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白城找小姐上门推油保健按摩电话 ... //www.sinovision.net/?1159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微信:386654664】白城找小姐上门服务【微信:386654664】白城找小姐保健按摩服务【微信:386654664】《白城小姐服务电话》【微信:386654664】《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牡丹江七三一----为什么副局长犯法没人管?

已有 653 次阅读2009-4-1 22:33 分享到微信

牡丹江七三一----为什么副局长犯法没人管?_图1-1 
牡丹江七三一案件--躲猫猫在继续

我的女儿一个刚刚考入黑龙江省重点高中---牡丹江一中的孩子, 2008731日死于牡丹江体育局与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的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上的。
案发当天我们报了警,东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110报警后由分局刘副长带领着勘察了现场,并询问了有关方面人员,查封了游泳馆1229日在东安分局治安大队得到的消息)。我们要求进行法鉴的。
   8
1日,有一个自称是威尼斯邓女士儿子的人(牡丹江东安法院工作)在殡仪馆出现一次,而后再没有人来了。
    8
2日,上午在没有任何人到殡仪馆(体育局,公安局,游泳馆,……)我们从山上下来,追问案子情况,派出所所长杨广建不在所里,打电话,几次故意掉线。威尼斯游泳馆在正常营业(还是游泳班与社会游泳者共同游泳)。游泳馆的邓女士说“没有人让我们停业”。
从游泳馆出来,我们到了东安分局,刘副局长介绍经过:
1.孩子是漂浮在深水区水面后,捞上来的,从调查看是属于安全责任案件。
2.
安监局当天到了现场,扬言这个场馆不归他们管,没有出具意见;
3.
给安监局送去书面协办被拒绝了(朱副队长给我们出示了书面稿件)。
4.
体育局方面给出的是“只管理游泳馆是否适合游泳”

5.我们在这看到了教练员周玉的证件是“1999年助理教练,以后再没有年审。”

 当我们说威尼斯还在正常营业时,刘副局长当即指示朱副队长告诉派出所让他们先停业整顿。而后来我们看到他们一小时也没有停业
8
6日上午给牡丹江市长办公热线0453-12345打电话,市长不在,办事人员说转告。但始终没有音讯。
    
转投书省长信访(822日首封信件),一直现在50多封信件,仍然没有什么进展。(省长信访→市长信访→办事部门…… 公安推→安监局推→体育局……)
从政府办事情况来看,不难知道为什么游泳馆如此嚣张?公安局的封条也挡不住他的营业(赚钱)。
     9
8日在五星派出所书面再次提出要求追究体育局的安全,安监局得不作为,威尼斯的非法经营,教练员的合法性和失职责任。派出所
杨广建说道“游泳馆严重超员”等违法现象;又说不是公安局一家能办到的,等等。我当即回答说你办不了不要压案件,往上面转交啊。再后来没有得到一点回音,在十几封信过后,才看到有省长信访转来的如下答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8825日转送至牡丹江市市长信箱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2008
731日,东安公安分局五星派出所接威尼斯水上俱乐部报警电话称:有一名游泳学员溺水死亡。派出所杨广建立即向分局领导汇报,并组织派出所民警会同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一同出现场,对案件情况展开调查。经东安分局对威尼斯水上俱乐部溺水死亡事件现场调查得出结论,死者王俞萱是溺水死亡,排除他杀可能。且死者王俞萱父母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表示认同,死者家属与威尼斯水上俱乐部私下达成民事协议,由威尼斯水上俱乐部一次性赔偿现金二十五万元。牡丹江市公安局 2008915
2008
1029

对于“未成年人游泳学习班,未成年人保护法,教练的安全责任,游泳馆的社会责任,合作伙伴体育局方面的看法,安监局的认定性,等等均回避不谈2个多月,他们就办了这些事情?我们报的110,这里改成了游泳馆报案。98日的派出所谈话诉求这里一点也没有反应。请问哪位看了“私了文件”?那不过是威尼斯律师见证下的一个责任认定件。上面孩子的名字也不是我女儿,描述情况也不符合事实(较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回避了一些尖锐的法律责任问题,简单承认威尼斯为全责。赔偿中也夹杂了一些不知哪里来的发票。
   
直到20081222日的0453-6915671市长信访办的电话(与该办公室于1225日在省信访办的回信一样)是要我自己去牡丹江公安局看结果。
20081223日去市公安局信访办,他们说根本就没有接到过此案件,要我回到分局去找。当时的治安大队队长说朱副队长不在,要我下周一再去。
    2008
1229日,在东安分局得到的是
“安监局仍然没有定性案件,公安机关没法办案。在这里还知道当天晚上游泳馆邓女士在做笔录是就问民警“出20万摆平这事,可以么?”办案民警明确答复“这是一个优秀的孩子,不是民工。你们的其它责任还是有的。”看看多么嚣张。 同时将该游泳班的招生简章送到东安分局,要求落实责任问题。
   随后给省长信访要求督促安监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定性工作。省长信访连续将三封信件转到市信访办。(1229---30日)
   
通过省信访办转送到市信访办,2009 114日打0453-6915671他让我自己问安监局。
    2009
114日上午,牡丹江安监局0453-6171933一个副局长说:这事不归他们管理,是行业监管(是否合理合法,百姓无法取证)。即:要找体育局去管理。这个班不是他们批准的,他们不知道这回事情,从来就没管过,也没有人去过什么现场。更不知道公安局送过什么书面的要求函。公安局也没有资格让安监局来定性案件。该局长将安全责任事故解释为“击打”其他不算,等… 。 国家是怎么规定?安监部门该有定义的,百姓就随他解释了。
牡丹江安监局在121日给省信访的书面回答是: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81230日转送至牡丹江市市长信箱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王惠良同志,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市政府"三定"工作方案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监察工作职能,对生产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和处理。牡丹江威尼斯游泳馆"7.31"死亡事件,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现场勘察,系学生在暑假期间游泳时发生的溺水身亡事件,以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为妥。二、该事件已得到了妥善处理。事情发生后,行业指导部门牡丹江市体育局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督办威尼斯游泳馆正视该事件,游泳馆态度积极,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对遇难学生家属给予了16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同时,对游泳馆提出了整改意见。游泳馆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与教练员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强化了行业管理工作。特此答复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从该书面回答我们不难看出来:
1.所有人都在回避一个事实:牡丹江体育局与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学习班上人员不幸。
2.
“事件经公安部门认定…”说明了安监局自己没有对案件的调查更不用说处理了。
3.
“事发后,体育局……”说明了体育局在与威尼斯合作办班时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要求,那么在行业管理上是由牡丹江政府,牡丹江安监局还是黑龙江省安监局进行管理追究那?(据说该班已经有好几年的办班经历了,都是在样进行的么?)
4.
从上面安监局的文字中我们看到,这个班一切安全措施均没有具备(没有教练员的责任规定,安全培训,更不见有救生员的设立),就开始招生,挣钱了。作为体育局这样的工作,对党,对社会能够交代么?该谁来问责?没有人问责的话,自己也该考虑“引咎”的问题。
5.
所以招生简章有可以“随时插班学习,随到随学…等”一个学习班学员参差不齐,教练顾得过来么?这样办班,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6.
文字中提到一个16万,根据我们掌握的威尼斯在自己的律师在场时对事件的全责认同,根据黑龙江省的民事赔偿规定最低约21.5万元,体育局该数字哪里来的?目的为何?他们是否懂得法律?
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草菅人命。
1.
招生简章上说:“牡丹江体育局和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 该班的批准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均以书面出示。
2
未成年人游泳学习班学习训练的同时却仍然还对社会开放(这在98日五星派出所所长谈话中可以证实,孩子是教练让去那边游泳的,游泳馆十分混乱,严重超员。所以出时发现的太晚了。);这样能叫保证学员的安全么?况且2007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其内容明确规定了安全事项。这种做法本身就违法。
3.
教练员周玉所持证件为1999年助理教练,一直没有年检,复审,是否还有效?按规定是无效的,所以他执教就是违法。(教练员管理也该在体育局的)
4.
招生简章上写的牡丹江体育局与威尼斯联合举办暑期少年游泳学习班,为什么体育局出了事却没有人与我们见面?不用说法律,就自己的良心你能过得去么?(在公安局只有当天晚上体育局说的一句话“体育局只管水池深度是否适合游泳”的记录。)
5.
“孩子是漂在深水区被捞上来的”那么当时教练,救生员干什么去了?一句话没注意到就完了么?教练员,救生员的安全责任上岗前就该定好的,全中国有没有第二家这样办班的?这是绝对的犯法,失职,该追究法律责任的

 6.当天晚上东安治安大队将游泳馆封了,为什么之后仍然在营业,谁撕的封条?我们有82日上午在游泳馆的录像,三个不是学员的小女孩买票在这里游泳的(这个时间也是学习班上课时间)。
牡丹江体育局与威尼斯合作办班----安全事故(违法:视未成年人保护于不顾,不管安全条例),牡丹江安监局不进行监管,公安局案子发生也不进行调查处理,严重不作为(或包庇犯罪),牡丹江市长信访办如此信访
就省长信访看也很明白,地方政府不作为,先是《公安局答复“私了”》,而后又说《体育局做工作...》从731日至今天我们没见到体育局一个人,真是撒天下大谎(具体47封上访信件可以向黑龙江省长信访办索取),直到现在2009331日,牡丹江体育局、市信访办仍然没有答复处理。
我要的是社会责任,他们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那些不作为的部门也是应当负行政责任的。

200811月以来,省信访没有什么进展时,通过咨询省厅法官,开始对省纪委反映情况,在20092月末看到了省纪委的回复,转牡丹江纪委处理。

     2009 320日早给牡丹江纪委0453-6171518打电话(318日打过一次),得知由省纪委转给他们要求调查牡丹江七三一案件违法违纪函,经牡丹江纪委于228日转给了体育局康局长。要我去康局长那里询问。至2009320日,通过黑龙江省长信访问责体育局的专责信件9封(其它信件也提及到)无一答复,通过纪委转给康局长的信件也没有音讯(早在200898日牡丹江市接到黑龙江省长信访后与我谈话时在五星派出所就书面提出要追究牡丹江体育局及教练员周玉的刑事责任及安监局的不作为并保留对因这些伤害造成的一切赔偿要求;而经过两个月的时间20081029日在省长信访的所谓公安局的答复中没有任何提及!!20081229日将招生简章送到东安分局治安大队仍没有结果)。问及纪委为什么只转给体育局不转给安监局?安监局应当负责处理全市安全案件的。纪委人员答复是--领导批示“转体育局酌办”在查找体育局联系方式是看到了他们局的领导及分管事项,其中有个叫周玉的副局长,要知道牡丹江体育局与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有用学习班的游泳总教练也叫周玉,当天女儿发生不幸时的游泳班培训教练就是周玉啊。这么巧合么?是同名还是同一个人?为什么我们一再要求见的周玉始终不肯出面?隐藏了什么?游泳馆的背景很深,是不是教练员也有很深的背景?体育局才能够视省长信访于不顾?其它部门也袖手旁观,不作为或者包庇呀???
    
为什么始终没有人还原牡丹江七三一案件的真相,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牡丹江体育局,威尼斯游泳馆负责人,教练周玉(副局长)没有任何法律处罚!!这公正么?公平么?符合哪个国家的法律??                         
附件
下面是从牡丹江政府网站上看到的:
体育局领导班子
康明吉: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体育局全面工作。主管:体育局系统的财务、人事编制工作,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周玉: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体育局政务性工作、体育外事、体育法规、行政复议、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和行政执 法监督、体育场馆、体育产业、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及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法规科、体育产业管理办公室。

…….

        以上请领导明察,十分感谢!!!

                     责任人电话:13359880357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全部作者的其他最新博文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节目信息|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