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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成果最新转化为国策第186项

已有 150 次阅读2018-12-10 23:51 |个人分类:徐敏豪《大师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本人成果最新转化为国策第186

徐敏豪

20181211日周二农历冬月初五

近几年来、近一个时期以来,本人创作徐敏豪《新道德经》(各81章、逾65部,更新许多古今中外传统、错误、陈旧过时观念)、《大师论》(集古今大成、成一家言)、七言新十四行(独创)、《满江红》词(九问)、论古今哲学、四绝诗、三字诀、与博友对话交流实录(即大师论)、真榜书(七言联、四五绝诗)、《今日头条》徐敏豪大师论思想录,抖音短视频、小助手等系列作品,敦促党和国家“问题导向”、“善于听取正确意见”,敦促国办印发《进一步激励支持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通知》(简称“地方奖优30条”)(着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千策一统”、“奖优难”、“发展难”、“民生难”,破除“鞭打快牛”、“政策乏力”、“会哭孩子有奶吃”、“等靠要”、“跑部钱进”、“热衷进圈子,圈内热、圈外冷”等)的最新国策。这是本人研究与创作成果,据不完全统计,敦促出台最新党策、国策,近几年来累计第186项,2018年度累计第53项。

国办印发进一步激励支持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通知

昨至今日,各主媒竞相发布、转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文。全文如下(经本人文字整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2016年实施的督查激励措施24项调整增至30,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措施及组织实施等通知如下:

一、对深化商事制改显效、落实事中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改、加强事中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企业制度交易降费。(市监总局负责)

二、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显效省(区、市),优先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商务部负责)

三、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显效市(地、州、盟),两年内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不需省发改委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积极作用。(国家发改委负责)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奖励支持该省(区、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

五、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资、国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资、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财政部负责)

六、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落实有力的省(区、市),将其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建设资金。(交运部、财政部负责)

七、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适当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负责)

八、在金融上,对防范化解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秩序、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省(区、市),支持其及其辖区开展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创新产品。(人行、银保证监会负责)

九、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显效的省(区、市),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适当倾斜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农村部负责)

十一、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显效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电商强县建设中予以倾斜。(商务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显效的省(区、市),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负责)

十三、科研上,对改善地方基础条件、优化创新环境、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国家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创新能力建设。(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十四、“双创”上,对推动政策落地、扶持支撑平台、构建发展生态、打造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培育产业创新中心等支撑平台,优先支持举办重大活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鼓励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国家发改委负责)

十五、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改显效的市(地、州、盟),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改和制造业公务平台建设。(工信部负责)

十六、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对大力培育发展、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集群建设,在重点项目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质量工作上,对推进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改革创新、国家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大项目投入、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技术服务、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监总局负责)

二十、职业教育上,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发展环境好、推进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纳入国家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现代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社部负责)

二十二、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显效、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显效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改委负责)

二十四、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显效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五、对公立医院综改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公立医院综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健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养老服务上,对落实支持政策积极主动、体系建设显效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七、环境治理上,对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地、州、盟),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八、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显效的省(区、市),适当倾斜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水利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九、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显效的县(市、区、旗),适当倾斜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显效、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获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81231日前报送国办。从2019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办。国办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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