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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刑事复核与刑事不立案申诉:

已有 659 次阅读2019-12-21 03:50 分享到微信

    1   隆回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刑事复核与刑事不立案申诉:_图1-1

2 家属向隆回警方《刑事复议申请书》

 刑事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9组,联系电话:13533688569

 

申请事项:

1、撤销(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不予立案通知书》;

2、立即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9513日下午,贵局向申请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见附件1)。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依法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申请人两儿子陆壹、罗志强于201912日离奇死亡,发现后立即报警,后又多次反复恳请贵局立案侦查,贵局均置之不理。贵局此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二、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而贵局不立案侦查,认为本案“属于小概念事件”,是对生命权的忽视与践踏,有违天理;

三、贵局未向申请人出示并交付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同时,申请人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质疑;

四、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案发至今已近5月,而贵局仍未立案侦查,“准确、及时”从可谈起?

五、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是最重要的手段,是完成任务的第一步。贵局不立案侦查,任务如何完成?

六、贵局侦查人员把尸体发现地作为作案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打斗痕迹”、“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这应该不是侦查素质问题。

七、贵局未对死亡时间进行鉴定、未对五颗牙齿脱落进行鉴定、未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贵局此举叫避重就轻,有主观故意之嫌。

八、被害人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所为,而非自主脱衣;

九、被害人陆壹有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不能排除他杀。

十、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证明是他杀,不能排除他杀。

十一、陆壹的死亡时间在下午2点,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在下午5点半左右,死亡时间相隔近4小时。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不是被人控制,他肯定回来告诉爷爷、奶奶。

十二、冻死须在零下三十度以下,且需很长一段时间。陆壹的死亡时间在下午2点,下午115分还有人看到,不可能是冻死的。罗志强被发现时,尚有一丝气息,也不可能是冻死的。作为市、县两级法医“专家”, 这点医学常识应该有。

十三、贵局称,“死者陆一、罗志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水中洗澡导致冻死”(见附件5)。10cm深的水能洗澡?又是这么冷的天?目击证人是谁?是罗孝奇还是李萍?如果是罗孝奇,那就是大人教的。如果是李萍或其他人,那就是伪证。如果是成年人,为什么不制止?这种证词贵局也相信?也能作为证据被采纳?

十四、“符合冻死”?他杀后,将尸体置入寒冷环境同样符合冻死!

十五、“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且该“鉴定意见”是一个不科学、凭主观所作的意见。贵局用鉴定代替侦查,有违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也很片面。只有侦查与鉴定相结合,才能查明犯罪事实

综上,贵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所称“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错误,《不予立案通知书》所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与事实不符。

 此致

隆回县公安局

 申请人:陆溆良

 

2019516

3 隆回警方《刑事复议决定书》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刑事复核与刑事不立案申诉:_图1-2

4 家属向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申请书》

                   刑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9组,联系电话:13533688569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1、撤销(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并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责令其立即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9513日下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见附件1)。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516日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复议。

20195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见附件2),称:“经审查,认为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无犯罪事实发生,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申请人对该刑事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请复核。

申请人认为,无论侦查还是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都未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身为“人民警察”,愧对“人民”二字,职业、道德底线已丧失殆尽。

 

一、事实经过与可疑点

(一)事实经过

201912日,本村有一户人家因老人去世,办丧事。根据本地习俗,亲属、同村其他人都得送礼并主动去帮忙料理后事。毫无列外,被害人爷爷也在事主家帮忙。理所当然,与办丧事人家有着亲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的父亲、母亲、舅舅也在办丧事人家帮忙。

早上9点,被害人陆壹、罗志强吃完早饭(一碗干饭和一碗稀饭)后便来到二奶奶家看电视,并被告知其中午2点半在办丧事的人家里吃午饭。后因11点多停电,便提前来到了办丧事的人家里。

中午12点多,被害人的奶奶去办丧事的人家里送礼,去的时候还看见两孙子跟犯罪嫌疑人罗孝奇办丧事的人家那边玩耍,但等送完礼出来后却不见两小孩,便开始寻找。

约下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见,两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罗孝奇在罗中柱屋场附近(离尸体发现地约1500米)玩耍。

下午250分左右,爷爷发现两孙子没有来办丧事的人家里吃饭,便立即四处寻找,未果。

下午3点多,爷爷寻找到罗中华家附近时,遇到犯罪嫌疑人罗孝奇,问他:“你们是不是打架了?有没有把我们家两个小的推到坎下去?”他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爷爷两次碰到并询问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的母亲李萍。第一次,她答应询问她小孩;第二次(问过罗孝奇后没多久,在他们家里),她回答说,看到两小孩往检举人家方向去了(跟尸体发现地方向相反)。爷爷、奶奶继续分头四处寻找,未果。

下午5点许,犯罪嫌疑人罗中建(罗孝奇的父亲)告知给被害人堂叔,说两小孩淹死在河里。

在尸体发现地附近,爷爷又遇到犯罪嫌疑人李萍,她说,小孩我已经给你们找到,都在河里。说完就走了,这时还没说出具体位置。

家属、村民立即赶赴现场,大的陆壹已经死亡,躺在沙子上,小的罗志强躺着的地方有点水(不足10cm深),尚有一丝气息,个个仰面朝天;衣服都在溪中的石头上,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米,但不见陆壹的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发现一只,另一只仍不知去向。

两被害人耳后青肿,外伤皮肤下有淤血,小腿布满红点。

被害人罗志强口腔、鼻腔里有淤血,腿上有明显伤痕。

被害人陆壹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面部嘴巴周围有明显伤痕,大腿处有淤青;左腿严重变形,左腿韧带上部分肌肉组织有淤血

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

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被害人陆壹口中五颗牙齿已脱落,不见踪影。

被害人壹平时带的一双袖套,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路边发现。

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有多处血迹,其中尸体发现地附近雪地里有一摊大的血迹,且明显被处理过。

当地民警(辅警)约下午7点赶到现场,市、县公安民警于深夜12点多赶到现场,市、县法医于次日下午2点多赶到现场。

(二)可疑点

据知情人反映,办案民警对罗孝奇及其母亲李萍做过询问笔录。但经我们核实,均与事实不符。如罗孝奇先是说,三个人一起滑冰。后来因尸体位置在小溪边,又说,两被害人自己脱掉衣服去河里洗澡时踩到冰滑倒了,还在喊爷爷、奶奶,但实际上案发当天并没有滑冰,滑冰工具放在家里未动,河里也并没有结冰,溪水10cm深也无法洗澡。李萍说,她去老屋里担猪草时经过尸体发现地,而实际上她老屋里根本没有猪草。就算去老屋担猪草,也不需要经过尸体发现地,因为该地段并非必经之路。

锄头柄、女用孝布(罗孝奇的一家与办丧事一家系堂兄弟关系,属于戴孝布的范围)、电线等开始藏在离尸体发现地约200米处的小石桥下,第二天家属再去寻找时,离奇消失,后来又从罗氏老屋木柜中找出。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氏老屋左则发现了一堆被烧毁的衣物,怀疑这些衣物是作案时沾染上血液的东西。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氏老屋屋外走廓有一处在案发当天被清洗得干干净净(疑似第一案发现场)。

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是湿的,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往其家的方向行走,而当天并没有下雨。

罗孝奇母亲表现异常,她是第一个发现尸体的人,为什么不施救、不报警?为什么不及时告诉家属?为什么在亲属赶到后,第一时间离开尸体发现地?正常人必定会解释说,我怎么就到了这里,我是怎么发现的,我发现后马上做了什么。这样把事情说明白,以排除自己的嫌疑。可她二话没说,掉头就走。

被害人爷爷多次向李萍了解两孩子下落时,她都答非所问。其中,第二次问她时,还指出了相反的寻找方向。

据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母亲、父亲、舅舅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其中,罗孝奇母亲李萍是哭着离开办丧事人的家。

案发当天下午,罗孝奇的姨妈李叶特意从麻塘山赶到旺溪村。下午5点许,李叶在麻团山一家小卖店买了一个手电筒。店主问她买手电筒干什么?她说,家里小孩把别人家小孩打死了,过去看看。深夜12点许,李叶突然出现在尸体发现地,也不跟当时守灵的人打声招呼,十分蹊跷。

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现被保护着读初中,爆出同学们责骂他是杀人犯!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有目击证人在肖力之他们调查本案真相时,单独约见肖力之,将案件细节说了个大概:罗孝奇先打伤了壹,伤得很重。罗孝奇父母回家后看伤情过重怕担责任,干脆将其弄死,结果又被罗志强看到,随之又将罗志强弄死。目击证人害怕报复不敢说出自己名字。正当逼近真相之际,肖力之等人就被警方刑事拘留。

本案最大疑点,是被申请人的反常行为与司法鉴定。

 

二、关于侦查等

(一)被申请人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12日案发,隆回县公安局至20195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12日至20195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二)被申请人未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

三个小孩一起玩耍,两兄弟死亡,有明显外伤,另一个却毫发无损,有重大作案嫌疑,理应立即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可是被申请人没有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

(三)被申请人至今未立案侦查

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份子。而立案侦查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第一步。没有第一步,任务怎么完成?

从案发至今已有5月,但至今未立案侦查,反而在公开通报中多次声称,两被害人系“自主脱衣冻死”未及时立案侦查的后果是:一、给犯罪嫌疑人串供及毁灭证据提供足够的时间与机会;二、让证据消失。

被申请人未及时立案侦查,给犯罪嫌疑人串供及毁灭证据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与机会。

申请人及家属和其他的证人提供了相当多的线索和证据,被申请人对这些证据和线索调查了解,很容易查明案情。被申请人的拖延和忽悠正在让证据消失,如犯罪嫌疑人201912日的通话记录等。

(四)被申请人未保护好现场

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辅警)赶到现场。辅警没有执法资格,如同交通协警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一样。辅警赶到现场的任务就是保护现场,绝对不能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检查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如还有生命体征,立即拨打120;如已死亡,则立即封锁现场。而本案辅警赶到现场后,不但没有保护现场,而是破坏现场。

(五)被申请人未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在三次“警情通报”中均称:“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而实际情况是,办案民警只是对被害人尸体发现地走马观花,并未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而被害人尸体发现地并非作案原始现场作案原始现场应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或老屋附近。

案发的前后几天正是本地冰雪天气,积雪约20cm厚。作为有经验的刑警,根据雪中脚印及被害人身上指纹便可将本案侦破。但办案民警仅停留在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也没有认真勘查、调查取证。

由于辅警的破坏,指纹已无法取证。但人命关天,两条人命,且有明显外伤,是典型的他杀,理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全方位勘查,调查取证。可是没有!被申请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将尸体发现地“没有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将“衣物摆放有序”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

(六)被申请人未向社会发布征集证据线索公告,而是提前就带着掩盖事实真相的面具走过场。

(七)被申请人案发第三天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15日被申请人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20191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至今尚未立案侦查。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能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世界绝无仅有!我们不得不称其为“神警”!。

(八)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

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将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将明显的外伤描述成“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九)被申请人捏造事实。

被申请人称:“死者陆壹、罗志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

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目击证人是谁?是罗孝奇还是李萍?如果是罗孝奇,那就是父母教的。如果是李萍或其他成年人,那就是伪证。如果是成年人,为什么不制止?这种证词被申请人居然也相信?也能作为证词被采纳?这个目击证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十)被申请人用鉴定代替侦查违法

从案发至今已有六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被申请人不侦查,用鉴定代替侦查。此举有违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

(十一)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出示、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违法

 2019513日下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向申请人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服,要求第三次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需要该《鉴定书》,申请人多次向其索要,均遭无理拒绝。据此,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

 

三、关于司法鉴定

(一)被申请人存在的问题

纵观整个《鉴定书》(见附件3),被申请人存在的问题为:隐瞒事实直相、声东击西、以表代里、以点概全、避重就轻。

隐瞒事实真相。《鉴定书》将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声东击西。把尸体发现地作为作案原始现场。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有多处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以点概全。《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被人“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避重就轻。避重就轻表现在:陆一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被申请人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被申请人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被申请人不鉴定。

(二)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

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不说别的,从“尸斑位置”、“死亡时间”以及“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便能推翻这一结论。

1、尸斑位置

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

2、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是溪水还是开水?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但被申请人并未对此进行鉴定。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

3死亡时间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以上内容已成铁的事实,谁也无法更改!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被告知中午2点半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多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半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下午115分还有多名目击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行走至少要15分钟,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在下午5点半左右,被发现时还有一丝气息,所以也不是冻死的。

据此,“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应属于他杀。

综上,不是“无犯罪事实发生”,而是被申请人根本不侦查,属于主观故意;“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应属于他杀。

由此可见,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而属于该《规定》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情形。现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复核,恳请认真复核。

 

此致

邵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陆溆良

                                 201963

5 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刑事复核与刑事不立案申诉:_图1-3

6 家属向湖南省检察院《刑事不立案申诉书》

刑事不立案申诉书

 

申诉人(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被申诉人1:隆回县公安局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被申诉人2:邵阳市公安局

住所: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1

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职务:局长

 

被害人1(已死亡):陆壹,男,8

被害人2(已死亡):罗志强,男,7

 

犯罪嫌疑人1:罗孝奇,男,13岁,初二学生;

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罗孝奇之父;

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罗孝奇之母;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十组

 

案由:申诉人因不服隆回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向其申请刑事复议;隆回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复议决定,申诉人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现对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不服,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申诉事项及请求:

1、撤销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刑立复核字[2019]006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并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3、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故意毁坏现场,隆回县公安局刑警卿一捏造严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自主脱鞋袜”证据、反复强调罗孝奇智商有问题,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罗中建、李萍

4、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殴阳一威、湖南省公安厅法医陈和军等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5、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伍霞、卿一、戴国才、陈和军等的法律责任;如已触犯刑法(如涉嫌包庇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6、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7、通知隆回县公安局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并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

8、恳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异地侦查机制。

 

事实与理由:

201912日中午,申诉人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申诉人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

20195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申诉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见附件4)。申诉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516日依法向其提起复议。

2019531日,申诉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见附件9),称:“经审查,认为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无犯罪事实发生,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申诉人对隆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201981日,申诉人收到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刑立复核字[2019]006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本局不予支持”,“维持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复议决定。”

申诉人对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不服,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实经过与可疑点

(一)事实经过

201912日,本村有一户人家因老人去世,办丧事。根据本地习俗,亲属、同村其他人都得送礼并主动去帮忙料理后事。毫无列外,被害人的爷爷也在事主家帮忙。理所当然,与办丧事人家有着亲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也在办丧事人家里帮忙。

早上9点,被害人陆壹、罗志强吃完早饭(一碗干饭和一碗稀饭)后便来到二奶奶家看电视,并告知其中午230分在办丧事的人家里吃午饭。后因11点多停电,便提前来到了办丧事的人家里。

中午12点多,被害人的奶奶去办丧事的人家里送礼,去的时候还看见两孙子跟犯罪嫌疑人罗孝奇办丧事的人家那边玩耍,但等送完礼出来后却不见两孙子,便开始寻找。

约下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见,两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罗孝奇在罗中柱屋场附近(离尸体发现地约1500米)玩耍。

下午250分左右,爷爷发现两孙子没有来办丧事的人家里吃饭,便立即四处寻找,未果。

下午5点许,犯罪嫌疑人罗中建(罗孝奇的父亲)打电话给被害人堂叔,说两小孩淹死在苍架河里。

家属、村民立即赶赴现场,大的陆壹已经死亡,躺在沙子上,小的罗志强躺着的地方有点水(溪水水深不足10cm),尚有一丝气息,个个仰面朝天;衣服都在溪中的石头上,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但不见陆壹的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发现一只,另一只仍不知去向)和外套

两被害人耳后青肿,外伤皮肤下有淤血,小腿布满红点。

被害人罗志强口腔、鼻腔里有淤血,腿上有明显伤痕(见附件2 2.7-2.9)。

被害人陆壹口腔、鼻腔里有淤血,头部有伤,面部嘴巴周围有明显伤痕,大腿处有淤青;左腿严重变形,左腿韧带上部分肌肉组织有淤血见附件2 2.3-2.6)。

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

被害人陆壹口中五颗牙齿已脱落,不见踪影。

被害人壹平时带的一双袖套,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路边发现(见附件2 2.16)。

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有多处血迹(家属已取样),其中尸体发现地附近雪地里有一摊大的血迹,且明显被处理过(见附件2 2.15)。

当地民警(辅警)约下午7点赶到现场,市、县公安民警于深夜12点多赶到现场,市、县法医于次日下午2点多赶到现场。

(二)可疑点

据知情人反映,办案民警对罗孝奇及其母亲李萍做过询问笔录。但经我们核实,均与事实不符。如罗孝奇先是说,三个人一起滑冰。后来因尸体位置在小溪边,又说,两被害人自己脱掉衣服去河里洗澡时踩到冰滑倒了,还在喊爷爷、奶奶,但实际上河里也并没有结冰,溪水10cm深也无法洗澡。李萍说,她去老屋里担猪草时经过尸体发现地,而实际上她老屋里根本没有猪草。就算去老屋担猪草,也不需要经过尸体发现地,因为该地段并非必经之路(见附件2 2.112.12)。

锄头柄、女用孝布(罗孝奇的一家与办丧事一家系堂兄弟关系,属于戴孝布的范围)、电线等开始藏在离尸体发现地约200米处的小石板桥下,第二天家属再去寻找时,离奇消失,后来又从罗中建老屋木柜中找出(见附件2 2.17-2.19)。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左则发现了一堆被烧毁的衣物(见附件2 2.20),疑这些衣物是作案时沾染上血液的东西。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廓有一处在案发当天被清洗得干干净净(疑似第一案发现场)。

下午3点多,爷爷寻找到罗中华家附近时,遇到犯罪嫌疑人罗孝奇,问他:“你们是不是打架了?有没有把我们家两个小的推到坎下去?”他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爷爷两次碰到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李萍(罗孝奇的母亲)。第一次,她答应询问她小孩;第二次(问过罗孝奇后没多久,在他们家里),她回答说,看到两小孩往申诉人家方向去了(跟尸体发现地方向相反)。爷爷、奶奶继续分头四处寻找,未果。

在尸体发现地附近,爷爷又遇到犯罪嫌疑人李萍,她说,小孩我已经给你们找到,都在河里。说完就走了,这时还没说出具体位置。

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是湿的,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往其家的方向行走,而当天并没有下雨。

罗孝奇母亲表现异常,她是第一个发现尸体的人,为什么不施救、不报警?为什么不及时告诉家属?为什么在亲属赶到后,第一时间离开尸体发现地?正常人必定会解释说,我怎么就到了这里,我是怎么发现的,我发现后马上做了什么。这样把事情说明白,以排除自己的嫌疑。可她二话没说,掉头就走。

被害人爷爷多次向李萍了解两孩子下落时,她都答非所问。其中,第二次问她时,还指出了相反的寻找方向。

据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母亲、父亲、舅舅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其中,罗孝奇母亲李萍是哭着离开办丧事人的家。

有目击者称,事发后,在罗孝奇舅舅李冰家,辅警伍霞要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给他爸爸伍玉湖打电话,说他爸爸这方面有经验。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罗孝奇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把责任推到死者奶奶身上,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死者爷爷,说:你就说,是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案发当天下午,罗孝奇的姨妈李叶特意从麻塘山赶到旺溪村。下午5点许,李叶在麻团山一家小卖店买了一个手电筒。店主问她买手电筒干什么?她说,家里小孩把别人家小孩打死了,过去看看。深夜12点许,李叶突然出现在尸体发现地,也不跟当时守灵的人打声招呼,十分蹊跷。

201913日一大早,有多人听见李萍在家中嚎啕大哭。首先大家以为她家死了什么人,后来发现了解到她家无人病故。

犯罪嫌疑人罗孝奇被保护着读初中,爆出同学们责骂他是杀人犯!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有目击证人在肖力之他们调查本案真相时,单独约见肖力之,将案件细节说了个大概:罗孝奇先打伤了壹,伤势很重。罗孝奇父母回家后看伤势过重怕担责任,便干脆将其弄死,结果又被罗志强看到,随之又将罗志强弄死。目击证人害怕报复不敢说出自己名字。正当逼近真相之际,肖力之等人就被隆回警方刑事拘留。

本案最大疑点,是隆回县公安局的反常行为与县、市、省三级司法鉴定。

 

二、隆回县公安局的反常行为

(一)派出所民警故意毁坏现场

下午5点报的警,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等7点才赶到现场。辅警没有执法资格,如同交通协警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一样。辅警赶到现场的任务就是保护现场,绝对不能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检查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如还有生命体征,立即拨打120;如已经死亡,则立即封锁现场。而本案辅警伍霞他们赶到现场后,不是保护现场,而是破坏现场。

(二)隆回警方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12日案发,隆回县公安局至20195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见附件4)。201912日至20195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三)隆回警方未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未向社会发布征集证据线索公告

三个小孩一起玩耍,两兄弟死亡,有明显外伤,另一个却毫发无损,有重大作案嫌疑,理应立即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可是,隆回警方没有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也未向社会发布征集证据线索公告,而是提前就带着掩盖事实真相的面具走过场。

(四)隆回警方至今未立案侦查

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立案侦查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第一步。没有第一步,任务怎么完成?

从案发至今已7月有余,但至今未立案侦查,反而在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中多次声称,两被害人系“自主脱衣冻死”

未及时立案侦查的后果是:一、给犯罪嫌疑人串供及毁灭证据提供足够的时间与机会;二、让证据消失。

被申诉人未及时立案侦查,给犯罪嫌疑人串供及毁灭证据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与机会。被害人家属和其他的证人提供了相当多的线索和证据,被申诉人对这些证据和线索调查了解,很容易查明事实真相。被申诉人的拖延和忽悠正在或已经让证据消失,如犯罪嫌疑人一家201912日的通话记录等。

另外,局长申松能有命案不立案的习惯。19901215日,彭毅被害身亡。时任城步县公安局局长的申松能硬是不准立案。

(五)隆回警方未对第一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

隆回警方在三次“警情通报”中均称:“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而实际情况是,办案民警只是对被害人尸体发现地走马观花,并未对第一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而被害人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作案现场而是第二作案现场;作案第一现场应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或老屋附近。也就是说,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

案发的前后几天正是本地冰雪天气,积雪约20cm厚。作为有经验的刑警,根据雪中脚印及被害人身上指纹便可将本案侦破。但办案民警仅停留在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也没有认真勘查、调查取证。

由于辅警的破坏,指纹已无法取证。但人命关天,两条人命,且有明显外伤,是典型的他杀,理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全方位勘查,调查取证。可是没有!隆回警方尸体发现地作为第一作案现场,将尸体发现地“没有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将“衣物摆放有序”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

(六)隆回警方案发第三天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15日,隆回警方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至今尚未立案侦查。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能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世界绝无仅有!

(七)隆回警方隐瞒事实真相。

隆回警方隐瞒事实真相:将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将明显的外伤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八)隆回警方捏造寒冬小溪洗澡冻死事实。

201942115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隆回警方又称:“死者陆壹、罗志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见附件5

20196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隆回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孝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孝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孝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孝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孝奇:叫爷爷、奶奶。

从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看,罗孝奇智商没有问题,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孝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孝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孝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孝奇;按警方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九)隆回警方伪造“自主脱鞋袜”证据。

隆回警方除捏造事实外,还伪造证据。

20196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隆回警方还伪造了“自主脱鞋袜”证据。

解说:至于自主脱衣的判断,现勘人员在孩子的鞋子上找到了答案

画面:积雪、脚印靠路左边。(见附件2 2.21

欧阳一威:这个脚印过程,他的步幅,从它的一些形态上来分析,是一个正常的、自己走路的一个行为。

画面:罗志强左脚穿的鞋子和袜子。

卿一:有一只鞋子里面是那个袜子,是脱下来之后塞在鞋子里面的。

记者:当时那两个袜子是湿的还是干的?

卿一:干的。根据这个断定,这两个小孩子不是穿着鞋袜入水的,而是洗澡之前把这个鞋袜脱掉了。

警方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自己走路的一个行为。

申诉人则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有意暗示,是一种胁迫行为。为什么不走路中间?这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狡猾之处,故意制造一个“正常的、自己走路的一个行为”的证据,掩人耳目。这是大人对小孩的胁迫行为,即是大人故意逼迫罗志强走边上。

为什么只有罗志强的脚印,没有其他人的脚印?为什么没有陆壹的?因为陆壹2点已经死亡,已无法取证。为什么没有罗孝奇的?为什么没有罗孝奇父母的?因为不敢取证。难道就不是胁迫走路,一定是自己走路?陆壹的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不知去向,又作何解释?

再看从“自主脱鞋袜”到“自主脱衣”。

卿一称:鞋子里有袜子(见附件2 2.22)。隆回警方提供的照片显示,罗志强左脚穿的鞋子里有袜子。而根据我们第一时间拍的照片,罗志强左脚穿的鞋子里根本没有袜子!由此可见,“鞋子里有袜子”是民警卿一伪造的!证据都可以伪造,还有什么他们不敢做的呢?

可见,“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十)隆回警方把犯罪嫌疑人当亲人

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审讯、拘留。相反,隆回警方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外,还为其推卸罪责。如隆回警方代言人“星空侠士”在污蔑肖力之的文章中,在案发3个多月后,突然在文章中对罗孝奇加个“智障儿童”前缀。20196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焦点”节目中,办案民警卿一也称:罗孝奇“心智有问题”。意思很明显,就是想为犯罪嫌疑人推卸罪责。

(十一)隆回警方企图包庇除罗孝奇之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据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其中,罗孝奇母亲李萍是哭着离开办丧事人的家。再根据两被害人的胃内容物判断,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30分,属于他杀。罗孝奇一个人不可能把死了的陆壹和活着的罗志强弄到小溪边。因此罗孝奇的母亲、父亲、舅舅都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在湖南经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隆回警方却称:罗孝奇是唯一目击者。意思很明显,就是把责任全推到罗孝奇一个人身上,企图包庇除罗孝奇之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是智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年龄、某种障碍(如精神病患者、智障)是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孙小果能“亡者归来”,玩的就是这套把戏。隆回警方不愧是行家。

(十二)隆回警方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

与此相反,隆回警方却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当间谍,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在:

1.对被害人家属电话24小时实施监控。

2.对被害人家属上访实施拦截

3.对被害人家属微信帐号实施封杀。

4.对被害人家属行踪24小时实施监控,侵害其隐私权:

《关于旺溪1.2事件近期维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称:

分两组(隆回组和旺溪组)对旺溪1.2事件家属给与24小时动态关注,一旦发现动态随时汇报。

63-4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冰牵头,带领维稳工作人员与情报信息人员一起24小时关注1.2事件家属动向。”(见附件6

5.限制人身自由。2019410日中午,隆回警方以“扫黑除恶”为名,非法拘留、殴打被害人的爷爷、奶奶、父亲以及二叔。

6.2019526日、27日,湖南省委书记来隆回县视察工作。被害人家属想借此机会见见省委书记,要他为我们做主,替被害人申冤。隆回警方害怕被害人家属接近省委书记,便对家属实施跟踪、拦截、殴打,甚至非法审讯。

6.1 2019526日,申诉人从旺溪村赶往隆回县城,小沙江镇镇长、党委书记、派出所所长等一干人紧随其后。到达县城后,十几个人将申诉人拦截并增加两辆车从隆回县城跟踪到武冈县,又从武冈县跟踪到隆回县城。

6.2 2019527日上午9点许,被害人亲属正在一餐馆吃早餐,突然来了十几个民警将被害人亲属抓走,撕破了申诉人的衣服,还打伤了三个人。

6.3 2019526日,被申诉人派人跟踪被害人二叔陆溆华,从隆回县城跟踪到武冈,又从武冈跟踪到隆回县城。527日凌晨1点到达隆回县县城时,一民警将陆溆华拦住并将其带到桃洪镇派出所审讯4室,从凌晨1点到上午10点,进行连续长达9个小时、两轮非法审讯(审讯内容与肖力之一案有关),并做了两份笔录。被申诉人此举有以下违法行为:一、方式违法。既然审讯内容与肖力之一案有关,就不应该像追捕逃犯一样对待陆溆华,可以直接告知;二、地点违法。是询问,不是审讯,不应该在审讯室内进行;三、程序违法。既然在审讯室内进行,就不是询问,是审讯,是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前应该出具《传唤证》并说明理由;四、时间违法。从凌晨1点到上午10点,进行连续长达9个小时、两轮非法审讯,属于疲劳审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之规定;五、有欺诈行为。第二份笔录刚做完,民警便以有急事为由要陆溆华签字,即没有对审讯笔录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签的字。第二份笔录内容很有可能民警所记与陆溆华所述大相径庭,是有意对肖力之进行陷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以上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7诬陷被害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

被害人家属世代农民,以种地为生,从未有任何海外关系,也从未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而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诬陷被害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

《情况汇报》在“二、存在困难”中称:“2.家属目前行为极端异常,凌晨出门,夜深才归家。恐其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在敏感时期蕴量制造更大的事端,造成极端恶劣影响。”(见附件6

《情况汇报》在“三、请求”中称:“请求县委成立高规格的专案工作组,严查涉案人员及幕后策划者,防止当事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制造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见附件6

8、把合理诉求捏造成“制造事端”

三个小孩一起玩耍,三小时之内两兄弟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另一个却毫发无损。各种证据表明,是典型的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硬把它做成“自主脱衣冻死”。原指望中央扫黑办督导组来湖南定能查个水落石出,没想到督导组被他们牵着鼻子走,由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一个回访电话不了了之。原指望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能客观、公正、科学地查明死因,没想到只是第一次的重复:对陆壹6颗牙齿脱落不鉴定,对死亡时间不鉴定,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不鉴定,所以得出同样的结果:符合冻死!更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该《鉴定书》既不出示,也不交付给当事人。面对隆回警方的多次无礼以及县、市、省三级公安的不公,被害人家属都表现出极大的忍耐与克制,合理地、理性地表达诉求。而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居然把它捏造成“制造事端”。

9企图孤立被害人家属,剥夺其救济权

本案自201912日发生以来,得到隆回县、湖南省乃至全国正义人士、爱心人士的关注、同情与支持。然而,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却企图孤立被害人家属,剥夺其救济权。

《情况汇报》称:“会议认为,陆溆华只是浮在表面的指挥人员,在旺溪1.2事件家属背后还有人或者集团在背后支持家属,为其制造事端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不断为其出谋划策,制造事端,为该事件的后续处置持续带来干扰,设置障碍。(见附件6)。

(十三)隆回警方非法拘禁、拘留客观报道旺溪冤案的自媒体人、主持公道的人并非法封杀其微信帐号

两条人命,人命关天,隆回警方不立案,不侦查,还极力掩盖事实。为避免证据消失,在请不动官媒的情况下,申诉人只好请自媒体人肖力之帮忙。自媒体肖力之等人对本案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并客观报道。正当逼近真相之际,隆回警方以莫须有的罪名对肖力之等8人刑事拘留,销毁其掌握的证据并封杀“大邵阳风骨”微信公众号。隆回警方对肖力之等人的打击,并非其真正有罪,而是因其曾经报道过“劣质学生奶事件”、“贱卖停车位事件”,堵了某些人的财路。肖力之等人被刑事拘留的真正原因是,不该报道旺溪冤案(即本案)真相,害怕其谎言被揭穿,真相被暴露。肖力之等人属于“因言获罪”,应追究构陷者的罪责。

除对肖力之等人进行打击外,隆回警方还滥用刑事手段打击关注本案的其他网民。

隆回警方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特别是“自主脱衣冻死”离奇结论发出后,网民、微信群与日俱增,不计其数。没有一个人相信是冻死。有网友在群里开了个玩笑:公安局长他妈偷淫你信吗?隆回警方便以“辱骂他人”为由将其拘留10日。

有网友主动带家属进京上访,回家后第3天,隆回警方便以“发布虚假信息”为由将其拘留10日。

2019513日,隆回县公安局向申诉人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全县130万民众无比愤怒,有网友倡议万人签名向中央习主席告状,特意从外地赶往隆回旺溪。回家后第2天,隆回警方便以“篡改国歌歌词”为由将其拘留20日。现《万人签名书》已被当地派出所强行没收。

到目前为止,隆回警方以各种理由共拘留20余人。还扬言,要将这些人也归入肖力之一伙。

总之,很多网友都因为议论旺溪事件或者替被害人家属出头而被拘留!尤其是在隆回乃至所有邵阳地区公职人员禁言旺溪事件。

另外,隆回警方除对自媒体“大邵阳风骨”微信号进行封杀外,还对其他对本案进行客观报道、质疑、评论、转帖的人的微信群、微信号进行封杀。

隆回警方的疯狂行为,几近百色恐怖!

(十四)隆回警方代言人“星空侠士”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隆回警方对肖力之“大邵阳风骨”微信公众号、关注旺溪事件的微信群、关心旺溪事件的正义人士的微信号进行封杀,却让自媒体“星空侠士”放任自流,胡说八道。

肖力之等5人(后又增加3人,共8人)被刑拘及“大邵阳风骨”被封杀后,隆回警方代言人“星空侠士”腾空出世。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判断,“星空侠士”就是隆回警方某个文职人员。“星空侠士”的文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污蔑肖力之,另一类是对旺溪冤案进行误导,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如对“冻死”作所谓“深度”、“权威”解读,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进行误导,对陆壹两只鞋子不见进行分析。但没有哪一点能自圆其说,甚至相互矛盾。如星空侠士称:

“现场两小孩衣服鞋子为何不在一处?隆回当天气温零下6度到1度,小溪水位上涨,造成部分衣物被浸湿,位置变动,鞋子被冲走。”

水在零度会结冰,既然“当天气温零下6度到1度”,小溪水位就不会上涨,这是常识。星空侠士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其何等无知!为什么罗志强的两只鞋子没被冲走?难道水也会因人而异?而事实是,陆壹的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不知去向。

(十五)隆回警方利用电视对大众进行误导,企图先声夺人

“自主脱衣冻死”显然与事实不符,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种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为掩盖事实真相,隆回警方除利用“星空侠士”对大众进行误导外,还利用电视进行误导,企图先声夺人。

先是利用本地电视台——隆回县电视台,后是利用湖南经视。这些节目,无非就是自编、自导、自演、自欺欺人,掩耳盗铃。如隆回县电视台对肖力之“诈骗”的报道,连问题学生奶肇事者都跑出来翻案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

最可笑的是,湖南经视2019651830分“经视大调查”节目:“隆回旺溪两小孩之死真相——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在该节目中,民警卿一、法医欧阳一威、犯罪嫌疑人罗孝奇、湖南经视台记者、节目主持又一次自编、自导、自演了“自主脱衣冻死”的闹剧,简直笑话连篇,漏洞百出,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见《让我们来揭穿经视大调查“自主脱衣冻死”的谎言》)。

(十六)隆回警方用鉴定代替侦查违法

从案发至今已七月有余,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隆回警方不侦查、不立案,用鉴定代替侦查,有违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凡是用鉴定代替侦查的命案都是有问题的命案,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便是典型案例。现三级公安企图让旺溪裸死案朝着黄静裸死案方向狂奔!

(十七)隆回警方不出示、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2019513日下午,被申诉人向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交付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当即表示不服,要求第三次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需要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无奈,只好向湖南省公安厅尸检人员陈和军索要,同样遭其无理拒绝。据此,被申诉人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十八)以高压手段逼迫被害人家属接受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

早在201931日,隆回警方第三次“警情通报”公布“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之后,就想草草结束本案,称:“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

特别是,2019513日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之后,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小沙江镇政府联合起来以高压手段逼迫被害人家属接受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

2019721日,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宁顺双打电话给申诉人,称:有领导欲强行火化尸体。2019724日,申诉人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申诉人、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抓走并拘留5日(见附件72019725日,隆回县公安局向申诉人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8),这明显是企图毁尸灭证,图谋不轨!

为防止其强行火化,申诉人先后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隆回县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邵阳市检察院递交了《严正声明》和《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同时,还向隆回县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揭穿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之报告》并向邵阳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寄了抄送件。

201981日,被害人家属先后去隆回县检察院、邵阳市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寻求帮助,恳请其行使监督权,得到的答复完全一致:管不了,找隆回县公安局。

无奈,201982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见到办案民警卿一,要求延期处置。卿一称:到了殡仪馆的尸体必须火化了之后才能领回。家属称:现在程序都还没走完,应该继续保存。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可以自己保存。卿一说,那你去找政法委宁主任和殡仪馆负责人。无奈,只好去找殡仪馆负责人。殡仪馆负责人打电话给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理结果:可以由家属出钱继续保存。签完协议正准备付钱时,法医戴国才打来电话,横加阻拦。结果不了了之。卿一和戴国才为什么要横加阻拦?

201983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从上午8点一直等到下午6点才给出答复,称:尸体暂时不火化,家属可以请法医重新鉴定。家属要求隆回县公安局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并交付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书》,隆回县公安局无理拒绝。86日,申诉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退回的《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三、有问题的司法鉴定

(一)县、市两级公安第一次司法鉴定

隆回警方除不立案侦查等反常行为外,还在《鉴定书》上做手脚。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中的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由隆回县公安局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后结论为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欧阳一威和戴国才)所下。

尸表检验:

1、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2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3、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腰背、臀部及四肢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苦笑面容”。

“发育正常”表明孩子正常,没有其他疾病。据此,不能下“疾病致死”的结论。

“尸斑位于腰背、臀部”表明死亡时呈仰卧位。

“苦笑面容”表明:一、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二、“苦笑面容”与死后人为现象(翻开眼睑观察瞳孔、打开口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被他杀后置入寒冷状态)及照相角度有关。因此,不能凭“苦笑面容”下“冻死”的结论。

4、该《鉴定书》称:陆壹“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前胸、腹部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呈苦笑面容”。

“尸斑位于前胸、腹部”表明死亡时呈俯卧位

“发育正常”(见上)。

“呈苦笑面容”(见上)。

尸体解剖检验:

该《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

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但隆回警方并未对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理化检验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2号尸体陆壹的肝脏组织、胃壁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

理化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及检验员有关。如果送检材料与检验员没造假,理化检验可以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病理检验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所送检材作出法医病理诊断为: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

     病理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有关。如果送检材料没有造假,病理检验就没有问题。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没有直接给出死亡原因的结论。

结论

结论是由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欧阳一威和戴国才)所下。

这里主要看他们的论点、论据与论证。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仓架岩:气温1℃,溪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溪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隆回警方的整体意见是:“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其中,有三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

那么,隆回警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的依据又在哪里?

排除他杀”的依据

2019419日,有人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相关情况。201942115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锄头柄应该与陆壹的五颗牙齿脱落有关,电线、孝布与罗志强的死有关。也有可能: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有多处血迹、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或老屋附近,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作案第二现场是苍架河,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

“②自主脱衣”的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见前)。

“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中,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没有陆壹的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只,另一只不知去向)和外套,两堆衣物是湿透的(可能衣物上有血迹,被清洗过)。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应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或附近。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鼻腔、口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201942115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2019513日下午,隆回警方在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鉴定意见时也称:“死者陆一、罗志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

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一是既便身体发热、出汗,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冬天;二是小孩要洗澡,肯定选择家里;三是从地理位置看,滑雪地离家很近,要洗澡也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四是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

作为刑警和法医,怎么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

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见附件3)。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③冻死的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二、“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三、“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隆回警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三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纵观整个《鉴定书》,隆回警方所犯的错误为: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声东击西、以表代里、以点概全、避重就轻。

隐瞒事实真相。《鉴定书》将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见附件1 P4),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而实际情况是,两被害人口腔、鼻腔明显有淤血(见附件2 2.32.7),有多处明显的外伤(见附件2 2.62.82.92.10),陆壹左腿严重变形(见附件2 2.6),罗志强两膝盖明显有淤青(见附件2 2.9)。

被申诉人是否隐瞒了其他事实真相,我们不得而知。

捏造事实。隆回警方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

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附件1 P6

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6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由此可见,陆壹的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是隆回警方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声东击西。把尸体发现地作为作案原始现场。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有多处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衣物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以点概全。《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避重就轻。避重就轻表现在:陆一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两被申诉人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被申诉人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被申诉人不鉴定。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首先是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其次是对陆一牙齿脱落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再次是,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孩子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半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下午1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15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15分钟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30分左右。罗志强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

(二)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

2019513日下午,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时,并未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见附件5),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329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赴隆回县,对两名死者重新进行尸体解剖,提取检材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425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可排除陆某、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某、罗某强符合冻死。”

以上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陆某、罗某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为隆回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意见第二次下的结论。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鉴定结果:

根据《鉴定书》“三、论证”(见附件1 P7)及“四、鉴定意见”(见附件1 P8)可以得出:

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根据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鉴定意见: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没有实质性区别。但省公安厅毕竟比县、市级别要高些,比第一次鉴定多排除了两项(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鉴定意见措词也略有不同:县、市用十分肯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省公安厅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冻死”。为什么如此雷同?因为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

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只做了记录: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根据其文章风格应为“星空侠士”)《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陆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所述,壹缺失牙齿6颗,与陆一奶奶所述相符:“陆壹第一次换牙除上面一颗没长齐外,其他都已经长齐。”,即一颗为自然换牙,其他五颗为外力所致脱落。湖南省公安厅所称“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六颗换掉,这是常识。没想到,湖南省公安厅的法医跟小县城法医医术一样低!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出来,为什么不鉴定?

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送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与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相同,病理检验结果肯定相同。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的“符合冻死”的结论。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2019329日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死者的体表特征已非原始体表特征,而是被置入零下50多度(因为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冰冻了近三个月的体表特征!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不向被害人家属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敢公之于众?因为这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鉴定书》。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应属于他杀

 

四、事实真相。

根据现有证据推断,事实真相应该是这样:

201912日下午2点许,在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或老屋附近,先是三个小孩之间发生口角,然后导致斗殴,再由斗殴导致重伤或杀人。导致重伤或杀人后,有人打电话给母亲李萍,李萍赶到现场后不知怎么处理,又打电话给罗孝奇的父亲罗孝奇的父亲赶到现场后,发现陆壹已经死亡,怕罗志强叫喊,便用孝布捂其嘴,用电线绑其手脚(也有可能: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又怕罗志强回家告知家属,夫妻俩便商量: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将罗志强也弄死。打死或掐死会留下明显痕迹,最好的办法是放入水中浸死。于是,将陆壹的尸体运到河边(下午2点已死亡,搬运过程中袖套遗落路边,沿途有血迹)并胁迫罗志强走到河边,再将罗志强放入水中浸死。然后,制造一个落水身亡的现场。

根据罗孝奇的辩解:“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判断,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李萍将其捂死或打击耳根穴致死

再根据当天死者爷爷两次见到李萍和罗孝奇,杀害罗志强的是罗中建,而不是李萍。另外,罗孝奇的舅舅也参与其中。但犯罪嫌疑人毕竟不是惯犯,所以漏洞百出。

后来,又由于警方(县、市、省厅)有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某种利益关系或特殊关系,便利用职权,根据案发当晚罗中建一家与派出所、镇政府等人的商议结果,硬将其制造成“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的虚假事实。隆回警方的做法是:因罗孝奇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弱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于是,将罗孝奇装扮成唯一目击证人,反复强调他智商有问题。但罗孝奇一个人是不可能将死了的陆壹和活着的罗志强弄到河边的,更不可能一个人将罗志强浸死。隆回警方极力打压肖力之及其他网友的真正原因是怕真相败露。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及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隆回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所称“无犯罪事实发生”及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所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证据与线索多的是,是公安机关有意包庇犯罪嫌疑人而不调查取证。本案是典型的他杀,即由未成年人的过失杀人导致成年人的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被害人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李萍将其捂死或打击耳根穴致死,罗志强是被罗中建放入水中窒息死亡;“自主脱衣洗澡冻死”及“符合冻死”结论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一家与保护伞及利益集团最初商议的结果。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陆溆良

   201985

 

7 家属向湖南省检察院《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湖南省检察院:

201912日下午,申请人两个儿子陆壹、罗志强惨死于溪中。隆回县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赶到现场后,不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也是案发当晚“自主脱衣洗澡冻死”阴谋策划人之一。贵院副检察长刘丁炳是伍霞的亲舅舅,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之情形。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出回避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陆溆良

                              2019年8月8日

8 家属向湖南省检察院刑事不立案申诉处理结果咨询函

咨询函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本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201912日中午,咨询人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咨询人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

20195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咨询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咨询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516日依法向其提起复议。

2019531日,咨询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无犯罪事实发生,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咨询人对隆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201981日,咨询人收到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刑立复核字[2019]006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本局不予支持”,“维持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复议决定。”

咨询人对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不服,于2019812日通过EMSEMS单号:1123644389378)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同时还提交了《回避申请书》。同日,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寄了抄送件,收件人:叶晓颖检察长。

另外,此前咨询人还于2019727日通过EMSEMS单号:1137173398878)向贵院寄了本案的检举材料,收件人:叶晓颖检察长。

现来函询问:

1、咨询人向贵院检举后的处理结果信息;

2、咨询人向贵院申请刑事不立案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信息。

以上信息请书面告知咨询人为感为荷。

 

此致

敬礼

                                                                       咨询人:陆溆良

                              20191020日  

 9  湖南省检察院对咨询函的口头答复:已转交邵阳市检察院 


10 家属向邵阳市检察院关于刑事不立案申诉处理结果咨询函

咨询函

 

邵阳市检察院:

本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121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201912日中午,咨询人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咨询人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

20195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咨询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咨询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516日依法向其提起复议。

2019531日,咨询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无犯罪事实发生,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咨询人对隆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201981日,咨询人收到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刑立复核字[2019]006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本局不予支持”,“维持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复议决定。”

咨询人对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不服,于2019812日通过EMSEMS单号:1123644389378)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同时还提交了《回避申请书》。同日,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寄了抄送件,收件人:叶晓颖检察长。

另外,此前咨询人还于2019727日通过EMSEMS单号:1137173398878)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寄了本案的检举材料,收件人:叶晓颖检察长。

20191020日,咨询人向省检察院去函,询问处理结果。2019116日,省检察院来电,称:根据叶检察长的批示,已转邵阳市检察院处理。现来函询问:

1、咨询人向省检察院检举后的处理结果信息;

2、咨询人向省检察院申请刑事不立案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信息。

以上信息请书面告知咨询人为感为荷。

 

此致

敬礼

                                                                                                          

咨询人:陆溆良

 

                                             20117

11 邵阳市检察院对咨询函的答复: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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