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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谢应该反省为什么出力不落好,因为桑兰没有感到被尊重

热度 1已有 3472 次阅读2011-5-18 00:27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刘谢应该反省为什么出力帮忙还不落好,因为桑兰没有感到被尊重人格。桑兰一回国就应该把基金交给人家,结果赚在手里10年,十年跟十个月能比吗?回国后桑 兰见记者完全是桑兰的自由,结果连如何说话都要干涉,遥控桑兰这么多年,把人当做独立的人看吗?体育器材也好,轮椅也好,既然捐给桑兰,就应该桑兰作主, 结果都被包办了。当然,这些都不值得告。能告的是动用基金和利用桑兰名声做生意这两条。但是,这些不能告的事件对大众很有吸引力,为人父母,谁愿意自己的孩子被人控制?

想想刘谢也真不容易,就是亲生父母管孩子太严也会反目,这对所有人都是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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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 个评论)

回复 jimmyzhang1963 2011-6-21 12:33
难道父母没有义务教孩子走正道?
回复 jimmyzhang1963 2011-6-21 12:32
难道父母美有义务教孩子走正道?
回复 Rainbow_yanlun 2011-6-18 10:55
桑本人好吃懒做。这点很容易看出来。不管是从机场门,还是保姆门,都已经反映出她的人品问题。如果之前说她是弱势,那么现在的她就象是一条贪婪的毒蛇。她把自己,看得太重要。
回复 曼哈顿 2011-5-20 11:11
评CANNAA博文” 桑兰案抑强扶弱人之常情,打压弱者胜之不武 - Cannaa的日志 - 贝壳村 -
不论何时何地,人之常情是抑强扶弱。既然刘谢那么有钱,既然莫虎那么能干,还用得着你为刘谢摇旗呐喊吗?用得着为刘谢喊冤吗?人家有的是社会资源保护自己。
如果有人想插手为桑兰案支招,应该帮助桑兰一方。海明律师是新移民律师,怎么样也是处于弱势,无论如何都应该帮助海明,为海明出谋划策。当初贺梅案就是以弱胜强,帮贺家才有帮头,贝壳家轮到你帮吗?
想想毛泽东从来都是以弱胜强,在逆境里打出威风。帮助强者打压弱者叫胜之不武,不是人干的。
有人怀疑海明的律师资格工作经历,交给方舟子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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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 桑兰案抑强扶弱人之常情,打压弱者胜之不武 - Cannaa的日志 - 的评论:
海明有党中央,团中央,新华社等等做后盾,强大无比。
刘谢被黄健海明满口喷粪的用什么性猥亵之类谩骂,到现在也没出声。发声的大多数是不认识他们的路见不平者。
法律不分强弱,只有对错,根据良知站到正确的一方。
你CANNAA比海明聪明多了,知道用心理战。你明白岳大侠很仗义,历经多年艰难的历程让贺家骨肉团聚,你知道大侠是毛泽东的老乡湖南人。岳博士质疑海明的NYU教授资格一事让你们心惊肉跳,所以赶紧把大侠厌恶的”打假巫师“方舟子搬出来。连我这个外人都立马看出了你的居心,岳博士能不明白?
放心,方舟子不会理睬海明的学历,但是莫,曹,中国领事馆都知道了,只不过还没有到亮出来的时候。岳博士是绝顶聪明的人,分析出来并厚道地给海明点出来了。其实有点常识的人都能从海明的中式英文看出来,举例如下:请你看看这些低级错误:
- 第六段第二行:“under the State of Delaware“ 应为“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Delaware“
- 第十五段第一行:“born June 11, 1981“应为“born on June 11, 1981“
- 第十七段第三行”“in the face that“ 应为 “in that“. (这一句最好笑,什么叫“in the face that“?海明可能是把”fact“ 误写成“face“. 可是“in the fact“ 也不对啊?
- 19 段第四行“PERSONAL“ 应为”PERSONNEL“; 接下去“Said person“ 应为The said person“; “ remove a mat“ 应为 “removed a mat“.
- 22段第三行“parental rights on their 17 years old daughter“ 应为 “parental rights to their 17 year old daughter“. 短短一个句子里两处错误。
- 24 段:“her parents will“ 应为“her parents‘ will“; “but the KS Liu and K.S Gina Hiu-Hung“ 里的定冠词“THE“ 是什么意思?你要是说”刘氏夫妇“, 那得说“The Lius“, 怎么能在这里写两位全名的时候用“THE“ 呢?
我这只是看到第七页啊,就这么多低级语言错误啊!海明大教授你害臊不还骚啊?
你把贺梅毛泽东方舟子搬出来的激将法不灵,没有人会上一条几近裸体的骗子的漏船。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5-19 13:45
To: 艾艾 你曾经说:
这个他乡风云就是CANNA,也就是某人本尊,呵呵,你懂的
谢谢提醒!我已有怀疑,但道理还是要讲的,在没有明显成为彼此不能讲道理的人之前。
回复 艾艾 2011-5-19 13:03
To: 第一缕阳光 你曾经说:
监督桑兰是否感恩,只是桑兰的一面之词。这似乎只是为了印证“控制论”的,只是为了突破诉讼时效的一种策略而已。只有说受人控制,被人禁口,被人软禁,并提出有力证据,才能把诉讼进行下去。
个人以为,桑兰诉讼案的最关键环节就在于此。只有有证据证明桑兰这13年中不具有诉讼的客观条件,,如没有人身自由等,这个天价案子,就能进入程序。当然,只要能证明桑兰的被控制说是虚假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整个案子也就打不

这个他乡风云就是CANNA,也就是某人本尊,呵呵,你懂的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5-19 01:45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
那就不要管她了。10个月之后把桑兰的钱,物都撩给她,从此一刀两断,就没有后来的事。你们倒好,监督人家是否感恩,控制欲太强。
监督桑兰是否感恩,只是桑兰的一面之词。这似乎只是为了印证“控制论”的,只是为了突破诉讼时效的一种策略而已。只有说受人控制,被人禁口,被人软禁,并提出有力证据,才能把诉讼进行下去。
个人以为,桑兰诉讼案的最关键环节就在于此。只有有证据证明桑兰这13年中不具有诉讼的客观条件,,如没有人身自由等,这个天价案子,就能进入程序。当然,只要能证明桑兰的被控制说是虚假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整个案子也就打不下去了。事实上,这样的证据时有的。如,1999年5月18日,国内媒体对桑兰的采访,上面桑兰说到了自己受伤的原因,当时桑兰应该还在刘谢夫妇家。如果她受控制,这样的消息应该是出不来的。
正是因为诉讼时效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因此桑兰团队把矛头指向刘家夫妇(其他人也没有与桑兰有过近距离接触,自然找不到其他任何人),或者说,为了这个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不惜牺牲掉保持了近13年的友谊。

呵呵,如果官司赢了,还好,起码得到一些经济补偿。如果输了,桑兰怎么办呢?还有谁敢帮她?
回复 他乡风云 2011-5-18 11:21
To: hfhwm 你曾经说:
桑兰总是抱怨自己经济困难,只能说明其贪得无厌:养了三条狗,雇保姆,买房子,这种花钱方法,国内有多少人能承担得起?如果桑兰没受伤,作为一个运动员能承担起?这也是她不知报恩的一个证明,按道理说,各方面对她算好的了,可她总是无休止的抱怨,貌似世界上每一个都欠她的。受伤确实让人同情,但以伤讹人只能让人避而远之。
那就不要管她了。10个月之后把桑兰的钱,物都撩给她,从此一刀两断,就没有后来的事。你们倒好,监督人家是否感恩,控制欲太强。
回复 hfhwm 2011-5-18 10:12
桑兰总是抱怨自己经济困难,只能说明其贪得无厌:养了三条狗,雇保姆,买房子,这种花钱方法,国内有多少人能承担得起?如果桑兰没受伤,作为一个运动员能承担起?这也是她不知报恩的一个证明,按道理说,各方面对她算好的了,可她总是无休止的抱怨,貌似世界上每一个都欠她的。受伤确实让人同情,但以伤讹人只能让人避而远之。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5-18 03:44
呵呵,你的题目前半句挺好。但本人不太认同你的观点。我与刘谢不认识,只是最近在网上看了很多相关资料。这里只是说明本人的观点,无意对抗。

1、认同你的观点,刘谢确实应该好好反省为什么处理不讨好;
2、本人不认为是因为桑兰没有感到被尊重人格,而是因为桑兰认为刘谢曾经许诺负担她一生生活费用的话没有兑现,后面的日子都是她自己努力挣钱才维持的。这由桑兰过去的博客和她对一些媒体说的话中得出。因为她的博客中和对媒体的话中多次流露自己的生活很困难,生活费都是自己打工苦挣来的。
3、看完关于刘玉婷的消息后,感觉桑兰把刘谢列为被告,除了刘国生的博客,还有就是谢晓红对刘玉婷的夸奖,让桑兰承受不住了。这从桑兰所表现的听不得不同意见,尤其听不得反对意见的个性得出。

4、我不懂美国这种个人基金采取什么方式管理的。只是粗粗算一下,就可以知道刘谢没有动用基金。从1998年——2008年中至少有9年时间,刘谢每个月给桑兰500美元,2008年基金转入桑兰个人账户14万美元,这加起来是19.4万美元,超出17万美元。多出来的应该是利息吧。
5、刘谢是否利用桑兰名声做生意,因为不知内情,不好评论。
6、由于过去没有太关注过桑兰的情况,因此桑兰是否被控制也不便评论。但,如果一个人面对媒体说一些抱怨自己经济困难、得不到很好照顾诸如此类的话,让资助她的人确实心里不舒服,不过是有人会放在心里,有人会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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