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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求国家邮政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对圆通速递的申诉

热度 1已有 2353 次阅读2016-7-7 21:59 |系统分类:杂谈| 圆通速递, 国家邮政局, 联系电话, 身份证, 陕西省 分享到微信

再次请求国家邮政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对圆通速递 不履行实名制收寄.投递,损毁珍贵文物依法调查’处理的申诉

申诉人(以下简称收件人):杜斌,男,职业;农民,身份证;610322195003084838,联系电话;15384578582。邮编;721406。地址;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
   
申诉人;上海圆通速递公司(以下简称圆通)董事长喻渭蛟,地址上海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28号,邮政编码:201705,电话;02169777888
 
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之规定,特提出调查处理申诉;

.事实与理由

2016118日,我儿子接到凤翔县柳林镇代理圆通速递公司的员工邓胜利的电话,他告知有寄到的包裹速来取。速递单号为560238754032当晚18.40点后,儿子告知下班的姐顺路捎回,到网点取包裹过程中,邓既未核实代收人身份;又未告知先验货后再签单;而是先拿出货单让收件人签名后再用货单找包裹。吃完晚饭,我打开捎回的纸箱,发现邮寄的物品是交了几千元,放在上海展销,合同未到期而联系不上,去上海取物人去楼空,打有出关火漆印,价值320万元的元代钧窑碗已损毁。才明白是放在上海销售失而复得的藏品。感到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立即同女儿带上损毁的文物,去离家不足300米地的圆通网点,当场让业务员看后,协商取回不到一个钟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其答复;收件人找上海圆通总公司。

文物损毁令人震惊,在圆通申诉渠道不畅令人发指

119日收件人立即和上海圆通公司联系并反映了收寄文物的包裹面单,无有寄件人的一字信息和确认寄的何物及是否保价?同时,也未有圆通验视标记和经手人的签名。其他拦空白,唯有收件人信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圆通承诺;寄件人不如实签写信息及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是不充许收寄。收寄本单的依据是什么?同时,瓷器是易碎质脆物品,包装周围应有防震设施支垫。寄件人未按包装要求;纸箱内径高21.5公分;两件物品相加高度23公分;就不放支垫物在箱内高度还差1.5公分。同时,纸箱窄内径仅有24公分;硬要塞进口径25公分大的钧瓷碗;周围未有防震设施支垫,钧瓷碗簿又历经了几百年的苍桑就显得更脆弱,经不起挤压。寄件人这么能逃避收件人追究其违约合同的法律责任;不考虑途中损毁的问题?但作为专业的收寄公司既未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加固,又未粘贴‘易碎’物品标志。想赚钱又不想承担责任,客服称公司和邮寄方在收货中就已签订了运途中若出现的所有损毁,公司概不负责赔偿的协议 圆通客服这么一说,公司对损毁320万元的文物不承担一点责任,反成了收件人的不是!收件人又告知让客服将和寄件人签订了不赔偿协议用邮件发过耒,她答;是商业秘密拒绝提供。因此,收件人用邮件在圆通公司客服投诉中心网站,连续两次申诉;

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的在圆通成为一纸空文

1.圆通接收了未履行实名制’的货单,收取了寄件人的邮寄费用,证明已生效的快递单,损毁了邮寄的‘物品’不按规定赔偿,没有法律支持;

.收寄中,寄件人不提供填写确实的地址和详细信息,根据快递行业有关规定根本就不能收寄!但圆通顶着风险进行了违规收寄。那么收寄本单业务,支持的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及圆通速递服务协议是那部. 那条、那款?

.此前,收件人已联系不上寄件人。怕两件东西丢失2016113日就去上海伯艮公司原址已人去楼空。找当地所辖打浦桥派出所报案,其说合同未到期不归属报案范围。14日中午又从上海工商管理局查明20151225日该公司已注销。因此,收件人需收回藏品在上海咨询了律师答复,有两条图径;其一. 公司原驻地诉讼;其二.合同到期后仍收不到藏品可上海警方报案。蹊跷在当天下午寄件人或许怕收件人了解自己的详情后,会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未暴露签写自己的信息就寄出,网点揽派业务员在服务过程中,也不要求寄件人按规则填单?已成为寄件人借用合同欺诈的同流合污者,或者说是协作者,实际在某种角度积极配合了寄件人。这么一耒,圆通也同意默认,自然就成了协助寄件人逃避收件人追究合同违约的犯罪同伙。同时,寄件人寄件后至今既未通知收件人收货,又未直接交损毁的物品,而是快递服务组织间接递交,圆通联系不上寄件人,是内部工作人员造成,与收件人毫无关系。不按规定协商解决赔偿的问题,得有说法吧?

.按照(圆通服务协议)‘寄件人可以与快递服务组织约定送达时间’。并没有约定公司对外可签‘出现损毁,概不负责赔偿’的承诺。但圆通客服多版称;对外己签订了‘出现损毁,概不负责赔偿’和‘(我司可提供与客户聊天记录及证明)’的约定,又不拿出证据来。不能作为显示公平.公正,风险共担的借口?于情于理于法叫人不可思异!暴露了圆通存在宣传和收寄运作中的欺诈,不履行自律的行为。

2.在邮件处理中不规范;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不能任意损毁。寄件人邮寄的‘元代钧瓷碗’是瓷器,归于易碎物品。寄件人用纸箱不符合易碎包装标准,内件与箱板之间未有支架,防震衬垫等,圆通未建议寄件人应用木料或坚韧的硬塑料等,达到符合易碎包装就进行了收寄收寄后,公司也未按易碎标准加固包装,导致内件的破损。

.寄件人隐瞒了真情,未在(详情单)上填写邮寄的物品?验视人员也在邮件封面上粘贴易碎物品如;红杯红杯水及匆倒置物品标签。从(详情单)上根本看不出来内装何物?收寄人员是谁未有署名,这些违法行为必究。

.(圆通服务协议)对外承诺和560238754032(详情单)操作不一致;

.(圆通服务协议)寄件人确认交寄快递价值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按照补救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三倍。

.560238754032(详情单)印有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及未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但是,公司对寄件人也未要求在确认‘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小方格里打上符号,就证明寄件人对所交寄的物品价值未确认是多少?同时,能够证明公司同意又未注明‘物品价值’ ,其行为证明已确认‘寄件人对价值未确认的事实’。双方的合同才形成。

.(详情单)未有邮资是多少的金额记录,就按上述的‘未保价快件毁损,赔偿限额为资费三倍’,和‘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两者都没有具体计算赔偿的基数,那么暂不说追究圆通的其他违规责任,就论此行为只赔偿300元有何根据?

3.最后,在投递过程中违反《快递业服务标准》5.4.2.4.2.代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寄件人已联系不上,未与收件人联系代收人是否可收?.既未告知代收人的责任又未告知代收人当场验视的义务;也未查验代收人的身份证明;    .在货运单上由投递人弄虚作假签了‘收件人本人收’字样。俗话说;事有耒由,物取经手。况且寄件人未给收件人告知,邮寄藏品与损毁不赔偿的约定。在网上给圆通公司发过两份申诉邮件后,因圆通找不到寄件人才承认错误未履行‘实名制’。愿赔偿损失100元,去上海找圆通公司诉,答应;‘只赔三百元’前几天又去上海圆通公司上访,客服答复;负责人没在正出差。又白花了一千多元空跑一回!投诉渠道一直不畅。收件人又给马军胜局长邮箱又投递了申诉。国家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以下简称申诉中心】于今年0304日和 0330号转给收件人,圆通客服回复:经核实,此件0114号由上海市卢湾区西部发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此件0118号客户已签收,针对客户所申诉的问题。此件我司于03011106分联系客户杜斌(收)电话15319270828解释并说明原因,此件揽收时我司已告知此件属易碎品,快递途中如有破损与我司无关,我司建议客户考虑是否要寄出,此件发件客户回复我司:如破损与我司无关,要求我司当晚寄出,我司应客户要求寄出此件(我司可提供与客户聊天记录及证明),后派送公司正常签收,我司多次核实此件地址是村镇件,收件人和其老婆18号到我司网点自取签收的时候外包装完整,正常签收没有任何异议,未有申诉中当面处理的问题,是拿回去之后称东西破损,签收后反映的问题,我司无法核实真实性,此件我司属正常操作,无法鉴定我司责任,发件人自己写的面单,也给我司说明自己不在发件方处发件人填写信息了,因为已经搬到别的地方了,怕到时候东西退回来找不到发件方。此件我司经发件人同意帮忙打包,发件人一旁监督,核实好数量我司订木箱后发出,揽收寄递问题都经发件人同意的 我司并未存在申诉中反映的以保丢不保损的协议为借口不处理,我司一直积极核实处理,并未找理由搪塞。我司按照流程操作,申诉人表示不理解。圆通和【申诉中心】两次核实,都存在掩盖虚构事实的真相,装出一幅能推就推的样子,对收件人的几个主体诉求无一核实,找理由搪塞;.‘收件人和其老婆18号到我司网点自取签收的时候外包装完整,正常签收没有任何异议,未有申诉中当面处理的问题’;(能否举出收件人亲自签收的证据?)公司和邮寄方在收货中就已签订了运途中若出现的所有损毁,公司概不负责赔偿的协议,现又变成(我司可提供与客户聊天记录及证明);收件人要求让客服将和寄件人签订了不赔偿协议用邮件发过耒,至今己有两个版本,收件人连一个也未见;多此一举的变换戏法,弄虚作假到底让谁难堪?(有意推卸责任).发件人自己写的面单,也给我司说明自己不在发件方处发件人未填写信息’;(证明寄件人不提供和填写信息,征得圆通同意.核实好数量我司订木箱后发出’;(明显有了欺诈;Ⅰ.核实好数量’,但(详情单)未有签名是何物品记录)圆通在此前就有言行不一,弄虚作假如;2012217日圆通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出的公告,在收取快件的时候,不仅要检查快件物品,而且还要查看身份证件,强调对寄件每件必检,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后经‘湖南新闻’和‘每日经济新闻’台的记者调查报道;‘圆通快递率先推行实名制是假新闻’。就有了缺乏诚信的先例。收件人也曾想到;圆通肯定会背着牛头不认脏,不可能一投诉就答应守法赔偿,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收件人能理解!但不能理解的是,为何圆通不直接给收件人答复和举出证据证明来已核实收件人投诉的问题?而要通过【申诉中心】耒‘作锈’?但【申诉中心】在圆通未举出证据 按流程操作证明前题下,荒谬的会两次对未核实就认可!这怎么行呢?既不监督圆通根据投诉请求依法回复?又同出一辙敷衍了事收件人不知国家设置的申诉处理机构是在履行申诉处理职责?还是‘中转站’?该行为有悖【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的规定!收件人去京邮政总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上访在申诉中提出;圆通若能按收件人提交的材料答复和举出未履行‘实名制’收寄.投递等有法律根据,就不让圆通赔偿。回家后,受理中心王负责人电话;010--69943712回复;仅按照圆通的旨意起个传话筒的作用,仍是‘赔三百元’。既不组织双方行调解,也不出具调解意见书。当问起有关部门对快递制定的法规和圆通自律的约定,对圆通有无约束力?王负责人立即放下电话。随后,再打常处在无人接听!真的不可思异?收件人认为;凡有违法的行为,不伤害对方就没人追究,应吸取教训不能再犯;一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现是法制的社会,有人追究就得依法承担过错圈定的责任。圆通在本单整个业务操作的过程中发生了收寄,验视投递不到位违规的情况下,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能尽量找到寄件人可达一箭四雕,就应让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既可解决圆通提出寻问当时鉴定的上海博物馆鉴定专家是谁?又可确认损毁了的钧瓷碗的断代问题。收件人还可追究其的合同违约责任。若实在找不到?因在收寄的过程中,寄件人未如实填写个人的信息,公司违规收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是不知情也好、故意也罢,都不可原谅姑息。根据国家邮政局《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的规定,圆通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申诉中心】应该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快递规则,围绕收件人对圆通的投答复不满意,督促圆通按照收件人的诉求,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按流程操作’!圆通若不举【申诉中心】就该用党和人民赋予申诉处理纠纷的权利,划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物损毁赔偿事关圆通和收件人双方重大的利益。因此,对任何一个微小有蛛丝马迹的细节和程序都须逐一查清楚界定。依据调查结果出具圆通的答复和行为是否违法?还是收件人提出了苛刻的诉求在无理取闹?但是,【申诉中心】确认圆通的行为是否正确?这种做法,是对收件人的知情权缺乏尊重,也是对法律法治权威的轻慢,对构建全面法治的秩序不可承受之轻一旦治理者不遵守法律,权力滥用乱用,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因人而异,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民怨沸腾,社会就不得安宁。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允许出现的。违反【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申诉,经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部门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调查澄清圆通说一套作一套有过错的下列行为

.发件人未填写信息,圆通擅自收寄的规则?其行为是依法收寄,还是违规收寄?

.‘签收正常操作,无法鉴定我司责任’;有没有下列可证明‘正常操作’ 和‘无法鉴定我司责任’的证据证明?

1.客服原答;公司和邮寄方在收货中就已签订了运途中若出现的所有损毁,公司概不负责赔偿的协议。客服现答‘(我司可提供与客户聊天记录及证明)’为何两次回答不一致?2560238754032(详情单)印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及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寄件人未在确认的小方格里打上符号,就证明寄件人未确认未保价快件损毁不承担赔偿的责任的约定不能成立后,又枉费心机提出有‘客户聊天记录’更值得怀疑!那么收件人几次请求圆通将上述不能自说其圆的证据发过来,一直未发!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何保证?

3.寄件人邮寄的‘元代钧瓷碗’是瓷器,归于易碎物品。寄件人用纸箱不符合易碎包装标准,内件与箱板之间未有支架,防震衬垫等,圆通未建议寄件人应用木料或坚韧的硬塑料等,达到符合易碎包装就进行了收寄收寄后,公司也未按易碎标准加固包装,用什么来保障易碎物品不损毁的安全?同时,不保护文物及收件人的利益法律依据?

4.寄件人隐瞒了真情,未在(详情单)上填写邮寄的物品?验视人员也未在邮件封面上粘贴易碎匆倒置物品标签。从(详情单)上根本看不出来内装何物?收寄人员是谁未有署名,这些违法行为必究。

5.(圆通服务协议)对外承诺和560238754032(详情单)操作不一致;

.(圆通服务协议)寄件人确认交寄快递价值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按照补救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三倍。

.560238754032(详情单)印有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及未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但是,公司对寄件人也未要求在确认‘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小方格里打上符号,就证明寄件人对所交寄的物品价值未确认是多少?同时,能够证明公司同意又未注明‘物品价值’ ,其行为证明已确认‘寄件人对价值未确认的事实’。双方的合同才形成。

.(详情单)未有邮资是多少的金额记录,就按上述的‘未保价快件毁损,赔偿限额为资费三倍’,和‘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两者都没有具体计算赔偿的基数,那么暂不说追究圆通的其他违规责任,就论此行为只赔偿300元有何根据?

6.在投递过程中违反《快递业服务标准》5.4.2.4.2.代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的规定!.以圆通讲寄件人已联系不上暂不谈,是否与收件人联系代收人可收?举出收件人允许代收的证据?代收人身份证号?及表示当场不验视的证据?.派送员在货运单注明‘本人签收’和圆通两次核实‘收件人到网点自取’?举出收件人签收和自取的证据?.圆通两次核实我司已告知此件属易碎品’和‘核实好数量我司订木箱后发出’,举出下列证据;.(详情单)仍未填写寄收人署名.邮费价值.邮寄物品.验示戳记和验视人员的签名,不填写上述五项的理由?.用木箱发出的证据?.明知‘属易碎品’为何在邮件封面上不签注物品名称?又不粘贴易碎物品红杯红杯水标签?

7.损毁320万元的元代钧瓷碗,公司只赔偿三百元,纯是在开玩笑?需修‘钧瓷碗’也得几万元,修好总价值得降一半!去北京.上海上访各一次也得三千多元。

综上所述,实际这是收寄件人与寄件人合演的一出双簧戏,他们之间的配合是苦心积虑,高度默契天衣无缝。以为有着丰富的经验,抱着侥幸心理,借口找不到寄件人就可推诿了事。可是,损毁的是320万元的物品,岂能这么随便敷衍。圆通收寄.验视.封装.投递这四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按章行事,就不会出现今天发生的问题。不在公司内部自查违规收寄和损毁的原因,未按快递行业规则和公司对外服务的承诺操作,而是把责任全部推给找不见的寄件方,活口难对!在中国得用证据来认定事实,光用口说是证明不了的;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目前,圆通未举出证据能算是已核实‘此件我司属正常操作,无法鉴定我司责任,吗?否则,圆通若能按上述七项遂条举出快递行业规则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牲,收件人可不让其赔偿!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警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因此申诉是《宪法》赋予收件人权利;只要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否则,就是违宪!

收件人先后用挂号信及互联网邮箱发出;①.陕西收件人申诉圆通速递违规收寄损毁不赔偿两次;②.向国家邮政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申诉;③.请求国家邮政总局对圆通速递不履行实名制收寄.投递,损毁珍贵文物调查的申诉两次;④.请求中国快递协会对圆通速递不履行实名制收寄.投递,损毁珍贵文物调查处理申诉;⑤.请求国家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出具调解意见书的申诉;⑥..致上海市杨雄市长的申诉信;而圆通,国家邮政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等,没有出具一字的调解意见,象没有发生此事似的!这些发在互联网点击截止目前,都超过十多万观众。

现在,圆通既未举出 按流程操作的证据来证明,又不愿承担公司违规给收件人造成的全部责任。违反【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妥善处理:(二)企业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当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的规定’的义务。申诉中心】既未督促圆通举出证据,又未调查圆通在本单业务操作中的合法性,只是例行公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下属企业暗度陈仓,遮盖了圆通的羞丑而异。侵犯了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令人感到十分意外,在申诉监督中非常罕见。违反【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接到消费者申诉次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人。的规定。涉及的部门已有五个多月也不出具调解意见书就无下文!

申诉中心】任性的程序“空转”直接有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什么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百姓利益,统统被抛在了脑后,任其发展弃之如敝履。不用实际行动支持反腐败运动,不对国家负责、不及时惩恶扬善、不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辜负党、国家、人民历史的重托。导致政府公信力的无形资产在流失。例外地产生了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对恶人的同情。

一台电脑,没有防火墙,缺少杀毒软件,最终会导致病毒肆虐、攻击不断。

这个案子已经不是个人的争议,而是之争,是正义非正义之争!法外无权,你们的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圆通作假荒唐,【申诉中心】不管更荒唐。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这似乎在告诉人们一个畸形的市场逻辑,收寄违规合法、损毁物品不赔偿合理。突破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本案如果不彻查,不问责,就是逼法治吞毒。导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也就闻不到了这一股气息。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对收件人诉求回复几至于零。至今仍不断的艰难伩访上访.申诉.”的事件本身对与否?作为【申诉中心】应当审查,认为是否妥当,应有个正面的回应,需要澄清正确与错误,是那方错了又错在那里?官方应当用光明磊落的姿态,来接受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开,增添批评和监督政府机关的信心,拓宽监督权的道路、把问题摆在阳光之下解除收件人的忧虑。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大意是:谁能不犯错误呢?犯了错误而能改正,没有比这更好的事情了!但愿【申诉中心】以具备知错能改,防止同样的错误再次发生的可贵品质呢?

收件人的申诉是圆通有责不担,就需要主管监督的申诉中心】,根据【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布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给个处理结果。

此致

申诉人; 杜斌

                                                     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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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Tsaokuohua 2016-8-22 09:56
这些事情实际是没有是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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