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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检察机关能否“开门审查”

已有 806 次阅读2012-3-10 01:39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 刑诉法大修, 检察机关 分享到微信

杨维立 检察官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可助力检察机关提高批捕质量。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修正草案的一个亮点。(3月8日中广网)

可期待的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批捕质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如此一来,就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阶段,因为时间紧、信息来源有限,作出了错捕决定。

根据修正草案规定,律师可以在批捕阶段将调查取得的证据交到检察机关。这就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批捕质量,检察机关还可以在开门审查方面做做文章。比如,建立博弈机制,构建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适当增加辩护人以适当的话语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防患于未然。

这方面,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作出了积极的探索。2011年5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出台的《审查逮捕阶段听证暂行办法》,他们通过召开听证会,使“控”、“辩”面对面发表自己意见,双方不同观点竞相争鸣。

即使修改后的刑诉法没有对“开门审查”作出明确规定,也期待更多地方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那样从制度建设入手,创新审查批捕的方式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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