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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城二十区11万平方米土地竟“神秘”失踪

已有 578 次阅读2011-11-22 03:26 |个人分类:网络摘要|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近日,记者接到阳西县市民许先生的实名投诉,称阳西县国土资源局发生了一件怪事,经阳西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来四块土地闲置的土地总面积为113368.98平方米。但是过了不久,又是由原业主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海药公司)还有县国土局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海南省海药公司的办公室见证下转让给了另一家的房地产有限公司。时间已经过去六年,阳西县人民政府依然没有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纠正,该地目前市值三亿以上。

  经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阳府行复[2010]2号文件确认2005年12月2日向阳江市顺进置业有限公司颁发西府国用(2005)第0677、0678、0679、06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再由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阳西县人民政府颁发西府国用(2006)第0613、0615、713、8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阳西县政府颁发(2006)第06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由阳西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看记者调查:

  四块经阳西县政府批准由县国土局收回来的闲置土地

  根据阳西县国土资源局西国土资(函)[2005]13号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通知,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你公司2003年4月18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阳西县城二十区,西府国用(2005)第0343、0344、0345、03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总面积113368.98平方米的四块土地,上述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1998]72号)及批准你公司用地的文件规定,经阳西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司收回上述土地的使用权。阳西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27日。

  收回来的闲置土地已蹊跷换主

  据许先生描述:当时看到这份《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通知》后,得知阳西国土局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即时筹备了数百万的现金,一直等待阳西国土资源局将已回的土地使用权公示挂牌拍卖时以便参与竞买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开发,以便为阳西的经济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011年7月他到这四块土地的现场查看,发现土地已围墙,开始动工了。随后,许先生又在国土局查到这四块土地在2005年10月27日由国土局工作员带着公章,和阳江市顺进置业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海药公司的办公室,作出了四个监证合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监证的西国土市土地转N0084、N0085、N0086、N0087监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将政府已收回来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未经公示挂牌办理给了阳江市顺进置业有限公司。许先生感叹着,这种行为无疑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令国家资产又损害了几了亿了吧!

  一天走过5个法定程序办证速度之快令人匪而所思

  经仔细查看大量相关的材料中发现,四块闲置的土地西府国用(2005)第0343、0344、0345、03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2005年9月27日由阳西县国土局收回,已经是国有储备用地。海药公司和阳江市顺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进公司),转让时所填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上面清楚的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是“2005年10月27日和在海口市海南海药的办公室。”阳西县国土局在行政复议答辩书中称,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阳西县国土局派相关的工作人员参与了现场鉴证。而在阳江市行政复议书上可以清楚看到,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地点是阳西县境内。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土地登记申请;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如果一天要正常走完所有的程序,一个工作日内应该是难以完成的。

  记者查阅大量材料,在材料中发现2005年10月27日县国土局的确发给了顺进公司《建设用地许可证》,并打上“已办理土地登记”的红印,但是这是有悖常理的,因为这天仅仅是完成了土地登记的第一步:“土地登记申请”而第二步:“地籍调查”直到12月2日才完成,才获得阳西县人民政府批示“准予登记发证”。在所有的程序未走完的情况下就提前拿到了《建设用地许可证》这是违反法规的行为。国土资源部2003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提到“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的法律程序的作法。”

  批准转让四块土地时并没有进行公示

  阳西县国土局批准转让四块土地时并没有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回来的闲置土地已蹊跷换主。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其实在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存根上,就清楚写着这样一行字:“如对该土地权属有异议者,希在公榜起15天之内向人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县国土局对此却视而不见。

  闲置土地究竟有没有收回模糊不清

  阳西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27日发出《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通知》西国土资(函)[2005]13号,称“经阳西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公司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从这天开始,这四块土地已经被无偿收回,成为国有储备用地,海药公司已经不再拥有这四块土地的使用权。

  通知发出以后,县国土局没有对这四宗土地进行回收,也没有对海药公司所持有的四个《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注销。海药公司更是在土地通知书下发了一个月之后,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将国土局对外宣称收回的土地在海南省和阳西县国土局相关的工作人员现场鉴证下,顺利的卖给了阳江顺进置业公司。

  对此2011年11月17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阳西县国土局秘书科的邱主任,他表示:“当时这四块土地是没有收回来的。”记者问:“那为什么又发了阳西县国土资源局西国土资(函)[2005]13号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通知呢?”“因为这个问题我也只是了解一下大概,具体情况要问我们法制股的股长,但是今天他下乡了,要不你下午过来?”下午应约来到国土局,秘书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邱主任去开会了,然后又联系了好几个国土局的相关领导,但是仍然联系不上。

  谁来监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失信行为

  政府信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信用。由于政府的垄断力,它很容易单方面违背合约,以社会利益的损失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而企业和公众却往往因为由于其权力支配上的明显劣势而显得孤立无援。所谓“只许周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便是对权力非对等导致信用失衡的形象描述。

  政府失信的“杀伤力”不可小觑,它对社会信用的危害往往是致命性的。政府作为民间信用所赖以生存的优质法制环境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其行为准则一般都贴着“合法性”标签,更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如果没有身先士卒的道德约束,很难想象其麾下是一片太平盛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与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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