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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修改历程

已有 2686 次阅读2012-12-9 10:20 |系统分类:杂谈| 中国修宪 分享到微信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何种情况可以修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谁有权修改宪法?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修宪遵循什么原则?

  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研究对现行宪法做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 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 家的稳定。

  修宪采取什么方式?

  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 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1954年宪法

  时间: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5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5年宪法

  时间: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

  1978年宪法

  时间: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

  1982年宪法

  时间: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背景: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三个代表”入宪。

  2.“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私产入宪: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征地补偿入宪:“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三个文明”入宪: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6.国歌入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7.“戒严”改“紧急状态”。

  8.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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