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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何以刹不住“推杯换盏”?

热度 3已有 4665 次阅读2015-1-21 19:38 |系统分类:杂谈| 宋丞策, 上海市纪委, 踩踏事件, 官员吃喝门 分享到微信

在2014年与2015年交接的“跨年”之际,上海外滩发生导致36人遇难、49人受伤的踩踏事件。在关于这起事件的后续报道中,“官员当晚在附近吃豪华餐”的细节引发关注。

 

中共上海市纪委在1月21日的事件调查通报中,对该细节的报道进行了回应:几乎在踩踏事件发生同时,上海黄浦区区委书记、区长等10名干部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上海市纪委在通报中称,2014年12月31日23时,黄浦区政府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在外滩源文化广场举行新年倒计时活动,区领导参加。结束后,黄浦区委书记周伟等人来到益丰外滩源商场察看跨年活动,到了商场三楼,进入已结束营业的空蝉餐厅(由外滩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吃夜宵。

 

通报称,公款吃喝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撤销黄浦区区委书记周伟党内职务;撤销黄浦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彭崧党内职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黄浦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吴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黄浦区区委办公室主任田作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此外,对孙甘霖等其他6名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等。(来源:新华网121日电)

 

毋庸讳言,二年多来中央新政推行强有力的整顿作风“八项规定”,使一批腐败、违反规定的官员纷纷落马,影响深远。但为何像上海黄浦区政府官员公款大吃大喝这种现象仍未消声匿迹?为何一些地方个别官员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事实上“约法三章”对腐败现象有所威慑,虽然表象看似收敛,但是表里仍然犹存,才使那些人从过去招摇过市公款大吃大喝变成了现在的东躲西藏,它背后的问题和繁衍出的问题或将就是腐败,其危害往往是极大的。事实上,刹不住或者说镇不住的原因无非就是惩戒力度刚性不足,为何总是“杖责”太软?

 

据史料记载:《汉书.景帝纪》(卷五)记载,刘启(汉景帝)当皇帝前后连年歉收,而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并未因此减少。刘启即位后下诏:凡到地方后接受公款招待的官员,一旦被发现立即免职。但是后来下面反映这种处罚太重,刘启接受丞相申屠嘉等人的建议,于公元前 156 年阴历七月份重新下诏:凡接受吃请的官员,餐费自理,吃多少赔多少,但不再免职。之后,虽然历朝历代都制定有相应的限制公款吃喝的办法,但是皆因惩戒力度宽松而屡禁不止。

 

如此看来,古往今来对公款大吃大喝腐败问题并没有一部严刑峻法,也没有实施最严格的依法追责机制。由此可见,根除时下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积弊,绝非朝夕之功。为什么无论新政如何明令禁止,总会有些官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但这又恰恰说明,这“八项规定”还仅仅是“震慑”并未对官员处罚形成强大心灵“震撼”,因为它毕竟还没有上升到刚性的“约法八条”法律高度对官员形成内心的“畏惧”。因此,如何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官员惩戒力度?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款大吃大喝顽疾并未彻底根治,如果寻根问底,就是在现行高压态势下仅仅停留在暂时不敢层面上,还没有在制度上和机制上形成强有力的镇住措施。若一旦高压势头减弱,“推杯换盏”或将还会反弹。笔者以为,要想真正遏制并刹住官员公款大吃大喝歪风则必须要完善依法长效制约监督机制,建议将“八项规定”写入“刑法”,使惩戒尺度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鉴于此加速“八项规定”升级版势在必行,与其“八项规定”震慑,不如“约法八条”镇住。(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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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别梦依稀 2015-1-21 22:49
八项规定 入刑,就需要人大修法,可你知道人大代表里面官员最多,凡是和限制公权力相关的立法总是进一步退三步,官员财产公开已经喊了20多年了。



我建议博主去考证一下明太祖朱元璋的种种严酷至极的反腐治贪手段,比你这八项规定入刑要惨无人道的多, 连多用一张信纸在他眼里都算贪污,特别针对贪官制定了凌迟、枭首、阉割、诛族等酷刑,此外,还有骇人听闻的“剥皮实草”,就是把贪官的皮剥下,里面填上草。并放在贪官继任者的衙门座位旁边,不得挪开,目的就是为了警示继任者。然而贪腐现象仍旧屡禁不止,朱元璋也哀叹:“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

     朱元璋在午门外特设“鸣冤鼓”,民间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讨不回公道,可上京击鼓直接告御状。朱元璋还废除了只有朝中大臣才可早朝的规矩,规定凡朝廷命官,均可参加早朝上殿议事,若有隐情还可要求单独面圣奏报。
    此外,朱元璋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群众反腐教育,1385年,他下令《大诰》“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终洪武年间,《大诰》三编共印数千万本,成为近代史上全球发行量最大的出版物。要求官员个个知道,老百姓识字的要背诵,不识字的有人念了听。还规定:有这套书的百姓,犯法如能熟读《大诰》,可以减轻处罚;没有则加重处罚;拒不收藏者,则流放边疆。

  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年代,赋予百姓直接查送官吏的权力,是中国几千年法治史中破天荒的政治创举。朱元璋能借助民力反腐,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其以民制吏的做法有很大的政治极端性和历史局限性,他远没有把以民制吏的群众反腐运动经常化、制度化、普遍化,因此其反腐成效有限,以致官吏“造罪无厌”“终化不省”,最终不免明朝走向衰亡的历史命运。

  从朱元璋发动的群众反腐运动看,“制吏”的人只限于乡绅耆老、贤良正直、豪杰人士,远不是全体公民。朱元璋明确,“乡间年高有德者,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年终时共同商议确定,本境祸害百姓的有几人,造福百姓的有几人,赴京面奏,朕必然做到为善者嘉奖,为恶者严惩。”从中可看出民告官的时间只限于年终,远不是随时随地。《大诰·乡民除患》中明确限定了“被造反”的对象:“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朱元璋群众反腐运动的对象只限于地方官,而不包括位高权重的大臣,更不包括握有绝对权力的皇帝自己,这也决定了群众反腐不可能深入彻底,有其诸多局限性。

所以,在对比一下维尼的以巩固权力为初衷的反腐,有什么不同呢?
回复 学而不倦 2015-1-21 22:21
“千里作官,为的吃穿”,官场陋习几千年,没有非凡的“断腕”是不可能真正止得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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