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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法院传票应如何有效送达被告?

热度 18已有 45137 次阅读2018-8-30 10:31 分享到微信

有网友问,如果被告没有签收或拒绝签收,法院的传票也能有效送达被告吗?

据我所知,被告即便拒绝签收,传票也可以有效送达,只要符合法院所规定的送达条件。原告起诉后,可以委托专业的(具有法院授权)递送公司负责送达传票,并且开具证明,法院一样接受其为“传票有效送达”。

现以鄢军告胡洁为例,看看法院的传票是如何送达胡洁的:

原告的法院传票应如何有效送达被告?_图3-1

上图:8月21日法院签发给被告周立波与胡洁的传票,
通知被告已经被起诉,要求被告在收到传票后21天内回应,
如果不回应,法院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

原告的法院传票应如何有效送达被告?_图3-2

上图:一位传票递送人Thomas Arleo所开具的送达证明,
他在证明书中写道:
“2018年8月22日,我将传票正本贴在被告住址的大门上,
并于2018年8月22日用邮寄方式将传票的副本寄到被告的住址。” 
此证明书经公证人公证

原告的法院传票应如何有效送达被告?_图3-3

上图(红色线框):8月23日法院记录传票已于8月22日送达,
并指定被告必须在9月12日前应诉。

原告的法院传票应如何有效送达被告?_图3-4

上图:莫虎诉周立波案的法院传票送达证明。该传票是在7月31日送达的,
送达的办法也是(1)张贴在被告住址的大门上,(2)邮寄到被告的住址。


附录:
联邦法院网(需要注册才能登录,需支付少量费用)
纽约州法院网(不需要注册,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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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3 个评论)

回复 随笔 2018-8-30 17:15
ksliu: 如果法院认定这种送达方式有效,那么就是有效的。既然法院已经指定9月12日为被告的应诉期限,说明法院已经认定传票有效送达。 ...
您确认法院知道周立波根本就不住在这,也不可能收到传票。

法院只是贴出了送传票的证据,您从哪看到法院认定这两种方法对不居住在此的人送传票是有效的,或者是法院让他们这样送的?
回复 随笔 2018-8-30 17:14
The-morning: 莫周案的送达属于“替代送达”, 替代送达是有前提条件的。莫告的是微博言论,周已经在微博中告知莫传票的送达的接受方(如果那律师答应代表周的话),但依然用 ...
一个人根本就不住在这个地址,你就是把他的信箱塞满了传票,把整个房子贴满了传票,三岁的孩子也明白,他根本就收不到传票。这堆传票不就是一堆废纸。

我真的觉得这两种送传票的方法都是个笑话。明知周根本不可能收到,传票发给谁啊?鬼啊?你传票都送不到,怎么告状?

法庭不会这么轻易就对一个传票都见不到的人以缺席判决吧。所以,我觉得某某还是应该把传票送到周的律师那,好歹还能见个人。要不就挂号信寄中国来。

我不懂法律,就是用常理推论。缺席判决也得有个标准吧,如果没标准,只要知道户主收不到传票,随便告,谁都能赢,这得有多少滥诉发生。

不过,我还是觉得,周立波只要不敢应诉,在舆论上他就是输了。
回复 ksliu 2018-8-30 17:05
The-morning: 莫周案的送达属于“替代送达”, 替代送达是有前提条件的。莫告的是微博言论,周已经在微博中告知莫传票的送达的接受方(如果那律师答应代表周的话),但依然用 ...
由别人代表签收传票,也是有效送达方式的一种,如果周立波采用这种方式,必须正式通知法院或原告。他在微博上说的话,是说给网民听的,无法律效力。在法院的记录上,周立波还没有代表律师。
回复 ksliu 2018-8-30 17:02
The-morning: 尽管法院记录更新了传票送达信息,但我不认为这种送达方法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被告不应诉或不质疑其法律有效性,这种送达方式就会直接被忽视。
莫周案中那 ...
法院并没有ORDER各方,而是如果IF各方同意,可以签订协议。
回复 The-morning 2018-8-30 16:56
随笔: 我大致明白了,如果双方签字后, 就等于授予这个 Magistrate Judge 更大的权力。
A Magistrate Judge may determine dispositive motions without the need for  ...
You are the Best
回复 ksliu 2018-8-30 16:56
The-morning: 尽管法院记录更新了传票送达信息,但我不认为这种送达方法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被告不应诉或不质疑其法律有效性,这种送达方式就会直接被忽视。
莫周案中那 ...
如果法院认定这种送达方式有效,那么就是有效的。既然法院已经指定9月12日为被告的应诉期限,说明法院已经认定传票有效送达。
回复 ksliu 2018-8-30 16:53
随笔: 您说的对,不过,如果上述方法有效,为什么要用两种方法?直接寄去不就得了。
这叫做“双重保险”,估计是法院的规定。
回复 The-morning 2018-8-30 16:52
随笔: 估计周立波家的窗户上贴满了传票了,这房子还怎么卖?传票都成了小广告了。
老刘说不需要,我问老刘是不是填了这个form,他也没有回我。 ...
莫周案的送达属于“替代送达”, 替代送达是有前提条件的。莫告的是微博言论,周已经在微博中告知莫传票的送达的接受方(如果那律师答应代表周的话),但依然用替代送达?
回复 随笔 2018-8-30 16:47
The-morning: 这个“consent“是法律程序,而且必须双方签字同意。那不就意味着没有该Form,就有程序上的障碍? 即使可以押后签订,但必须在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走 ...
我大致明白了,如果双方签字后, 就等于授予这个 Magistrate Judge 更大的权力。
A Magistrate Judge may determine dispositive motions without the need for a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if the parties consent to have the Magistrate Judge handle the case.
回复 The-morning 2018-8-30 16:10
随笔: 估计周立波家的窗户上贴满了传票了,这房子还怎么卖?传票都成了小广告了。
老刘说不需要,我问老刘是不是填了这个form,他也没有回我。 ...
这个“consent“是法律程序,而且必须双方签字同意。那不就意味着没有该Form,就有程序上的障碍? 即使可以押后签订,但必须在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走完这一步。
回复 随笔 2018-8-30 16:04
The-morning: 尽管法院记录更新了传票送达信息,但我不认为这种送达方法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被告不应诉或不质疑其法律有效性,这种送达方式就会直接被忽视。 ...
估计周立波家的窗户上贴满了传票了,这房子还怎么卖?传票都成了小广告了。
老刘说不需要,我问老刘是不是填了这个form,他也没有回我。
回复 The-morning 2018-8-30 15:52
随笔: 我也不知道,我查了一下,周的三个律师都在这个city,有一个就在传票送人的同一个楼,这个送传票的是谁?某某的律师和周的律师在同一个楼办公?按老刘说的,他( ...
尽管法院记录更新了传票送达信息,但我不认为这种送达方法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被告不应诉或不质疑其法律有效性,这种送达方式就会直接被忽视。
莫周案中那个“consent”是审理程序的一环。我奇怪,如果被告没有应诉,法院怎么把这个程序提前ORDER给“All Parties?“
回复 随笔 2018-8-30 15:43
ksliu: Garden City是鄢军传票递送人的地址,不是传票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都是周家的住址,即:11 Tamarack Road, Alpine, NJ 07620
您说的对,不过,如果上述方法有效,为什么要用两种方法?直接寄去不就得了。
回复 随笔 2018-8-30 15:40
ImYoona: 这是送传票人的地址,不是传票接收地点吧?
我也不知道,我查了一下,周的三个律师都在这个city,有一个就在传票送人的同一个楼,这个送传票的是谁?某某的律师和周的律师在同一个楼办公?
回复 ksliu 2018-8-30 15:38
随笔: 接收地点是纽约的 Garden City, 不是周立波家的地址,是周立波三个律师(除了中国律师)的地址。我觉得周的律师应该已经接收了传票。至于官司,得慢慢打。说不 ...
Garden City是鄢军传票递送人的地址,不是传票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都是周家的住址,即:11 Tamarack Road, Alpine, NJ 07620
回复 随笔 2018-8-30 15:36
ksliu: 此表格是同意指定“助理法官”,并非“主审法官”。负责此案的两名法官似乎一开始就已经选定,主审法官为Judge Joan M. Azrack, 助理法官为Judge Arlene R. Lind ...
大致明白了,谢谢!
回复 ImYoona 2018-8-30 15:33
随笔: 接收地点是纽约的 Garden City, 不是周立波家的地址,是周立波三个律师(除了中国律师)的地址。我觉得周的律师应该已经接收了传票。至于官司,得慢慢打。说不 ...
这是送传票人的地址,不是传票接收地点吧?
回复 ksliu 2018-8-30 15:00
随笔: 谢谢,您也填过这个表?我还是不明白,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应该没有任何不利的后果),不就等于没有法官可以审案子? 案子怎么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不同意, ...
此表格是同意指定“助理法官”,并非“主审法官”。负责此案的两名法官似乎一开始就已经选定,主审法官为Judge Joan M. Azrack, 助理法官为Judge Arlene R. Lindsay. 参照法院文件列表的左上角。

从该列表中也可以看出,被告方的代表律师至今没有向法院登记注册。

法院方面已经很明确,9月12日被告前必须回应,否则法院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

联邦法院的所有诉讼文件高度透明。被告方如果有任何回应,都必须是书面的,出现在法院的文件列表中。文件列表显示被告方至今还没有任何反应。
回复 随笔 2018-8-30 14:35
ksliu: 这个表格是法院要求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同意法院指定一名“助理法官”majistrate judge负责本案的日常和行政事务,这和诉状是否成立无关,而且也不需要现在就 ...
谢谢,您也填过这个表?我还是不明白,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应该没有任何不利的后果),不就等于没有法官可以审案子? 案子怎么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不同意,就没有法官可以介入? 我的问题可能很傻,但我实在看不懂这个form的意义?
如果被告应诉了,不签这个form会是什么结果?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周立波方应诉,或者签署了什么文件是不是也可以从您的link里看到?我的意思,就是那些被动的行为 (不是要求做事的行为,而是回应的行为, 答应或反对)是不是也会反应出来。
回复 ksliu 2018-8-30 14:25
随笔: 老刘,看你提供的鄢军的信息,8月20日法院应该给双方送了一张空白的form,似乎双方必须同意,签署这个文件,送交该法院的诉状才可能成立。我在网上找到了这个for ...
这个表格是法院要求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同意法院指定一名“助理法官”majistrate judge负责本案的日常和行政事务,这和诉状是否成立无关,而且也不需要现在就同意,更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先决条件。

这份协议目前显然还没有签署。如果被告不应诉,也就没有必要设立助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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