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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时间: 2021-11-26 03:40| 来源: 北京青年报|评论:   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信

摘要: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其中提到,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其中提到,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违反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同时设置、使用汉字和外语标识

《条例》提出,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的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和标示信息的种类,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本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记。

违反本条例前述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

公共服务方面,《条例》提出,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者外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服务。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服务热线为确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方便其获取信息和相关服务。市卫生健康部门逐步完善预约挂号统一平台的外语服务功能,发布外语导医信息,提供外语预约挂号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信息的,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的外语版本。

此外,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导则的规定,设立国际化综合便民服务站,提供政策解读、事项办理等外语信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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