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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著作权人无奈的声音

已有 1469 次阅读2011-10-9 08:55 |个人分类:文章|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作者:史殿生

                       该文章发表于2007年9月21日《图书商报》

  日前,我就作品被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第三次侵权一事,接受了《中国图书商报》记者的采访,相关内容于8月17日见报。而后在该报看到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社长刘子瑞作出的相关回应:“该书责任编辑,在出书前与史殿生电话沟通过,对方已经同意,之后又对这种口头应诺不认账,要求一本书赔偿六万元……”

   对于一个文化机构的最高领导者,竟然能如同一个无赖一样,毫无根据地信口胡言,我先是觉得滑稽可笑,而后是非常的愤怒,因为该作品出版前,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没有任何人就此事与我联系,因此刘社长所说的出版前与我电话沟通过,纯属捏造,而且还诬蔑我说“对这种口头应诺不认帐”等等。这是对我人格的极大侮辱。我要对这种无中生有、恶意诬陷的卑劣行径发出强烈的谴责。并坚决要求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和社长刘子瑞必须澄清事实、公开道歉。我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关于要求经济赔偿的数额也是有根据的。目前稿酬按十五年前的标准支付,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同样一本60多页的连环画,在80年代定价只有几分钱,90年代最多几角钱,而现在该书定价在6元左右,是九十年代定价的十几倍,那么稿酬也应该按此浮度提升,这也是目前的行业惯例。此前我曾致函给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要求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索要我绘制的连环画原稿,因为原稿在出版使用后,应该归还作者,而至今我的连环画原稿仍有多部扣押在该社,多次索要未果。

   另外,我与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打交道多年,可谓伤痕累累。因为这不是该社第一次对我作品的侵权。早在2002年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在没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第一次再版了我十几年前为该社创作的连环画《崔玄徽》,此后又第二次以同样方式再版了我的连环画作品《古镜记》,当时我认为出版社可能不好联系到作者,所以没有通知我,我也没有计较。因为既然作品能再版,说明读者有需求,是好事。

   此后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一责任编辑多次打电话给我,称:该社要出一套《三国演义》大型连环画,此为社长策划的重点选题,将来对外进行版权输出,社长答应该书下稿后马上支付稿酬,稿费从优并强调可以躲税。但是对绘画水平要求很高,而在全国范围内,能够胜任的人很少,符合要求的作者十分不好找,要我多帮忙,多画一些。于是与该社签定了一次性买断的合同。我便放下一直从事的中国画创作,用几年时间倾全力创作了十二本该社的约稿――《三国演义》连环画,并全部审核通过,下了稿。可万万没有想到,该社不但没能兑现当初所说的下稿即付稿酬的承诺,后又以此套书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稿费。多次索要,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才答应支付30%的稿费,双方未达成协议。拖了几年后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强行要让我签订废止此前签署的一次性买断合同的协议。气愤之极我便发誓不再画连环画,现已在北京中国画高研班深造,继续潜心国画的钻研。而面对霸道的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我身心疲惫,没有半点力气与他们纠缠,最后作为弱势的一方,只好选择了妥协――只得到了60%的稿费,四万多元的血汗钱被盘剥。此时当初那份白纸黑字,盖有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鲜红印章的合同摆在眼前又有何用?作为被害人,我在气愤之余,只有无奈。作为一个弱势的个体,我没有精力总打官司,更多的只能是选择放弃、退让,也许是有太多抱有和我同样想法的作者,才使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能够蛮横的肆意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并随意单方面悔约。

   在现今知识产权受到重视,国家极力倡导打击侵权、盗版的社会背景下,作为一家“全国优秀出版社”的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其一系列的侵权行为让我汗颜,更让人寒心的是,该社知错不改,还“倒打一耙”污蔑、诽谤我。此时不仅使我产生联想,刘子瑞社长如此善言诡辩之词,以后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再出版任何书籍都不用支付作者的稿费了,因为只要刘社长拿出他那些鬼才知道的“出版前已经和你打过招呼了”等等言论就OK了。如果哪个作者不服,刘社长就可以像对我这样,发威,并开始无赖一样的进行诋毁、污蔑,而作为我们这些纯粹搞艺术的文化人还真没有办法应对。

   我的要求并不高,只想得到我劳动应得的酬劳,而不是几年的心血汗水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被某人的一句话就抹杀掉。我以后更不愿意再看到,侵权的不是人人喊打的盗版者而是一家正规的大型“全国优秀出版社”。我想,我这一观点也代表着人民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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