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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前提

热度 2已有 1825 次阅读2017-4-1 10:15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 司法部门, 当事人, 高利贷, 人人, 山东 分享到微信

  “山东辱母案”虽然得以纠正,但紧随其后披露当事人于欢母子背景的帖子就铺天盖地充斥舆境。“于欢母子案”从案发至今已近一年,可是直至“奇葩”判决出现才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无期判决”被披露网端月余,争论鼎沸,亦未见多少有关于欢母子背景的信息。然而,在中央的干预下,判决刚刚得以纠正,于欢母子的背景信息就成了舆论焦点。于欢母亲苏银霞非法集资,于欢父亲为当地税务局长,于欢案发时警察没有离去等等,极尽详尽之能是。

  网络时代的当下,笔者基本相信网转关于于欢母子背景的信息。可是不知道看到这些信息,网民们除了对于欢母子的态度从同情转向淡漠外还有没有什么其他想法!于欢案未被纠正前,这些背景信息为什么没有象被纠正后那么短时间内充斥网端?催债方在当地大规模放高利贷多年,违法催债也不只这一次,为什么没有得司法部门的追究?是没有被发现,还是有其他什么原因?被严格控制的大陆网络,为什么在案发一年来未见披露这对母子背景信息之汹汹?“无期徒刑”刚被纠正,“背景”信息就象约好似的瞬间充斥各大网站?是巧合?还是另有蹊跷?

  尽管有中央最高司法部门的干预,但“于欢”案得以纠正,并非完全是受舆论影响。舆论只是增加了“于案”的关注度,或许对于引起中央干预起到些作用。但就“辱母案”这个法律关系而言,法院纠正该案,还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但这些都不是本文要探讨的。本文要向国人明确一个法律概念,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没有前提的。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好人,还是坏人,是恶霸还是属于弱势群体,在同一个法律关系内,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应该得到相同的法律界定。不会因为你曾经做过其他坏事,就在同一法律关系中重判,也不会因为你做过好事,就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从轻判处。

  国人平常所理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罪犯的法律权利是模糊,甚至是错误的。在基本人权方面,罪犯与没有犯罪的人享有相同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与言论自由等法律权利。除了依法判处其所该受的处罚,其他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

  文革期间那种挂牌子游街公审的做法,是违背现代法律精神的。所以,改革开放后,在依法治国的宗旨下,取缔了这种侵犯人权的做法。就是对于犯罪的人,哪怕他是杀人犯,犯的是死罪,可是在法律判决没有被执行前,也必须对其遭受的伤害进行抢救。因为在其接受法办前,死刑犯的生命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任何人任何势力可以超越法律,在其接受法办前剥夺其生命健康权。“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是现代法律概念。法办犯重罪的人,可能收到平民愤的作用,但那不是现代法律的目的。现代法律是规范世人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民意可以影响立法,但没有理由影响已有法律的执行。司法机关,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考虑民意。

  让我们再回到“于欢案”。于欢案“无期判决”结果被纠正,只是就其与母亲被非法限定人生自由,遭受非法侮辱这个法律关系而言的,无论他们此前做过什么,他们是什么样的人,都不会影响到法律的判决结果。在最高检与再审法院纠正山东聊城法院奇葩判决时,肯定对案情做了复核,无论是催债方是用生殖器蹭了苏银霞的脸,还是只在她与儿子面前露出生殖器;无论是出警的警察是当时离开,还是没有离开,总之他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处置,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非法限制于欢母子数小时人身自由,辱骂、扇耳光、用鞋捂嘴、放黄色录像,仅这些被确定的行为,即便没有用生殖器蹭脸与把苏银霞的头往马桶里按的情节,也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与侮辱罪。于欢在目睹母亲遭受非人的侮辱,母子遭受殴打形成的恐惧,警方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造成的绝望下,随手摸起并非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没有具体针对对象的乱捅,意欲摆脱非法拘禁的情节,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且没有超过必要的程度。

  案中死亡者,是自行开车离开现场去的医院,且没有就近到最近的医院就医,最后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这些被印证的情节,都说明于欢没有伤害死亡者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摆脱非法拘禁,维护自己与母亲的合法权益),其用刀划破案中死亡者的身体,也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已经不是量刑准确与否问题那么简单了……

  至于于欢母子是否还有什么其他违法行为,即便有那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我们常常听到,同一个罪犯,因为什么什么罪被判多少年,又因为什么罪被判多少年,数罪并罚执行多少多少刑期。可见不同法律关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国人同情的是苏银霞作为一个母亲与亲生儿子两个角色的同时遭遇,这是人性使然。无论那个母亲是谁,那个儿子是谁,母子同时遭受这种侮辱,都是灭绝人性的行为。无论以什么理由,即便于欢母子犯过十恶不赦之罪,国人若能接受或默许这种同时侮辱母子的罪恶,都意为着中华五千年的文明荡然无存,我们这个民族也从此没有什么文明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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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晓岩 2017-4-1 21:32
真法实施,最大的困难来自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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