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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轮船案”半个世纪的索赔史——陈经纬先生访谈录(二) 原创: 朱施洁 唐瑛培 ...

热度 1已有 1816 次阅读2019-4-24 02:44 分享到微信


诉讼和解决


“为了抗战沉掉的‘源长轮’、‘太平轮’,我不可惜;可租给日本人的‘顺丰轮’、‘新太平轮’,我一定要把船和租金讨回来。”

——“船王”陈顺通


问:可以看出您的祖父一直在和政府各方之间交涉,那么有没有过寻求法律途径的时候呢?

答:60年代,我们曾经与日方进行过调解,但是调解未能达成。1970年,大伯陈洽群(陈甫康)在东京提起诉讼,一开始进行的较为顺利,但是在审理开始不久后,东京法院突然刁难,要求提供亲属的公证。当时是在“文革”时期,大伯找了香港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再电报给上海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让我祖母戴芸香和父亲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亲属公证。在办理公证期间,祖母还表态说如果索赔成功要求将她及其他子女的赔偿金都汇入国内。1972年2月18日,这份公证办理完毕,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还有一份公函给外交部领事司:“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时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但是后来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灭失”为由驳回诉请,案件也随后不了了之。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往外交部领事司的公函)


再后来就是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了。1980年代,在魏文达先生的提议下,大伯陈洽群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当时魏老给了我大伯三个建议,第一是当时大伯陈洽群本想用香港中威轮船公司的名义起诉,魏老不同意,他说不能证明香港中威轮船公司就是三十年前上海中威轮船公司的延续;第二是建议祖父陈顺通先生的所有继承人都参加诉讼;第三就是这么多年了,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偿付能力不好,不如连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因为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要远远高于航运公司。现在看来这三个建议都十分明智。可惜的是大伯三点都没有采纳,坚持以香港中威轮船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问:您能和我们详细说说上海海事法院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吗?

答:首先是大伯先起诉,后来我父亲请求追加原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曾经提出要处理一下遗产分割,但是上海海事法院没有答复。一直到2005年11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才给了回函,说明:“原告系船舶出租人及受指定行使索赔权的人,该案(中威船案)并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财产所有人以及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和继承”。后来的2010年9月,上海海事法院也曾让我父亲去面谈,表示要暂时搁置内部矛盾,先一致拿到赔偿。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要求参加诉讼申请书的答复)


这个案子从1985年开始准备,1989年立案正式起诉,1991年第一次开庭,2007年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主体问题,因为当时大伯坚持用香港公司为诉讼主体,围绕着诉讼主体僵持了很久,日本代理人说“你没有主体资格我不跟你谈”,也因为这个事情,这个案件从立案到最后做出一审判决花了很长的时间。二是租金计算问题。对方坚持两艘轮船已经全部付清,大伯拿出我祖父的日记,证明两艘轮船从1937年8月1日起就没收到租金,台湾国史馆有陈顺通1946年的索赔的租金表格。表格上面显示,顺丰轮从1937年8月16日起、新太平轮从8月1日起日商就没有支付租金了,这份表格是由船东交给驻日盟军司令部的,当时是多方审阅过的,这样子日方就没的说了。关于我们中方这边的举证,日方就说自己已经全部支付了,没有其他有力的抗辩。

对于船舶毁损的时间,按照日记,两艘轮船都是8月1号没了的,这个在国史馆有更准确的记录。两艘轮船的船舶国籍证,大伯一开始说找不到,结果2003年才找到提交。其实这些证据不是找不到,而是在1970年东京诉讼的时候就已经提交过了。这个船舶国籍证是为了证明船舶是陈顺通本人所有,现在还在台湾国史馆完整地保留着。

值得一提的是,海事法院历任审判长都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

 

问:判决结果如何?您是如何看待判决结果的?

答:当时上海海事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日本三井和我们这边都不服,日方在2008年1月4日提起上诉,我们在2008年1月7日提起上诉,法院在2008年3月份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08年9月25日公开审理了案件。

当时在审理时因为涉案两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中国,所以适用了中国的法律,审理中的争议焦点有:①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②原告主体资格和起诉是否过诉讼时效;③商船三井有无拖欠租金;④船舶的毁损和灭失,商船三井是否该承担侵权责任;⑤孳息损失如何计算。最后得出结论:①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财产,其指定的继承人可以行使两轮索赔权;②商船三井没有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支付租金的事实,因此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商船三井主张日本军方扣留两轮属于“捕获”,但没有能够提供足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故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安全航线义务使得船舶被军方扣留,构成侵权,最后法院还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孳息以日本战后物价指数1280为平均单位计算经济损失。同时虽然中日双方当时确实处于战争状态,但是双方实际上从来没有正式宣战,所以不能用战争灭失条款免责。所以最终他们按照合同应该还船,而且不能援引战争条款(war clause)来宣布船舶已经灭失,不承担责任,最终这个案子判了2亿多。

其实这个案子有很深的年代背景,有学者将其与中日战争索赔的背景联系起来。但法院只在法律框架内将其看作一个个案来处理,判决非常专注地强调了法律问题的探究,实际上背后的历史背景、国际关系问题很复杂。但是这么复杂的矛盾就只要抓住主要矛盾,最原始的事实就是租船合同纠纷。就是一个违约的简单问题,而日方却违反了这一点。同时日方对中国的船东还有欺骗的行为,就是这些案情混合在一起,让这个案子备受关注。处理结果还算是很满意了,得到了一个说法。

 

问:请问您这个案件最后执行过程顺利吗?

答:在执行期间家父陈乾康先生多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日本商船三井的资产情况以证明其完全有足够的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如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在英国Lloyd’S Register登记的船舶资料,商船三井2011年5月15日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订购4艘LNG船,并于2015-2016年间交付。最终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以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法院判决为由,扣押其所有的s.s“BAOSTEEL EMOTION”,迫使其向陈家支付赔偿金。

 

问:你们家在这一系列追讨中,得到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答:从我家内部看,中威船案是我家一致对外的过程,祖父陈顺通先生开创的对日索赔为我家之后的索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祖父提交的证据最终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关键证据、祖父陈顺通先生身前留下数百万美元遗产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祖母戴芸香女士与家父陈乾康申请办理的【(72)沪高法证字第6号】证明书更保证了我家的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总体来看,第一,我国法律的完善;第二,从表面上看就是普通的租船合同纠纷,但是背后是国家的角力。 一系列的索赔过程背后看出的是中日两国的较量和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日渐强大。


船王的风骨


问:在您心目中,您的祖父是怎样的人?

答:我认为我的祖父是一个有气节、有胸怀的人,心怀民族大义。我想从几个故事来讲。

首先,“顺丰轮”除了是“中威轮船案”的主角,在民国的航运历史上还有一件大事,那就是负责承担中苏两国首次互航的任务。当时,国民政府与苏联签订协议,使苏联的商船得以往来于中国各大港口。苏联政府交通部和外交部屡次向当时的国民政府发出消息,希望中国也派出商轮驶向苏联,实行两国的互航。当时的交通部长屡次向我祖父表示可以进行互航。于是,1933年6月1日,中威轮船公司的“顺丰轮”便代表中国首航苏联。

在首航之前,我祖父特意叮嘱船长和船员,“顺丰轮”代表中国首航苏联,一定要体现出中国人的素质,务必要遵守法律,遵守货币管制条例,不要把中国的货币带到苏联去。在我祖父的再三叮咛之下,“顺丰轮”上的船员临上岸前都把货币兑换好了,在航行苏联的过程中时时遵规守矩。对此,上海《申报》和新加坡《STRAITS TIMES》都进行了报道。


(《申报》对“顺丰轮”首航苏联的报道)


其次,除了“顺丰轮”和“新太平轮”,我祖父在中威轮船公司还有另外两艘轮船,分别是“源长轮”和“太平轮”,前者3360吨,后者3350吨。“源长”、“太平”两轮为阻日寇,分别自沉长江江阴要塞、家乡宁波镇海。要塞自沉轮船这个发生在中国航运界的重大历史事件,反映了包括我父亲的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在内的中国各轮船公司深明大义,慷慨应征,为了拯救民族危亡,作出重大牺牲。

我姑妈陈爱棣女士曾经有一篇文章《忆父亲 沉货轮 阻日寇》,追忆了这些轮船的故事。


(图为太平轮)


抗日战争对中国影响巨大,我家的四艘轮船都与这场侵华战争有关。


问:从您的祖辈开始,整个家族的人坚持不懈地向日方讨要船舶与租金,是什么力量支撑着这一切?

答:我祖父被称为“船王”。船对我祖父来说,当然非常地重要。可是陈家世世代代锲而不舍地索赔,绝不仅仅是为了“把船讨回来”。他曾经说过,“为了抗战沉掉的‘源长轮’、‘太平轮’,我不可惜;可租给日本人的‘顺丰轮’、‘新太平轮’,我一定要把船和租金讨回来。”

对我祖父来说,被日本人抢走两艘轮船的确是最揪心的事情了。为此,汪伪政府曾经利用这一点提出“只要陈顺通先生出任汪伪政府的官员,汪伪政府承诺代为向其交好的日本政府讨要船只”的条件。

但是,即使心心念念着“顺丰轮”与“新太平轮”,面对汪伪政府的威逼利诱,我的祖父也并没有向汪伪政府妥协。他曾说,“如果有一天我外出不能回来,那便是因为我不愿与汪伪政府合作。现在是国家的危难时刻,我的所作所为,一要对得起国家与民族,二要对得起祖先,三要让我的后辈能抬起头来。”

我想,正是我祖父的这样一种信念与气节,支撑着我们家世世代代坚持向日方索赔。其实对于陈家来说,赔偿金额的多少早已不再重要。1946年的1000万美元对于今天来说早已不是当初的价值。我们在意的是获得赔偿的意义。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整个家族一代一代锲而不舍。


(1948年5月,授予陈顺通中国航运业抗战有功人士的报道)


问:您对我国现在的海商法的发展有什么关注与建议吗?或者说,您认为《海商法》的修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答:我知道,我国正在对《海商法》进行修订。我认为,海商法的操作性和实务性非常强。《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与国际接轨。此外,还有两点是我认为比较值得关注的。一个是应对新型船舶有更大的关注。《海商法》的修订可以针对零排放船舶、能源环保型船舶进行立法上的倾斜。再一个是航运企业的财务年度问题,航运企业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对于航运企业征的税是否可以以更长幅度的财务年度来衡量?(比如一个财务年度是否可以不止12个月份)。另外,对不同的航运类型企业规定不同的发展储备金要求,或许会更有利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后记


一个家族,二代人,四艘轮船,乃至我国航运业的发展,都曾跟抗战的大背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跨越七十余年,“中威轮船案”总算落下帷幕。整理访谈稿件至此,感慨万千,下笔无言。

在整理此篇稿件的过程中,陈经纬先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珍贵的一手历史资料。陈先生身为船王的后人,身在江湖,饱经风雨,却始终还保持着赤诚与谦和的心。这样的气节与胸襟,让我们敬佩,更让我们觉得笔下的文字难以表达与承担这份沉甸甸的敬意。在此,再次向陈经纬先生及陈家表示诚挚的谢意与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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