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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维权路,何时是尽头?

已有 1835 次阅读2012-2-19 18:03 分享到微信

     (一)
钟华松:
   本院于2007年月12月4日收到你要求国家赔偿30万元的
申请书,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查,你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九日因反革命搭线罪经五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以(68)华公军管法刑字第07号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经五华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3月25日以(79)华法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五华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68)华公军管法刑字第07号判决,给被告钟华松免予刑事处分。
  你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在一九七九年我院已对你的问题进行了复查,按当时政策法规已作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你现在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你就此息讼息访。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五华县人民法院
                          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
   (二)
关于钟华松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
 
钟华松公民: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收到你邮寄来的《赔偿申请书》及所附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你是于1968年被五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判处有期徒刑入狱的,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而《国家赔偿法》是于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对发生或延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的司法侵权行为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对你被判罪入狱问题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1978年,且五华县人民法院已经按当时的规定作了复查纠正,你亦在1978年秋获得自由,也即是说你被限制人身自由问题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本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你的赔偿申请。望你息讼服判。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
   (三)
            
老草同他打工十二年,他分文没给。
当年他说老草是现行反革命,抓捕,判罪,投进监狱,强迫劳动,为他增加财富。
事后他改口,说判错了,改为免于刑事处分。放老草出来。
这一抓一放,便是十二年。把错判的人放了,他以为就没事了。人家心里怎么想,他一点不介意。
十二年,在他的严密看管下,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一共有多少?
他心中有数,世人心中也都有数。天上雷公,地上人工,十二年的工钱不用计?
老草说他明明是大白天抢劫。
近一段时间以来,老草同他较劲,以卵击石。他手中有个“国家不赔”法,以是老草输了。
但老草输得很不服气,难道老草愿输给一个抢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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