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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上级对下级机关的领导与监督

已有 2458 次阅读2010-11-20 22:21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以下是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问题

标  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诉案件超过法定期限不处理
反映日期: 2010-09-28
详细内容: 2004年6月2日,温州市牛山北路16号理发店被人以容留卖淫向温州市110举报。110指令有管辖权的南郊派出所处警,负责处警的民警陈辉因与16号理发店老板陈智明是朋友,就在牛山北路20号理发店抓两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充当16号的替身。因我当时在20号理发店隔壁开鲜花店。民警陈某误以为20号理发店为我所开,2004年6月3日凌晨,将我带到派出所,并在一张地址为16号的笔录上骗我签字《16号理发店是经办民警陈某的朋友,不是事发地址,更不是我的鲜花店地址》。而另两名卖淫女的所有口供均被写成16号.案发地一直为20号,有房屋出租许可证.营业执照.门前三包,水电费收据,还有暂住证为证(在侦察阶段上述证据已经送司法部门,判决书上是20号)次日,又将我带到案发地拍照片,尽管卖淫女和嫖客的证言一致证明不是我在容留卖淫。但该照片还是被认定为‘抓获经过’。(而卖淫女和嫖客一致指定的容留者没有追究)庭审结束时公诉人张晓枫用本地方言说‘让他扛’!
   为了洗刷冤情,我两次到北京一次去温州上访。信访材料几年来写了好多!! 
   今年3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单位收发章签收了 我的申诉材料。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此前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多次!
   恳求你们责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处理!本人电话15070297894
                       
                      
                              以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回复的相关情况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分级负责,对口办理的规定,此信已转被举报人所在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若需进一步查询或反映新的情况,您可以直接与其联系。特此函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我的心得
          为了洗刷冤情,我两次到北京一次去温州上访。信访材料几年来,写了好多!! 
   如果你不懂"官场潜规则",你会说;向上反映啊!其实我已经反映很多!
   今年3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单位收发章签收了 我的申诉材料。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厚颜无耻的<<刑事诉讼法>>拗不过手握实权的人!!如果你不懂"官场潜规则",你会说;向上反映啊!其实我已经反映很多!
你向上反映,上面往下移.下面死顶.上面不管.这就是社会主义特色!在一个法制社会不应有的事.尽管有不少类似声音,但国人的声音引不起重视!!!
案发地一直为20号,我和两名卖淫女的多次笔录都写成16号!卖淫女和嫖客的证言一致证明不是我在容留卖淫!这都是由警察收集而且在案的证据!!!
     特别提示:本人所说的:温州某警察为帮朋友逃避处罚用无辜公民当替身的材料通过温州市局公安是查的出来的! 
  本人电话1507029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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