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已经全文公布,要读懂这个法律文件,也许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我作为一个只具备普通法律常识的读者,第一遍粗略速读后的印象如下: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是制裁以下四种罪行:“分裂国家罪”、“颠覆政府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犯罪份子的惩罚,可以处以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根据《香港国安法》,香港特区政府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这一法律的执行,并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派驻顾问。
个人看法:香港“高度自治”的最主要体现是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法院如何对上述四种罪行进行审判、定罪、量刑,有多大的“独立性”,这是我关心的重点。
《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中央政府的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某些案件有直接管辖权。第56和57条规定,此类案件由中央政府的检察机构提起公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指定的法院审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定罪、量刑。第60条规定,中央政府驻港“国安公署”不受香港政府管辖,其工作人员不受香港执法人员的检查、搜查和扣押。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46条规定,香港审理案件的法庭,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指定的三名法官组成,可设或不设陪审团。如果证据材料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法院的审理可以秘密进行。第4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这些条款,有可能成为国际舆论的争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