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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刘旋金冤案十四载权法博弈惊动中央

已有 1531 次阅读2011-4-7 09:35 |个人分类:友情转载|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湖南娄底刘旋金冤案十四载权法博弈惊动中央

最近,我们到湖南娄底市采访,吃惊地发现一起审判程序反复旋转前后长达14年并且至今仍在旋转而广泛被人特称的“旋案”。日前此案又第三次进入娄底市中级法院二审。出于一种职业责任,我们联合对这个亦被人特称的“司法怪圈”的案件所牵涉的人和事进行了明察暗访,结果证明这完全是一起由人祸导致的冤案。

                             一、遭到诬告冤陷怪圈

此案当事人是原娄底市(现为娄星区)人事局局长刘旋金。他因创新发展人才事业被省人事厅荣记二等功。可1998年10月30日,刘竟因此事业被娄底市检察院带走,并以涉嫌贪污异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刘直接关押的起因,竟是原人才市埸聘用员工李小松(原娄底市委分管党群副书记李应南侄儿)以所谓刘贪污人才市场3万元录干费的举报而造成的。此事后经法院审定,纯属凭空捏造而予以否定。然而,正是凭着这子虚乌有的诬告,李应南等人不顾事实真伪,迫不及待启动司法程序,并亲自组织和指挥了对刘旋金的抓捕行动,导致刘旋金冤陷囹圄,直接被关5年,历经三级法院7次审判(区法院3次一审、市中院2次二审1次再审、省高院1次再审),累计长达14年乃至今日仍在遭受无休无止的所谓有罪追究的司法怪圈。

                             二、自主创业竟成罪恶

经调查了解,检法二院对刘旋金进行有罪的起诉和审判,皆出于对两次自主创业的否定。前一次是否定刘自主创办能人基地;后一次是否定刘支持法人彭政依托以上基地创办人才市场和人才学校。

时任娄底地委委员、娄底市委书记兼市长,后由省委调任怀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肖志良证实: 1992年底,刘为市人事局副局长。为贯彻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娄底地委、行署号召党政机关都要创办经济实体、机关干部可以带薪下海经商。在这样的环境下,刘自筹资金,在娄底市创建一个能人基地,并任总经理。后来,按市委意见,刘辞去了能人基地的职务,回机关继续任人事局副局长。之后提任为市人事局局长。从肖的以上证实可以看出:刘当年下海经商、创建能人基地都是政策允许的。其自主创业,主要是自筹了300多万元资金,形成了5000多平方米的人才市场等场地。

关于设立人才市场问题,肖接着证实:发展人才市场上面有要求,我们市里更是需要。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人才市场。但经济上必须与人事局彻底脱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不拨任何经费。根据这个意见,在以后运作过程中,市财政从未向其投入过任何资金。在此情况下,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彭政要自主创办人才市场和学校,自然就需要求助人事局长刘旋金的支持。据了解,刘对彭的支持,一是为人才市场和人才学校的成立和运营,担保借款100余万元;二是为人才市场和人才学校所租5000多平方米的场地间隔装修借垫约100万元资金,形成了70多间教室、寝室、办公室等等。在刘和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人才市场和人才学校在为乡镇企业、区街工业引进、培养人才上有所作为。肖证实:他们在这些方面也确实做了许多工作,曾经得到过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领导的充分肯定。

然而,以上两次自主创业,居然集中成为刘的罪恶反映在检察院的公诉词和市区法院一、二审的判决中,这是刘做梦都不曾想到的。

                              三、省市法院否定贪污

娄星区检察院于1999年8月4日以114号起诉书,指控刘旋金贪污人才市场和人才学校46万余元。区法院曾于1999年和2000年2次作出一审判决。前次以(1999)娄星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贪污3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判又以前判的同一案号认定刘贪污3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属刘所有的金能大厦第一至2层3072平方米房产。

对区法院的以上判决,市中院曾于2000年进行了2次二审。前判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后判以 (2000)娄中刑经终字第26号判决,维持了对刘的定罪量刑,但对原判中没收财产一项予以否定

2003年,市中院受理刘旋金不服以上判决的申诉,作出(2003)娄中刑再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一、二审认为刘旋金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准”,宣布“本院予以纠正”而全部撤销。但此次纠错并未彻底,而是另以滥用职权的罪名,按刘实服刑期套判5年。刘再次不服,申诉启动了湖南高院的再审程序。该院作出(2006)湘高法刑再字第16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全部撤销了所有强加于刘有罪的原一、二、再审包括所谓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判决。

                                四、再现怪圈众议无罪

湖南高院撤销所有强加于刘的有罪判决发回娄星区法院重审之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从2008年12月开始,先后三次研究该案。第一次多数成员认为刘无罪;第二次研究于2010年8月,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指控刘犯贪污罪不成立。8月31日上午,该院法官还将此一结果告知了刘和辩护代理人唐立山。然而,4个月后却出现了与此结果相反的判决书。有两名审委成员告诉记者:下判前我们非正式请示了上级,根据意图只好再次复议。结果,从主审法官到审委,大多违心改变了观点。2010年12月27日,区法院第3次一审作出 (2008)娄星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犯贪污罪,犯罪金额为9万多元(注:此款实际上属人才市场和学校所租场地间隔装修和设备添置的正当支出),并按刘实服刑期套判5年。然而此一罪名早在2003年和2008年就分别被市中院和省高院的再审判决所否定,并遭到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强烈的抨击。

2000年4月13日,记者肖江东在湖南省委政法委主办的当代政法报第三版头条以《是贪污公款还是支配私产》为醒目标题刊载巨幅文章,反映了刘旋金无罪的民意和呼声。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所主办的湖南在线法治在线频道,也于2009年3月11日和3月15日在“今日关注”、“法治湖南”栏目,连续推出《不应发生的悲剧,一个锐意改革的人事局长冤屈路》的大型报道,点击的网民超百万之众。而不少极有影响的党政领导包括法律界人土也愤然直书,在各种场合表示对刘的声援。无罪呼声此起彼伏:

1、2008年3月8日,肖志良向省委直接反映该案所涉的实际情况,并亲自向法院作证:市财政对人才市场未投入任何资金,从客体上证明刘旋金无罪。

2、2008年11月28日,时任娄底市市长廖升阳向法庭出示当年能人基地开工典礼上的讲话,证明市财政从未向能人基地投入任何资金,刘旋金是一位敢于创新、肯干实事的干部。

3,当年娄星区委副书记、区长周世辉对人事局以搬迁名义、转移彭政私人投资的人才市场和人才学校的财产,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刘旋金无罪。

4、曾任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周正南,在一审法庭上慷慨为刘作无罪辨护,并愤怒抨击了某些人篡改无罪证据陷害刘的卑劣行为。

5、娄星区检察院本案一审公诉人仇虹,事后也当着众人发表对该案的看法。她说:“我个人认为刘旋金不构成贪污罪。”

6、时任娄底市中院院长的张明松(现为省高院副院长),于2003年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刘旋金贪污案纠错。

7、时任娄底市中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杨长江和时任刑庭庭长的王光辉,都认为刘旋金不构成贪污罪。刘被判有罪,实在牵强。

8、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原高级检察官唐立山直接向中央政法委反映:本案属于一个地地道道的冤案。一是本案原判决书所认定的贪污罪,其客体不构成。二是原判认定刘贪污35万余元,事实根本不能成立。由于原判将个人财产按公共财物认定,从而使数百债权人的财产,被法院无辜无偿剥夺。这是对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严重践踏!

9、2010年9月,娄星区法院审委会在作出检察机关指控刘旋金犯贪污罪不成立的决定后,为了求证此一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区法院新任院长朱伟雄,还指派包括两位副院长、刑庭庭长和主审法官在内的求证组,专门到湖南大学法学院请资深权威和专家对案件进行求证。求证结果是刘旋金不构成贪污罪。                              

                                                         五,权法博弈怪圈解读

既然法律界、社会有识之士和新闻舆论界都认为刘旋金无罪。可长期以来为什么刘又总是摆脱不了有罪的刑事追究而陷入司法怪圈无法解脱?由来是这样的:

1998年是娄底市政治最为敏感的时期,以颜××为首的帮派势力甚为活跃。正是在这一复杂的政治大背景下,娄底市发生了一场由某些人挑起的分裂市委、反对市委书记肖志良的政治纷争。刘洞察其奸,向湖南省委和娄底地委主要领导写了《究竟是谁在娄底制造分裂和混乱》,控告了市委副书记李应南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分裂市委等一系列问题。正是此一控告,种下了惨遭报复陷害的祸根。肖一调走,李便立即伙同反肖的政治势力对刘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政治和人身迫害。后来李伙同的政治势力,由于肖的调走或通过对刘冤案的制造均已升官发财,成为既得利益者,李和这些人至今仍在台上,并且极具能量,甚至能左右法院审判。于是就发生了以下十分怪异的现象:区法院审委会于去年8月作出刘不构成贪污罪的决定后,便立即向区政法委请示汇报。可区政法委将法院决定弃之一旁,压制近4个月不作正面答复,却片面支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海啸(刘案的制造者之一,时为娄星区反贪局局长,李应南一手提拔的心腹)对刘指控贪污46万多元的立场,让周等人有充裕的时间代表公诉机关四处活动,致使强权的政治业态纷纷向区法院包括审委成员进行强有力的幅射,迫使区法院改变已经形成的刘不构成贪污罪的公正审判结果。对此,有人愤怒指出:区政法委为什么对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结果置若罔闻,而对冤案制造者的周海啸却极力支持?如果检察机关或政法委认为法院判决不妥,为什么不先让法院按已形成的审委会决定下判再按程序抗诉,而硬要逼着法院改变审委会决定、抵触省市法院否定贪污的再审判决而按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名下判?区法院为什么在坚持刘不构成贪污罪的审委会决定3个多月后最后改变决心?这其中谁动摇了区法院坚持公正判决的决心?究竟是谁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充当了区法院的太上皇?究竟是谁在刘案的幕后充当了权力干预法律的黑推手?

曾为市高级检察官的唐立山愤怒指出:“强权干扰,是本冤案迟迟得不到彻底平反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从证人李庚庄处所搜出的183605元间隔装修款未入市场学校帐的支出说明及原始凭据,是证明刘旋金无罪的关键证据。可办案人员竟背着证人,将“未入市场学校帐”的头行删去,而在下面的说明行头前竟弄虚作假,擅自加上“金能公司”四字。这种完全颠倒证明对象的行为,直接导致区法院第309号判决完全错误。这如果没有强权的授意和支撑,办案人员敢冒着丢饭碗的风险而这样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去迫害一个完全无罪的老实人吗?除了强权,谁有这么大的胆子敢玩弄宪法和法律,敢玩弄交办本案公正处理的中央政法委?”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看到了此案所包含的予盾,并不能以刘旋金与李应南的个人恩怨这一简单的表象所涵盖。此一表象,掩盖了践踏法律尊严和要求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矛盾。此一矛盾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爆发:其一,此案由于将包括数百债权人和农民工约200多万元的血汗钱在内的私人财产作为国有财产认定,而国家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对本案的反复审判中均没有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已引起了数百债权人和农民工在市委、市政府和法院的联合请愿。此一请愿行动如不能以重新对其财产的正确定性加以化解,极有可能发展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尖锐对立。其二,刘旋金本人经过长年的折腾,精神几近崩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向中央领导直书:“如果法律仍不给我一个公正的结论,我将自焚于我曾作为天安门警卫连战士警卫过的天安门广场”。

正因为如此,中央政法委在去年挂牌交办湖南娄底有关部门的基础上,今年再次挂牌督办此案,督促刘案和所涉民生问题的妥善处理,以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爆发。而记者认为:要彻底平反刘旋金冤案,关键是要象当年慈禧果敢处理杨乃武与小白莱冤案背后那些贪赃枉法者那样刚正麻利。过去,封建统治者尚能如此,以国泰民安为己任的共产党人,难道还不能略胜一筹吗?

作者还郑重呼吁:在权法博弈的司法怪圈面前,请各有关领导和法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客观公正,切勿再被冤案制造者的巧言令色和办案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的所谓有罪证据所迷惑。更不要象杨乃武与小白莱冤案背后那些贪赃枉法者那样自毁公正廉明的一世英名。

 

罗修云  毛曙光  易柯柯

联系:152748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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