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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记者刘虎实名举报贪腐被以诽谤罪批捕的申诉理由

已有 1460 次阅读2013-10-23 10:5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北京市, 实名举报, 重庆市, 渝北区, 诽谤罪 分享到微信

记者刘虎实名举报贪腐被以诽谤罪批捕的申诉理由

《新快报》记者刘虎于2013年8月23日中午,在重庆市渝北区家里,被北京市公安抓捕之前他曾在微博上实名举报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崔亚东、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重庆市原副市长、现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涉嫌违法行为

刘虎家人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上称:“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我局于2013年9月30日20时对涉嫌诽谤罪的刘虎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本人作为中国第一部旨在“替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新书《维权指南》的作者,虽然遍翻大陆相关法律书籍亦尚有以下疑问提请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给与开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那么请北京市检查院和北京警方来解释一下,你们是不是诽谤罪的直接受害人?你们公诉记者刘虎涉嫌诽谤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及时公布,以正视听

二、刘虎实名举报的哪位现任官员可以代表国家?维护哪位官员的个人利益就等于在维护这个国家的利益?

    三、刘虎实名举报的哪位现任官员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哪个地方的社会秩序?请提供资料证据。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内容是否可以规范指导此类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有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你们对涉嫌诽谤罪的《新快报》记者刘虎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可见,“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中国大陆社会是需要更多像记者刘虎这样敢于仗义执言的社会中坚力量?还是需要更多刀笔吏恶意罗织罪名来企图打断这个民族的脊梁?为什么富豪们、权贵们都忙着转移资产,移居海外?一个人人自危、得过且过、道德滑坡的社会能成为世界向往的地方吗? 

    撰稿人:《维权指南》作者           王军军

电话:15877350143         邮箱:1511941614@qq.com 

                             2013年10月14日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节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有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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