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的“无期徒刑”指“终身监禁” 法律第64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 在效力范围上,法律第36条明确,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政知君注意到,法律第42条还提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法律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第55条提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本法第55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