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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禁飞等制裁――在对利比亚依法实施禁飞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

已有 1472 次阅读2011-3-21 08:01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依法实施禁飞等制裁  

  ――在对利比亚依法实施禁飞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

  对利比亚依法实施禁飞讨论会3月20日在IS语音聊天室3564471频道法治夜话互动节目举办,思宁在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为:
  一、特殊条件下干涉利比亚内政具有国际法依据

  互不干涉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确定的一项国际法原则,但与互不干涉内政相关的还有例外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确定的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原则是:“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七章内执行办法”即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
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可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不是绝对的,当发生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时,安全理事会得决定应付办法,包括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在这种特殊条件下,会员国有权
干预他国内政,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某些官方宣传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绝对化,而不提《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确定的例外原则,是对民众的隐瞒和忽悠,目的是否定《联合国宪章》包含的人权高于主权的精神。
  二、安理会制裁利比亚决议的合法性

  根据《联合国宪章》,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安理会,其对于程序事项之外的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目前,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时,总同意票九票(含九票)以上,决议即通过,具有合法性。
  投弃权票的中国和俄罗斯反对军事打击体现了立场的矛盾。
  三、安理会制裁利比亚决议不限于禁飞令

  有媒体和所谓专家误导公众,声称安理会制裁利比亚决议的军事部分限于禁飞令。其实,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除了禁飞令外,原文还“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管有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包括班加西,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请有关会员国立即通知秘书长它们根据本段的授权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些措施”。
  也就是说,军事部分不限于禁飞令,而是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所以,对利比亚防空设施、指挥中心、地面军用车辆和利比亚政府军地面部队的军事打击,都在决议授权的范围内
,是合法的。
  “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应理解为外国不得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地面部队。
  四、多国军事打击利比亚过程中可能非法的问题

  多国军事打击利比亚过程中,如果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地面部队,或者故意、过失打击平民目标,就是非法的。目前有报道称空袭炸死炸伤平民(例如儿童),如果属实,当然是非法的,违背了第1973号决议“保护平民”的宗旨。
  五、安理会制裁利比亚决议的缺陷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规范相对比较含糊,难以准确严格地执行。
  第1973号决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授权过于宽泛,除了不派驻地面部队,缺乏其他限制条款。对会员国执行决议也缺乏监督监控规范。该决议也没有规范会员国超越授权时应承担的
国际法责任。因此,在实施禁飞等制裁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令人遗憾的纠纷。
――――――――――――――――
题图为利比亚政府军一辆坦克被击中,出处为http://mil.huanqiu.com/photo/newpic/2011-03/1576659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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