说利己不损人。但是要牺牲损害客户的利益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增加客户的损害来减轻自己损害,那是地地道道的转嫁,出卖和损人利己。
回复 town 2015-6-11 02:58
West-East: 这个程序吗, 我想徐律师的信应该是寄到法院地址, 托法官收,而不是寄到了托法官的家庭地址。那也许是法官本人读,也许是他的助理先拆阅。

我们说的“密信”, ...
法庭接受各方法律文书都有正规的渠道和流程,这个渠道和流程的作用之一就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各方的机会均衡,保证各方得到法庭的平等对待,保证各方及时如实知情,所以并不是的类似文秘处理的小事情。撇开渠道流程,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系列的平等和均衡,所以按渠道来按流程走是件严肃的事情。徐律当然不会把信寄到法官家里,但是来个XX法官亲收,法院就有可能不把信函作为诉讼一方的文件处理,就有可能疏忽而不告知或延误告知其他方,就有可能在其他方不知道因而无法反应而形成单方面向法庭陈诉,这对其他方可能构成不公平,而且这样做的隐患是可能构成法官和一方的私下沟通,这是大忌,这就是庭外说客,说白了有可能庭外的操作决定庭上的结局。所以渠道和流程规定,或者说所谓“程序正义”,是非常重大的事情。一些所谓法制不完善的国家,不是没有法律,而是在程序不公正,或者自由度太大,任由玩弄操作,结果面目全非。你们在美国,大家都按规矩走,可能习以为常,而不感程序之重要,我们对于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是非常敏感非常关注的,对于法官,职业使然,对于程序也是非常严谨严肃的。

正如你所说,“徐律师有难言之隐,一肚子苦水,又不想与桑黄公开交恶,不想把桑黄的无理和无赖暴光,又希望法官理解,才来请求 ex partee.”。徐律是想个别影响法官而又不为被告知晓,想法偷偷摸摸来。但就是要和法官ex partee,也得阳光下进行,律师堂堂正正要求,法官堂堂正正同意,然后关起门来ex partee,这样做不欺瞒被告,让被告知晓有ex partee这么一件事,使被告有权利反对或要求公开,这样做合规合矩,被告无法抓辫子,法庭也不会申斥,看似傻乎乎实际反而圆润老辣,现在是白走了一圈,被法官说几句打脸,最后还是回到公开这条道上。所以小人就是小人,做人小鸡肚肠,做事也是偷鸡摸狗,结局鸡飞蛋打。

对于徐律,我只有二句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早知今日,为何当初。

种瓜得瓜之说,某律今天的尴尬和困境是以前行为的结果,是正常的因果关系。作为律师,不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谨尽职的把关审核,不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组织整合,不尽职对委托人进行透彻全面的司法解说、前景预估和严肃建议,变相参与对法庭说谎,轻浮地进行法庭诉讼,试图以时间和拖延为武器,不惜浪费司法资源和消耗被告人生,来迫使被告让步谋取金钱利益和名誉修补,这些行为,收到被告追责是当然的,受到法庭惩罚也是可能的,今天的遭遇是当时作为的衍生和必然,是咎由自取,种瓜只能得瓜,种瓜不可能得豆,对他今天的困惑一点都不感奇怪、意外和同情。

早知今日,为何当初,这里当初不是说当时参与接案,而是说和委托人长时间接触中,律师比任何人都早早知道证据的缺乏和指控的虚无,知道委托人的诚信高低,知道案件的前景,知道委托人的目标期望,更是知道委托人对律师的配合和接纳程度,双方证据在14年就已经交换完毕,情势那是已基本明朗,他为什么在感到法庭上无能为力,在证据上无能为力,客户面前无能为力,对诉讼前景无能为力时不早早结束代理关系,非得在莫律举起R11棍子时,自身利益可能即将受损时才提出结束代理关系,是不是有点太滑头了?太捞过头了?既然无把握打赢这场官司,既然客户不配合,既然继续打下去最终可能砸了自己脚,他应该明智地早早退出。证据交换后,情势和前景应该基本明朗,他那时的选择和为什么这样选择实在是....只由他自己心里明白了。他应该扪心自问,那时何必。。。
回复 ImYoona 2015-6-11 01:34
West-East: 谢谢你提供的原件。以法官原文为准:
ENDORSMENT: Plaintiff's and her counsel's Application to file certain documents or portions thereof under seal is  ...
哦,我再说几句。要说泄密,谁泄密呢?是法官公开密信内容泄密,而不是徐泄密因为把秘密写在密信里给法官本身并没违反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

那么法官为什么会'泄密'呢?法官条例里对法官如何对待律师擅自写密信并没规定法官一定要向各方公布密信内容,只说要告诉各方写密信这件事。所以我觉得这次法官之所以会公开密信是因为他觉得信里说的那些事公之于众也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回复 town 2015-6-11 01:04
mgzww999: 如果你说的全部属实,大棚也就是没按照规则递交信函,说明他缺乏法律知识。既不是出卖客户,也不是什么严重违规、面临受到处罚的问题。 ...
是不是出卖客户,这要看是向“谁”出卖。相对于被告,由于是密信,请求又是要求和法官个别交流,这些被告都无法看到,所以相对于被告可以说没有“出卖”。可是相对于法庭和法官,代理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提供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交流信息的行为,代理人为了免受可能的惩罚将全部过错甚至要求法庭将全部惩罚都推至当委托人的行为,是不是向法庭出卖客户秘密信息和客户利益?对于律师,这样做是不是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当然每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接受或不接受律师这样的做法是见仁见智,但我个人,视这些行为为劣迹,我不会接受这样品质的律师,和这样的律师不会有“信托”关系。你觉得徐律这样的做法还是在坚守客户信托,可以接受?

是不是“严重违规”,说实话,看法官“心情”,看说的是什么。说小可以驳回+公开就得了,说大也可以大起来。私信法官(这个私是私自而非私下),撇开程序问题,这本身是一件法律明令严禁,法官禁忌的事情,徐律是在碰高压线是在踩雷区。为了各方机会平等,为了法庭公正接受各方信息,为了促使诉讼各方在庭上决胜负,私信法官如果被认为是“严重违规”也不意外。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22:44
ImYoona: 谢谢。我刚去法院网看了看,法官已经同意让徐晓冰就辞职事宜和就R11制裁动议打小报告。所以我感觉徐晓冰这次的问题只是个程序上的失误。

Doc 267
Filed: 05/ ...
谢谢你提供的原件。以法官原文为准:
ENDORSMENT: Plaintiff's and her counsel's Application to file certain documents or portions thereof under seal is hereby granted.

under seal, granted,就是你的解释:可以打小报告。
所以,像莫虎第一次送rule 11一样,程序失误。改正了再来。
那刘大编的文章也出洋相了?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20:59
ImYoona: 嗯,你问问LAO,如果他能举些以往类似徐晓冰这种做法受到何种处分的案例的话会更有说服性。

我前两天也在看有关 ex parte communication 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徐 ...
我送了,不知他有没有时间理。 咱们尽想占便宜,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6&do=blog&id=1060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20:26
town: 法庭总有个规定的原被告提交法律文书的“窗口”,这个“窗口”可以是真实的收受材料的窗口,或指定的某个秘书处某个办公室,或是某个邮箱,或是法院网提供的上传 ...
这个程序吗, 我想徐律师的信应该是寄到法院地址, 托法官收,而不是寄到了托法官的家庭地址。那也许是法官本人读,也许是他的助理先拆阅。

我们说的“密信”,并不是仅限于法官和徐律师之间,between you and me.
而是相对于公开和不公开。
我比较倾向于 Imyoona 网友的观点,徐律师有难言之隐,一肚子苦水,又不想与桑黄公开交恶,不想把桑黄的无理和无赖暴光,又希望法官理解,才来请求 ex partee.
回复 mgzww999 2015-6-10 20:12
town: 我理解:

首先,徐律要求“和法官单独交流”,这个要求(即这封信)的递交似乎是擅自的,因而是违规的。这封信没有通过规定的公开渠道递交,而是在未得法官同意 ...
如果你说的全部属实,大棚也就是没按照规则递交信函,说明他缺乏法律知识。既不是出卖客户,也不是什么严重违规、面临受到处罚的问题。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17:28
ImYoona: 嗯,你问问LAO,如果他能举些以往类似徐晓冰这种做法受到何种处分的案例的话会更有说服性。

我前两天也在看有关 ex parte communication 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徐 ...
呀,我去问LAO。
程序不当:莫虎上次送rule 11不也是程序不当吗?
没有送给徐律师,没有给安全港。改过再送就是了。
回复 town 2015-6-10 15:50
West-East: 999的论点:是徐的密信不违规也不违法。
你的论点: 徐的请求不违法,但程序违规。提出ex partee请求的”程序“是非法违规的。

但什么是“法庭规定的渠道" ...
法庭总有个规定的原被告提交法律文书的“窗口”,这个“窗口”可以是真实的收受材料的窗口,或指定的某个秘书处某个办公室,或是某个邮箱,或是法院网提供的上传材料的链接等。这就是“法庭规定的渠道”。

通过法庭规定的渠道递交的文书,有严肃完整的统一的登记、分发、公示、处理流程和规定,保证法官,各相关方都能正确、高效、可靠的获取和阅读材料。

通过法庭规定的渠道递交文书,一是可以建立法官和原被告之间的缓冲区或防火墙,避免法官和律师庭外个别直接接触;二是双方都享有统一的流程和对等的权利义务,一方的文件可以无阻碍的知会对方,也可以无阻碍的知晓对方文件,其中无法存在猫腻和藏匿,俗话说就是公平和阳光。

法庭注重的是是双方的公平,给与各利益相关方同样的机会。密信的实质是单方面的利益追求,最大缺陷就是对另一方不公平。一方密信了很多内容,另一方却无从知晓对方所言所说,要反驳要辩解要反对都无从做起,或者说密信剥夺了对方的机会和利益,所以所有法庭对密信都是严加控制。真有密信的必要的,则必须有法官特别的允许,并遵循严格的流程和渠道,而且,要让对方知道密信的存在,给予对方反对或要求公开的权利,密信不能成为法官和一方的密谋。

法官的不偏不倚是法律尊严的基石之一,而公正和不偏不倚不是仰仗法官的人品,而是靠程序正义和程序公正来保证来实现。所以程序的严肃、严格就是铁律,就是一万伏的高压线,谁都不能碰。

法官当然代表法庭,但文件的呈送和接收有完整的规定和专门的渠道,这是程序公正问题,法官随意收受也是违规违纪的,写信给法官当然可以,但是必须通过那个渠道,而不是直接私信法官个人。

实际上,从托法官的言辞可以看出,法庭驳斥的主要是律师未经允许就密信法官的做法(程序问题),重点不是对密信的请求内容展开分析认定。托的意思,有话(实际也包括ex partee请求)通过规定渠道说;未经法官允许不许直接给法官发信;法官同意后,方可密信。实际说的都是程序问题,法官不满的就是律师的违反规定程序的做法。当然,律师的要求是通过违规做法递送的,法官不可能同意其请求,就是再合理的请求,也是打回,你重新递交再审理。
回复 ImYoona 2015-6-10 15:36
West-East: 999的论点:是徐的密信不违规也不违法。
你的论点: 徐的请求不违法,但程序违规。提出ex partee请求的”程序“是非法违规的。

但什么是”法庭规定的渠道” ...
嗯,你问问LAO,如果他能举些以往律师类似徐晓冰这种行为受到过何种处分的案例的话会更有说服性。

我前两天也在看有关 ex parte communication 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徐晓冰可以写信请求和法官  ex parte communication,但这个请求本身在送给法官同时,应该按同样的送交方式送交给案件的其他当事方。

我不同意从泄密和背叛委托人这样的职业道德的高度来批评徐晓冰的这种行为。我感觉徐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还是在想着在最大限度的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我倒想听听刘桂明或LAO谈谈当律师和委托人对案件的处理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意见而不得不辞职时,他应该怎么办才算是有职业道德?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13:51
town: 律师当然可以请求ex partee,法官也没有驳斥和禁止ex partee。问题不是律师能否请求ex partee,而是这个请求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来呈递。不能因为这个请求是 ...
999的论点是: 徐的密信不违规也不违法。
你的论点:徐的请求不违法,但程序违规。提出ex partee请求的”程序“是非法违规的。

但什么是“法庭规定的渠道"?目前他写信的法官不就是代表法庭吗?写信请求算不算是“法庭规定的渠道”?
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不懂。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美国法律的“法庭规定的渠道“。搞明白规则,徐走的是大门,还是翻墙,再裁判。
我有空去彼岸问LAO,如果他有空愿意回答。
回复 town 2015-6-10 12:58
West-East: 我想, 我们应该请教一下法律人士,徐的“密信”是不当还是违规违法。
1。律师可不可请求ex parte。如果完全不可以,那徐律师是违规还是违法。
2。如果可以,那 ...
律师当然可以请求ex partee,法官也没有驳斥和禁止ex partee。问题不是律师能否请求ex partee,而是这个请求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来呈递。不能因为这个请求是法律允许的,就可以以法规法庭不允许的程序来呈递,或者说,必须走合规的程序来提出法庭允许的请求。徐律正是在”程序合法“上有瑕疵。

比如,律师通过“法庭规定的公开渠道”(引号表示强调)递交请求,要求法官给予密件密谈的许可。经法官同意,在法官的安排下再.....。这样做,程序合法,我感到没有问题。

现在的情况是,徐律虽有提出ex partee的权利,但他不是经过“法庭规定的渠道"这个合规合适的渠道来提请,而是在未获法官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私信法官,这样绕过规定渠道,私下接触法官是不允许的,这个提出ex partee请求的”程序“是非法违规的。就像我有权进入商店,但我有门不走,非要打碎玻璃拆了窗翻进去,虽我有权进入,但这个”进法“是不允许的。

这种事说小可以很小,法官驳回+公开也许就了结了。但说大也可以是大。法官不得随意接受私信私会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事关原被告双方的机会公平,法庭法官的不偏不倚,更是促使原被告在法庭上以事实和证据以及律师的本事来公开公正较量,这样赢的赢得光彩,输的输得服气,而不是在庭外凭关系、金钱、压力、说辞等等来决定结果,不能决胜在庭外!你们在美国可能不感到这些个法规的宝贵,我们在国内的有太多的事例和感叹。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11:55
town: 我理解:

首先,徐律要求“和法官单独交流”,这个要求(即这封信)的递交似乎是擅自的,因而是违规的。这封信没有通过规定的公开渠道递交,而是在未得法官同意 ...
我想, 我们应该请教一下法律人士,徐的“密信”是不当还是违规违法。
1。律师可不可请求ex parte。如果完全不可以,那徐律师是违规还是违法。
2。如果可以,那徐律师如果只是请求,密信只是陈诉请求的理由,而不是ex parte的内容,那徐律师是没有违规自然不违法。
3。法官可以决定接受ex parte 的请求,或不接受。这个法官没有接受。

就像桑兰打官司告华纳,她可以送交文件,但不与立案。
美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不与立案的荒唐起诉,但送交状子不犯法。
回复 West-East 2015-6-10 11:39
mgzww999: 在网上查了一下,徐笑柄给法官写信、并要求不公开信的内容是一种要求和法官之间进行单独交流的行为,有一个专有名词叫ex parte。

ex parte是被严格限制的,但并 ...
谢谢你这种求实态度,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再下评断。
这也是我的问题。不懂法,也没花时间去读那公开了的信。

如果照你的解释,请求ex parte 不违法,批不批准在法官,那么徐律师的密信没有违法违规。
刘大编的文章中多处用了“不当行为”,从来没有说违法行为。
这“不当“很模糊。是法律的,还是道德道义的。法律的才值得他这法律专家大评。道德的见仁见智了。他那文章洋洋撒撒,看了也不知徐倒底违法了没有,更多的好像是道德批判。

到是LAO的解答,每次都很清楚精准的解释什么在法里什么在法外。那才是法律人士的专业价值。
如果说刘大编是大陆法界重量级人物,我觉得,算了吧。LAO甩他几条街。
这也是美国制度和中国制度的不同,美中法律人士的训练不同。
美国的法制很严格。中国的,连这法界重量级人物,都理不清法的界限和定义在哪里,总把意识形态的主观带进来。
回复 town 2015-6-10 10:25
mgzww999: 在网上查了一下,徐笑柄给法官写信、并要求不公开信的内容是一种要求和法官之间进行单独交流的行为,有一个专有名词叫ex parte。

ex parte是被严格限制的,但并 ...
我理解:

首先,徐律要求“和法官单独交流”,这个要求(即这封信)的递交似乎是擅自的,因而是违规的。这封信没有通过规定的公开渠道递交,而是在未得法官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写给法官的”密信“。也就是说,律师没有得到法官的同意,就密信法官了。应该怎么做,法官说的很明白,三句话:一切通过规定渠道递交;真有什么密语密信的,须先得法官同意;未得法官批准,不得有任何私货擅自塞给法官。所以我认为,律师的做法不合程序,并不是法官没有同意,就合乎程序了。

其次,徐律这封信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要”和法官单独交流“的请示报告,里面具体的谈到了原告,谈到了其他法官,还有自我澄清辩解,有实质性自我辩护之嫌,是在试图个别影响法官。这是法官无法接受的,因而立即公之于众了。
回复 明月娘 2015-6-8 19:59
West-East: 你俩就跟老流氓学吧。
俺现在学会一点养狗的经验,你啥也不好好学。下次打算养个柴犬。
回复 West-East 2015-6-8 14:11
town: 感觉席律不想接这摊活(或者R11以外的更多活),但不主动说不干,省得落下话把成海明二世,抑或可能担心以前还未收的律师费发生意外,所以提出桑黄难以接受的条 ...
席律还没到R11或以外的更多活的地步。
感觉 目前席律手上代理的桑告海官司的胜算不如预期,从海明这打不出什么来。
问题是证不了海明有大过失,桑黄提的赔赏要求又都拿不出证据,反而暴露了更多的桑兰说谎。
打不出结果,还不停的给桑黄送账单,黄经济的嘴脸可想而知。

桑黄不会承认她们有错,自然是抱怨律师无能。桑黄再用对付海徐的态度对付老犹。。。
回复 小虫 2015-6-8 13:18
2011跟你死磕: 啥时解密30个酱豆名单啊!
榜上有名who?火眼金星30名‘豇豆’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节目信息|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