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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是 2012-7-17 00:23
咋不见你了呢?傻家看不见剁椒鱼头那道菜了。问好!
dadaoliulaohe 2012-7-11 19:54
大棚,我要打倒刘老黑,也坚决反对桑兰的不道德行为。
你为桑兰卖命图个啥呀?
今又是 2012-4-28 21:34
mgzww999: 不敢当,直言二字而已。
马拉耙子,你可知道如今说真话的成本?你当然知道,不仅如此,你还很清楚可有的结果,在体内身外。傻家不管,依然就着性子叫声好,是难得!
今又是 2012-4-28 15:33
看了一位博主对于天鹅公主复出的文章,不知所以。但我看见了你的诗文和相关意思,我留了言,不想你错过我对你的欣赏和无比的敬意,转录在此:
999君,傻家依然非常、深度、极其欣赏你男人的风骨。这才叫真正的君子模样和风采。非常钦佩。我就代表自己对你深深一鞠躬,你,真正好样的。
脚注:我对999君的话,不涉及任何其他人和任何其他是非争执和观点。我就喜欢男人有腔有调的。
今又是 2012-4-28 09:06
mgzww999: 和艾艾一直没有电邮联系,LAO最近忙,估计他也没有兴趣再上来。我也很想念他们。
非常理解。那两位最灿烂的地方是:理性+条理+不折不扣!都是很简单朴素的东西,关键是有没有,大不一样。是光彩!
今又是 2012-4-27 22:51
也托你跟艾艾和LAO说一下,在下非常喜欢那二位,不敢有忘。
180pig 2012-4-13 08:22
刘国生这个“清华北大生”的水平你看到了吧
徐敏豪 2012-3-31 05:32
   原来是个虚幻,没有姓名。
今又是 2012-3-20 21:48
上龙的文采好,眼力好,叙事极其出色。介绍一下: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4745&do=blog&id=130536
因为你也是非常好的才俊,我就帮着推荐下。谢谢。
威聯 2012-3-1 23:04
  
随笔 2012-2-3 13:40
mgzww999: 我和LAO最近有电邮联系,主要是向他请教法律问题。你对徐的攻击没有错,但是出发点有些不明确。我从律师职责方面为他的权利辩护是对的,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限制 ...
非常感谢你如此坦诚的回贴,虽然LAO说律师不考虑社会道德,但我感觉他从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两方面讲都是令人敬佩的。
我看过他给桑兰的信,非常感人。只是当初桑兰没有听LAO和莫虎的劝告,选择了另一条路。
再次为你给我的法律咨询表示感谢。有机会代我问LAO好。
随笔 2012-2-2 23:48
听说你是LAO朋友,我真的很想听听他的看法。也许我对徐的反应是过于强烈了,你以前留给我博客上的留言,律师的职责,对客户忠诚,我觉得他做的是太过了。不知LAO会如何看待此事。
mgzww999 2012-2-2 01:06
我回复的主要是说要理解刘谢的处境,不要给他们施加一种道德责任的压力。最后用了你引用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几个字劝大家反思,如果被告是自己的父母亲人,我们还会这样要求他们吗?网上言论多有冲撞,自然也有不对的地方。你的理性回应使我反倒有几分不安,虽然我们的观点仍有不同。
随笔 2012-2-1 23:38
你的第二个留言我还没看到就被你删了,既然你删了你的,我也删掉我的,因为我觉得在刘谢的这篇博客上争论有些不妥。
方枪枪 2012-1-21 10:58
龙年万事兴,身体健如龙,好运猛如虎,事业时时顺,生活美如凤。
礁石 2012-1-19 21:53
送您一段视频。祝节日快乐!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9431&do=blog&id=124070
sztao 2012-1-19 21:01
祝你新春快乐! 龙年飞黄腾达! 龙年吉祥!
海明是阿Q 2011-12-27 23:26
mgzww999: 我完全不同意随笔在关于律师和隐私这两个论题上的观点,这一点在我对她另外一个博文的回复中已经说过,在评论曹长青的回复中又讲得更明确了一些。她应该都读过, ...
我同意不必再在网络搜索和保护隐私这个问题上再作文章,因为现在这个论辩已告一段落,已经各抒己见,不必争个输赢。但是在曹的论点上,我觉得在必要时候应该把你全面的辩驳发出去。
1。当时我看到至少三篇博文转载这个观点,而且得到一致叫好,可见这是一个普遍误区;
2。你写的很精彩,不发可惜。我后来又仔细看了一下,你提到桑兰不仅仅是原告,因为惩罚动议,所以也算半个被告,需要律师,这也是法官延期的理由。还有几项存活,说明法官都没有彻底否定。这些都是我原来没有想到的,所以对大多数人应该也有启发。
3。因为是反驳曹的观点,不算对随笔先生的不尊重,而且我对她的回复也有种承诺的意思。
当然是否发,何时发,还是你自定。
海明是阿Q 2011-12-26 22:22
999老兄,请到随笔先生的博客去一趟。她在反驳我的文中引用了曹的论述。另请见我给她的留言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12-22 20:18
mgzww999: 我也认为曹长青关于原告与被告那段论述是不正确的,我前几天在随笔的博文讨论中说过我的观点。你的前三条我完全同意。第四条要分几种情形分别对待。对于初次兴诉 ...
你写得很全面,完全赞同,尤其是最好一条你不同意的。我有另外一个例子,贺绍强是个混蛋,不代表他律师是同伙。你对这个案子肯定比我了解地多。
如果你觉得有反驳的必要,你就把你的发了吧。是你的帖子,发不发,何时发,你定。我吃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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