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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微大印岂能作为执法者手里的玩具

已有 3686 次阅读2016-6-7 21:21 |系统分类:杂谈| 执法者, 玩具 分享到微信

国微大印岂能作为执法者手里的玩具

 

前些年老百姓在维权中,起.申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律未从墙上走下耒,自认为误导上当而倒霉,99%的个案不了了之。最关键的要命点,是否正义的话事权,掌控在人民花钱雇佣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腐败了的公务员手里。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再显。如下列;医疗侵权’案,从20055月份当事人就艰难的维权。经过县..省三级法院五年漫长的四审,仍遗漏了;.眼内异物未取尽;.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级糖尿病与该说明书相符;.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诉求无一列入审理范围,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受到损害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详见2015-05-28 15:10中国新闻报 记者:admin ”)中国新闻报“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

党的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人权保障、依法纠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等目标。党中央有了新的指示后,给当事人注入了活力带来的慰藉是;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因此,又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规定;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

然而,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的指示在宝鸡市检察院又成了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违反法定程序

当事人依法提出抗诉和检察院受理(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

但检察院作出的“宝检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审查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认为;对未“受理”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进行“审查”作出了法律文书; 违反【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规定。而“受理”了的是再审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未以此作出“审查决定”;违反【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规定。

另外,认定事实不清,无有证据及法律支持;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2004515日至10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错误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有悖【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眼内角膜异物未取尽’是引起本案的诉讼主体,其他遗漏暂且不说就论背道而驰,如;‘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1. 原告提交的下列证明的事实;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

.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又被排除再外)

 2.被告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被告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的:
    
1】“9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
被告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事人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的规定医患双方对异物未取尽有据证明已无争议权力执法的任性出在,原告没钱又没权是弱者外、但拥有诉讼举证的权利,提供了‘眼内异物存在’证据,可两院只认这几张纸而不认纸上所证明的事实不理解;但被告在住院病历和答辩补充意见陈述中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也不去认就更不能理解。法院四审不认才提出抗诉监督,可检察院仍同出一辙不去纠错;寻找多次也不做出合理解释?政府部门行使公权,如果不能自律,谁又能奈何?法院伪造证据荒唐,检察院不追责才算更大的荒唐。然而,就是这一十分明确的违法侵权问题,却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

当事人也不知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耒让法.检两院才能认定眼内异物存在’?

办案就靠证据。因为再审案卷里既有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这就要看法官. 检察官的作为,是秉公而断?还是以权代法?在证据学中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让无言的证据开口说话。此案中不是证据说错了话,而是获取证据、组织证据链条的办案人违反了证据规则。不严格遵守证据使用规则,证据成了办案人手里的变形金刚。反思此案,办案人员在证据应用方面至少存在以下错误:一是错误地排斥了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二是对证据作了错误的选择性使用。不让无言的证据开口说话。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

医疗纠纷是双输的案件:原告输掉的是健康;被告在行政处理中不同意鉴定,一审中未主动申请鉴定,已意识到要输掉经济利益。但执法者偏要弄出个‘赢家’耒让公知输了良知,法.检两院输了原则,法律输了尊严

老百姓上法院打官司,大多是到了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地步才求助法律的支持。诉讼前,当事人有据证明上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是被告所致。被告在诉讼中始终未举出;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上述医疗过错的证据。法院审理遗漏诉求,检察院抗诉又回避诉求;不让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院也没有调查收集到一份合理合法的证据耒能够证明是当事人自己所致?那么产生的上述并发症和后遗症又是应谁之错所致呢?在漫长的11年维权中,法院和检察院是混饭吃的,根本没当回事;任性的程序“空转”直接有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导致政府公信力的无形资产在流失。例外地产生了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对恶人的同情。这样下去此类问题积累越多公民的怨恨就越大,把社会已置于矛盾的火山口。

请求检察院纠错,并不是当事人好事找茬,更非故意怀疑一切,经过法院四审的案子就不可能无错?法律规定只有华山一条路才能返回法院再审,其诉求在监督中陈述表达却几至于零。说到底,也只能是特权在此做怪。法律成了纸上的东西,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这样下去怎么行呢?真的很耽心人头换来这个来至不易的社会,葬送在腐败分子手里!

百姓的事情本来就没有小事;有些看起来虽然是小事,但在巨大的基数下,累积起来就是天大的事情。维权人想通过法律讨回公道;在法治社会中,这也是对是非曲直的最终裁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法成了权势人用来欺负弱势视群体的工具。不打官司又没有其他方式救助,只有忍气吞声;实在忍无可忍。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已成常态,为啥会有这种窘境?由维权者变成违法者!恰似一把正义的尖刀划开了当前的司法对弱势视体救助的脓包。

20055月起诉至今已有11年的漫长艰难的诉程,县..省三级法院四审采用的证据缺乏内在联系又遗漏了诉求,存在如此多的问题,作出的法律文书均‘驳回’。失去职能的检察院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例行公事,‘程序空转’让同行暗度陈仓,又在者滴血的伤口撒上盐再次举起屠刀遮盖了原判的羞丑。给枉法的裁判开出合法证明是在司法监督中非常罕见。身体健康受到无辜伤害后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赔偿。截止目前,法定的诉讼程序已全部走完无一纠错。这么一耒,当事人用血汗辛苦赚耒的几千元用于起.上诉费白交给了法院。买耒了程序‘空转’被这颗救命的‘稻草’终结了返回法院再审的公平公正之路。申冤好似陷进烂泥潭,越陷越深。已处在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的尴尬窘境。

本来应该有法院.检察院依法应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又推给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推了之。让秦香莲陈世美解决问题,结果会怎样?

   虽说宝鸡市检察院终结了返回法院再审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亊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亊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三)等规定,仓白无力失去了应有的尊严,践踏是法律人的耻辱,无疑是煽了法律的一个响亮的耳光。

司法为民喊了几十年,直到今天依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来

正应了郑板桥的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法律是国家对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团体等社会主体的规制规范,所以它既是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也是人民权利维护的利器!原监督这种霸气审案,没事可以整出事来。询私枉法暴露得淋漓尽致。如此敬业让聋子的耳朵再伤了民心。

面对这起有损害而得不到十多万多元的赔偿,估计搁在谁身上都不情愿,但出了这样的事情,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但是,带具有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则成为执法者手里的敛财.拉关系的工具,庄严的国微大印又成了这些人捉迷藏的玩具,查明认定均无据支持!这个案子已不是个人的争议,而是之争,是正义非正义之争!一次的希望,一次又一次的上当。法律虽然汗牛充栋,却不过是权贵的妾妇,柔媚无骨,委琐下流。受命去惩办弱者时,它雷霆万钧,无坚不摧;需要保护弱者时,它往往装聋作哑,推而不动,乃至隐迹遁形。

可悲可叹的是,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虽然66年前就被宣布为国家的主人,但在权贵眼里,他们始终是路边的狗尾巴草,猪可以吃,羊可以啃,牛可以踩,狗可以尿;他们没有人权,更没有尊严。凡是有钱有权的人都可骑在脖子上拉屎撒尿。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国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就为人们描绘了一幅宋朝末年司法腐败,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申,社会黑暗,天怒人怨,官逼民反,人们被迫无奈,纷纷扯旗^**,啸聚梁山,与官府对抗的历史画卷。

当事人; 杜斌  联系电话;1538457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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