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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已有 2058 次阅读2008-11-24 10:57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我叫李春梅,儿子王瑛,家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下庄32号。

20077月,杨家峪村委会自来水主管道跑水,导致我房屋损坏,为此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任何处理意见和赔偿。

      时至今日村委会打着抢险救灾的旗号,其实完全是为了达到开发楼盘的目的,不顾中央有关政策,公然宣布于20081048时以后强拆我私人住宅,侵犯我私人财产,可怜我一家老小将路宿街头,这种欺压百姓满足部分人私欲的强盗行为难道就没有人管吗?谁来为我们主持正义啊?

                                 申诉材料

我是李春梅,女,1945年生,杏花岭区杨家峪村民。我家住房位于杨家峪村下庄临街,祖祖辈辈在这里生活了三十多年。十多年前,村委会安装了自来水管道,该主管道长期破裂向外冒水,漏水直接渗入邻近的几户人家。其中我家也属于受害人之列。我们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恳请村委会修复管道,以免漏水长期渗透浸泡,造成住宅地基下陷。但是村委会不仅不修管道,反而直接掐断水源,致使我们一年多吃不上自来水。而且由于没有作好防水处理,自来水漏水、雨水、排污水都渗漏到地下,引起我家地基下陷,墙面开裂,斜贯屋顶到地面,有的地方开裂达一寸之宽。我们多次到乡里、区里反映情况,但无人问津。

  2008929,村委会口头突然通知我们,说要抗险救灾,我们住宅下面属于地质灾害地段,我们搬走进行地质修复后,村里进行房地产开发,盖高层建筑。限我们于20081048点之前搬家,否则断水、断电、断路,并由杨家峪派出所把我们的铺盖卷扔出去,派出所的人员表示拥护,并强调“到期不搬就往外扔铺盖”。村委会及派出所没有出示任何地质灾害依据,单方决定补偿数额(1600/平米,不按宅基地计算),让我们去投亲靠友解决居住问题。

村委会的做法严重违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1、     我于三十年前合法的取得在此居住的权利,并依法领取宅基地证书。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我们的宅基地下面是地质灾害,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制我搬家。

2、     村委会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责,造成我家地基下陷,墙面开裂,给我造成巨大损失。房屋地基下陷的根本原因是村委会疏于管理,致使我遭受巨大损失,对此村委会负有赔偿责任。

3、     抗险救灾是假,抢夺利益是真。村委会真正的目的是想抢夺我们的居住地,然后开发楼盘,从中获利。我们反映地面漏水、渗水已有多年,村委会不顾百姓死活,丝毫没有维修,反而粗暴的断水;我们反映房屋开裂,村委会没有进屋体察过一次。我们的疾苦,我们的危险,村委会从未挂在心里,现在为了达到开发楼盘的目的,以所谓地质灾害为由强制我搬离,这是欺压百姓,与民争利的强盗行为。

4、     拆房有严格法律程序,派出所要扔铺盖卷属于非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第一种方式,是由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第二种方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政府机关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政府相关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种方式,是提起诉讼。这里面没有公安机关的任何权利强迫我们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公安机关“扔铺盖卷”的做法不仅不文明,更是违法的。

最后,我强烈要求:村委会为我无偿重建因其失职导致受损的南房、厕所、院墙及大门。

 

 

 

                                      申诉人:李春梅

                                  

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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