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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成果最新转化为国策第192项

已有 217 次阅读2018-12-14 00:24 |个人分类:徐敏豪《大师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本人成果最新转化为国策第192

徐敏豪

20181214日周五农历冬月初八

近几年来、近一个时期以来,本人创作徐敏豪《新道德经》(各81章、逾65部,更新许多古今中外传统、错误、陈旧过时观念)、《大师论》(集古今大成、成一家言)、七言新十四行(独创)、《满江红》词(九问)、论古今哲学、四绝诗、三字诀、与博友对话交流实录(即大师论)、真榜书(七言联、四五绝诗)、《今日头条》徐敏豪大师论思想录,抖音短视频、小助手等系列作品,敦促党和国家“问题导向”、“善于听取正确意见”,敦促国家发改委出台《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最新国策。这是本人研究与创作成果,据不完全统计,敦促出台最新党策、国策,近几年来累计第192项,2018年度累计第59项。

国家发改委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光明时政要闻2018-12-14 08:33转载中国新闻网《发改委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中新网1213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2019110日起施行。扩大了听证范围,除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以下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全文(经本人文字整理)。

  1.为何修订。现行《听证办法》于2008年修订颁布。自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了万余次听证会,在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科学性和透明度,发挥了无可替代重要作用。但随价格改革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政府定价逐步由主要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变为主要制定定价机制,但仍对定价机制还没相关规定。同时,随听证工作广泛开展,社会公众对听证过程透明性、听证参加人广泛性、听证程序公正性,期待日高。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定。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十九大精神,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1528)要求,自2016年来,我们启动开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2.修订原则。紧紧围绕提高价格听证工作规范化、阳光化和科学性、有效性,全面总结该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实践,将行之有效经验做法以规章形式确定、推广;对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1)坚持公开透明。推进听证会参加人产生过程更透明、听证会参加人更具广泛、代表性,推动定价成本和方案公开,鼓励第三方参与听证,强化监督制约,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实现从听证提起到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全程公开。2)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政府定价方式转变,扩大听证范围,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适应现代网络技术发展和普及,增加网络听证,丰富听证形式。3)坚持平稳推进。对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保持稳定;对符合改革方向但尚不成熟的做法,鼓励先行探索;对程序性内容,尽量规范严谨。

3.修改条款。新法共542条,包括总则(5)、听证组织(11)、听证会程序(18)、法律责任(4)、附则(4)。共修改23条,保留14条,新增5条。1)扩大范围。除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2)丰富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3)完善参与。除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外,将定价机关人员、专家增列为听证人。4)规范参与。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等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完善参加人随机选取方式,增加听证会参加人回避规定。5)完善程序。进一步明确价格听证提起机关,增加被询问人解释说明和围绕主要分歧点补充陈述规定,建立听证人异议保留制度,放宽简易听证公告和材料送达时限要求,明确重新听证情形。6)公开透明。在听证提起、公告、材料等推进成本公开,强化听证会内容和听证会参与人员信息公开。七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听证目录约束,明确定义和制定程序,鼓励机构、专家、旁听等第三方参与,明确听证会参与各方法律责任。

4.完善机制。旧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列入听证目录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时应进行听证,对制定直接影响价格水平的定价机制是否应听证并没明确规定。近年来,随价改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制定价格逐步从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通过制定公开、透明定价规则、作价办法等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机制、透明和常态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实践证明,经制定定价机制,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防止政府定价随意性,且有利于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疏解价格矛盾,提高价格调整科学、可预见和透明度。

  5.增设网络。此前皆在会场举行,受参会人员数、地域范围和时间等因素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听证范围方式和途径。近年来随网络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在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供了可能。考虑到此新事物,各方都需一个探索和适应过程,仅提出原则性要求,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6.规范制度。我们力求在听证会参加人选择上做到更公开公正,使听证会参加人更具代表、广泛性。(1)保障消费者自愿报名权利。规定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团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即由“AB”修改为“A+B”,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经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改变了过去个别地区存在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消费者参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情况发生。(2)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鼓励其以社会组织名义参加,以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3)提高听证会参加人代表、广泛性。为防止在自愿报名环节出现相同利益群体扎堆报名或不够踊跃等情况,规定随机选取可结合听证项目特点,依职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4)增加回避规定。明确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不得担任参加人。

  7.新法亮点。下大功夫,力求将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制约贯穿于全程。(1)突出强调成本公开。新法规定,提起听证时除提交原规定定价方案、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报告外,还要提供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情况,同时在听证公告中增加公告“与定价有关成本监审或调查办法和结论”;将向听证会参加人提供成本材料由此前“成本监审调查报告结论”,改为“成本监审调查报告”。(2)强调听证会内容和人员信息公开。将此前听证公告中 “定价方案要点”改为“定价方案”,并鼓励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文字、图片等公开听证会内容;明确规定要将旁听人员名单、听证人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职业、参与组织听证的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听证会取消或推迟情况进行公告或说明。(3)强化听证目录约束。明确听证目录定义即应经定价听证商品和服务清单,同时规定听证目录制定、修订应听取社会意见。(4)鼓励第三方参与。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规定在听证人中增加专家,旁听可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5)明确法律责任。补充规定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听证会人员法律责任。

  8.预期影响。将更完善,必将对价格工作产生“三个提高”的积极影响。(1)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公众参与深广度及听证质量。(2)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3)提高政府定价公开社会监督透明度。(责编: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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