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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毕姥爷”侵犯隐私权么?

已有 2027 次阅读2015-4-8 10:40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隐私权 分享到微信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维维

  短暂被“雪藏”,是央视名嘴毕福剑为自己的言语不慎付出的代价。我们中大部分人不是毛左,只是一群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围观者。但不知道,有没有同学在看到此视频后觉得齿冷,嗨!以后私人宴会也不敢乱说话了!

  曝光毕福剑视频者,据称可能是北京某书院的秘书长张某。最近两天陆续有人问王律师,张某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了,是不是也该受到谴责?他们的担心是,如果不让张某付出代价,也许千百个张某就会站出来,千百个“毕福剑”也要哭出来了。

  咱们从法律角度聊聊,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名誉权,是指公民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隐私权和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对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等。即便毕福剑是公众人物,其在参加宴席时的场合也应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且从视频结尾处可隐约听到,毕福剑提出不希望拍摄者擅自传播此段视频。因此,曝光此段视频者涉嫌侵犯了毕福剑的隐私权。

  那么,曝光者是否侵害了毕福剑的名誉权?王律师认为,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如果此前网上曝光的内容是捏造的,蓄意进行侮辱诽谤,那就侵犯了毕福剑的名誉权。但事实上,此段视频中的言论较大把握上说是毕福剑个人真实表达(也不排除毕福剑讲话被人掐头去尾的可能性)。在社会上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是由毕福剑本人的言语不慎所致。所以,曝光者侵害毕福剑名誉权的说法就站不出脚了。

觉得比较搞逗的是,网上有对毕福剑落井下石的文章,甚至直接把他等同于政府官员、等同于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如果毕福剑所代表的“群体”享受隐私权和名誉权,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那这个社会就没有自由度了”。

  设想一个社会,如果因为政治立场的不同,就肆意剥夺一个人的人格权,那真是国将不国,道路以目了。

  故事总是峰回路转。今天,被网友指认拍摄毕福剑视频的张某,在微博上澄清称并不认识老毕。但张某还是被网友人肉出其在北京担任某书院秘书长,工作单位却实在唐山政法委下属机构。其涉嫌长年在京吃空饷,前年病假条由丰台一家医院开出。成立的某爱国基金,竟然提供的是个人账户。

  这一次,也许轮到了卖友者被侵权。

来源:http://news.sina.com.cn/zl/zatan/2015-04-08/172035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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