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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辛普森案件

已有 1312 次阅读2010-11-13 18:07 |个人分类:文化杂谈分享到微信

    10月22日,美国内华达州最高法院驳回O.J.辛普森的上诉。在两年前,辛普森因为持枪抢劫等罪名被判处长达33年的监禁,而且9年内不得假释。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在2007年9月13日,辛普森带着几个人持枪闯进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宾馆房间,从一名纪念品商人那里抢走一些原本属于他的体育纪念品(辛普森说是从他那里偷来的)。很多人认为,辛普森之所以被判得那么重,是要他为此前的双重谋杀付出代价。


    1995年,O.J.辛普森涉嫌双重谋杀案庭审的时候,我在美国的研究生学习已接近尾声,相对比较悠闲。用“打工皇帝”的术语来说,我全程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当然是通过看电视直播参与的。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做出判决时,我和几乎所有美国人一样都守着电视看了直播,连日理万机的克林顿总统都忍不住好奇心中断工作收看直播,何况我等闲人。记得克林顿还为此发表了一个简短的讲话,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大概是担心有人为此寻衅滋事。


    受害人家属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没有去寻衅滋事,而是走法律的途径,向辛普森索赔,要求他为受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担民事诉讼。这个案件同样由陪审团决定(当然是另一批陪审团)。这一次辛普森被认定对其前妻及情人的死负有法律责任,需要赔偿受害人家属3350万美元。辛普森没能支付这笔巨款,但受害人家属通过拍卖辛普森的物品、获得辛普森出书的版税等方式获得了一些赔偿。


    在中国人看来,辛普森案件很有不可思议之处。证据那么确凿、嫌疑人逃逸未遂的双重谋杀案居然能被判无罪,让大部分美国人都感到震惊。如果此案不是由陪审团,而是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决定的话,可以肯定会被判罪名成立。这在当时引发了一场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由随机抽选的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团成员)利弊的大讨论。


    谋杀案嫌疑人一旦被陪审团认定无罪,就不能再以同一罪名起诉。但是受害人家属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在中国绝无可能,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无罪释放了,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一笔勾销了。即使罪名成立,在中国也绝无可能判决给予天价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获赔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即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索取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比如由于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一般也就赔偿几千元。如果伤势轻微,医疗费、营养费忽略不计,可能也就得到几百元的误工赔偿。这点赔偿,连受害人及其律师往返司法机关的车马费都抵不上,更何况律师费。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加民事诉讼,有时反而赔本,如果雇了律师,更赔。


    相反地,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反而能索取精神损失赔偿,比如涉及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对名誉权案件,美国通常判得极为慎重,尤其是公共人物打名誉权官司,几乎不可能赢。但是在中国反而这类官司很好打,如果一名院士候选人被质疑学术成果有问题,告到了当地法院,法官就可以判决质疑者赔偿原告几万元的精神损失。人身伤害同时也能造成精神损伤,而且精神损伤的后果往往比言词造成的要严重得多。但是,被人批评了可索取精神损失赔偿,被人打了不能索取,这样如何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从违法的角度看,骂人几句要赔偿几万元,打人一顿却只需赔偿几百元,文斗远不如武斗,这样的司法实践岂不是在鼓励打人?在美国人看来,中国的司法也会有不可思议之处的。


2010.11.10


(《新华每日电讯》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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