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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已有 1573 次阅读2012-10-19 07:27 | 分享到微信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意思是说,在人类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是第一自由,丧失言论自由,便意味着丧失所有自由。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理应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具体表现在发表文章权、批评建议权、抗辩申诉权、出版自由权等等。

 

    美国宪政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之判决,更是确认了人民对政府之批评,是否构成诽谤不以“事实是否失实”为依据,而以是否有“实际恶意”为考量。

 

    ——这一判例,让人民的言论自由有了切实保障,至今仍掷地有声,在一切珍视言论自由者的心中激起强烈的、经久不息的共鸣。

 

    合乎理性而不扰乱别人的言论是自由的,是不被约束的。自由体现人的价值,扼杀自由无异于对人类的精神的摧残。

 

    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失去言论的自由,可以说是没有了平等对话的机会,没有了获得其他自由的可能。

 

    比如,在法庭辩护时,因为你的言词过激,或者是因为你的言词不合常态,便不给你发言的机会,这就等于让你的各项权利提前终结。

 

    既然“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那我们大可以畅所欲言。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却丧失了说真话的勇气和能力,只能对我们的政府、官员,唯命是从。

 

    彭水县教委人事科员秦中飞,因一条讥讽彭水领导的短信,却被刑拘、被批捕。——直言批评“人民的公仆”,得到的却是牢狱之灾,百姓的言论空间被压缩到了什么地步?

 

    拥有绝对主权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

 

    而如今的官员,受着“官本位”思想的严重侵蚀,自以为英明神武,百姓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他们有任何不敬。人民批评他们的不是,便是对他们诽谤,会引来牢狱之灾。

 

    建设和谐社会,不正是需要管理者广听百姓心声,对症下药,完善各种制度吗?如果不让百姓说出不满意,不揭发官员的滥用权力,怎能除掉构建和谐社会的绊脚石?

 

    有人曾经“望文生义 ”地解释说:“和谐”者,每张嘴有饭吃,每个人都能说话。诚哉斯言!

 

    百姓没有了言论自由,其他的一切权利只能是形同虚设,更无从享受。剥夺了言论的自由,等于是剥夺了公民开口主张其他权利的机会,大家只能像猪猡一样,在温饱线上挣扎。

 

    所以,尊重民权,倡导自由,就首先要让人民有言论的自由,给百姓一个“群言无忌”的时代,让中华民族历经的“一言堂”的灾难,永远成为历史,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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