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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评制点评香港法院出轨 偏离一国两制

已有 152 次阅读2020-10-21 14:41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普评制点评香港法院出轨 偏离一国两制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香港法院“出轨” 偏离“一国两制”
2020-10-20 08:14 星岛环球网 来源:大公报

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一国两制”是香港法院和法官的宪制责任。然而,香港回归后,香港法院在个别判决中竟出现了挑战特区宪制秩序的严重问题,比如终审法院在1999年关于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案判决以及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19年关于紧急法和《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的裁定中,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严重偏离了“一国两制”的正确轨道。以“司法独立”为名自我赋权、屡次越权的香港司法机构,是时候紧急改革了!

吴嘉玲案 终院裁决掀风波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首次释法便是涉及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吴嘉玲案。

1997年7月1日,年约十岁、父亲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吴嘉玲偷渡来香港,未能获得居港权。吴嘉玲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裁定吴嘉玲胜诉,终院同时裁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无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拥有居港权。在吴嘉玲一案,终审法院提及它对全国人大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当时引起内地很强烈的反应。在特区政府申请下,终审法院在2月26日澄清了裁决的意思,就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行事或作出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香港法院不得质疑,并要以该解释为依归。

人大常委会首次释法

然而,法官大人们没有想到的是,吴嘉玲案的裁决搞出了一个“大头佛”。经过三个月的调查,特区政府发现,倘若依照终院裁定执行,十年内会有约167万人可从内地大规模移居香港,甚至通过非法途径偷渡来港,将对本港社会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压力。

1999年5月18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须循合法途径来港,才享有居港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释法实质上否决了香港终审法院的有关裁决。

时任律政司司长、前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谈及吴嘉玲案时曾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解决了一个特区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避免了十年内增加四分之一人口带来对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等不可承受的压力。“这件事情令我们更理解中央和特区的关系。”

不过,法官大人们却没有因此更了解中央和特区的关系。虽然“吴嘉玲案”后终审法院澄清不会质疑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但司法机构一直没有明确收回所谓“违宪审查”的越权行为。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法院再度进行所谓“违宪审查”,把自己抬高到全国人大的位置,裁定行政长官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

审《禁蒙面法》 高院法官被轰自我赋权

2019年下半年的香港,黑暴肆虐,市民苦不堪言。然而,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些做法却引发社会广泛质疑,“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批评不断,法官对暴徒的种种轻判均被认为是对街头暴力的纵容。而最离谱的判决是在去年11月18日,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林云浩与周家明竟裁定通过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更声称《禁止蒙面规例》所施加的限制,超越了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的权力。在“止暴制乱”是“最紧迫任务”的背景下,高院裁决紧急法部分违反基本法及《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无异于火上浇油。在黑暴仍然猖獗之时,《禁蒙面法》于去年12月10日失效。

原讼庭判决不符合基本法

在香港高院颁下判词的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了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对于所谓“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的裁定,特区政府提出上诉。今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特区政府上诉得直。裁决强调,若引用紧急法禁蒙面被裁定为违反基本法,法律便会留下重大缺口,行政长官亦会被剥夺所需权力。

“在效果上,这些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难怪这个判决立即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激烈批评。”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早前撰文,形容审理禁蒙面法案的两名原讼庭法官,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

唐英杰案 揭法院对“一国两制”认知不足

近期法院对涉违国安法首案的处理,更是体现出法官和部分大律师对“一国两制”的认知不足。

23岁男子唐英杰涉嫌于7月1日在警方防线内疯狂驾驶马力强大的电单车,导致三名警员严重受伤。事发当日,被告携带印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白色标语。唐英杰被捕后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第24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指出,大律师声称香港国安法第20、21、24、42和44条“违宪”,更因为其本人不懂中文,故离谱地称由于香港国安法没有所谓正式英文版本,导致其认为“整部香港国安法的全部66条都是‘无法触及的’,意味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正式译文前,它在香港是无效的。”

烈显伦:法院未能履行宪制职能

烈显伦认为,过去20年里,大律师一直在与基本法进行法庭游戏,最终以当前北京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告终。大律师试图在区域法院抨击国家法律,开始了一场“新游戏”甚至增加赌注,法院则为其画出了一个新的游戏场地──在经过普通公民难以理解的极多篇幅判决后,最终以总体上毫无理据为由驳回了所有“意见”。烈显伦没有写出代表唐英杰的大律师的名字,但众所周知,这位大律师就是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坊间纷纷质疑,唐英杰只是一名日本餐厅侍应,为何能够聘请收费高昂的星级律师团队?

在烈显伦看来,唐英杰案审理涉及的细节显示出法官和大律师对“一国两制”方针完全不具有敏感性,而该案无争议焦点的文字游戏则是“对一套全国性法律进行的法庭闹剧”。烈显伦说,唐英杰案的相关判决展现的是法院程序缺乏约束、法院未能履行其根本的宪制职能。他强调,法院应以一种普通民众可以理解的方式有效、清晰地作出判决,确保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司法机构声明 回避宪制责任

面对种种司法乱象,身处澳洲的烈显伦大声疾呼:“是时候紧急改革了!”公众也强烈认同烈显伦的观点。然而,面对改革呼声,司法机构近日终于发出一份长达十三页的声明作出回应。

令人失望的是,只字不提“一国两制”,完全回避司法机关在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中应当遵循的规矩,却用“司法不应政治化”的名义和一些所谓法治原则来拒绝法院履行对维护“一国两制”应尽的宪制责任,其目的无非是想借维护所谓“司法独立”之名,将香港司法领域置于中央全面管制权之外,成为自把自为的“独立王国”。这是在声明的字里行间处处显露出来的真实用意和要害之处。

漠视改革声音 拒设“量刑委员会”

有关声明中称,基本法确保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干涉,而评论法院、法官的工作必须牢记全部来自基本法的原则。

对于外界呼吁司法机构应该与时并进推动改革,声明中却表明不支持设立“量刑委员会”。

前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表示,有关声明中完全没有提出改善方法,仅仅是毫无新意地老调重弹。他认为,声明中虽声称若对判决或法官不满,可以通过上诉、投诉渠道表达诉求,但事实上却是“上诉无门、投诉无门”,“法官若认为控方证人不可靠,这是冇得上诉的。所谓的‘投诉’就更加是‘黑箱作业’,自己人查自己人!”

事实上,司法机关和所有法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依法办事,首先就是要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一国两制”是基本法的根本原则,基本法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的政权机构,各级法院都负有正确实施“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所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自觉尊重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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