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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为阻止拆迁屋顶自焚农民之死是谁的悲哀?

已有 1810 次阅读2011-5-2 12:06 |个人分类:我的文章|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株洲为阻止拆迁屋顶自焚农民之死是谁的悲哀?
株洲为阻止拆迁屋顶自焚农民之死是谁的悲哀?_图1-1

       汪家正点燃液体,现场惨叫声连连。

株洲为阻止拆迁屋顶自焚农民之死是谁的悲哀?_图1-2

汪家正从房顶掉下。

株洲为阻止拆迁屋顶自焚农民之死是谁的悲哀?_图1-3

汪家正的家人被带走。

据人民网长沙51日电:422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横石村村民汪家正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楼顶点燃了自己。时隔7天后,他死在了株洲市中医院ICU病房,终年58岁。呜呼!强制和暴力拆迁,又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内心燃起一股正义之火的我,很想为死者的冤魂讨个公道,但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汪家正无能为力,本博主亦是无能为力。汪家正之死,给人们留下了声声叹息,弱势群体对待有公权力做后盾的强制拆迁,除了以死抗争外别无他项选择,这究竟是谁的悲哀?
   
尽管汪家正的死是极其惨烈的,但他的死似乎并未唤醒某些公务人员的良知;但他的死似乎也并未给活着的亲人带来丝丝安慰。人民网记者在报道中说:429日下午,记者接到汪家正家属电话称汪已在上午1130分死亡,同时在医院守护的6名家属被带走调查。汪家正走了,他的家属不能留在死者身边安抚其亡灵,竟然还被人带走接受调查,难道汪家正的死亡还不足以让某些人解恨,还要将他活着的亲人折磨一番而后快?!

我相信汪家正是热爱生命、热爱家人、热爱这个世界的。在汪家中,汪家正无疑是个顶梁柱和主心骨,他在用自己的责任感挑起一家人生活的重担,也挑起了维护一家人合法权益的重担。当自己赖以安身立命、遮风挡雨的房屋遇到来自强权的强拆时,他奋起抗争,在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答的情况下,用最惨烈、最悲壮、最让人不忍目睹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有网友对株洲荷塘区法院《关于“4・22”司法强拆突发事件的说明 》评价道:政府好像知道汪家正要自焚似的,消防、医生、公安和法官等都严阵以待,当汪家正自焚滚落下来后,消防人员立马拿着灭火器上去灭火,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政府早得到汪家正要自焚的消息,就等着甚而至于巴不得那一刻的出现呢? 

一些公务人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究竟是人的生命重要还是官员个人的“政绩”重要?  

汪家正自焚事件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什么样的规定叫合法?什么样的规定叫违法?所谓合法,其实就是老百姓完全听命于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你就是合法的行为,而假如你不同意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你就是违法行为。既然你“违法”,就得通过所谓合法的“司法途径”将你的房子予以强制拆除。  

我们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政府首先要尊重法律。然而,我们看到的是,2001年公布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仍在被拆迁部门当做尚方宝剑,对被拆迁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来进行。“鸡毛掸”俨然成了杀人的利器。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说:“住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住户认为有权证就应受法律保护。住户会认为,拆迁方的拆迁许可证,难道会比他的房产证权利还大?”事实上,拆迁方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下去拆别人《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时,其行为性质其实就是侵权。可以说,《物权法》是老百姓保护自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护身符。然而,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主体资格的政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没有任何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依据一纸《条例》,就能把神圣的法律蹂躏成一张白纸,让老百姓拿着护身符却遭受着不法侵害。

有人将不同意接受政府补偿方案的拆迁户称为“钉子户”,似乎这“钉子户”就是蛮不讲理、漫天要价的代名词。其实,“ 钉子户”在拆迁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屈服于开发商给予的补偿条件而拒绝搬出自己的家园,让自己和自己的家园犹如一棵“钉子”般屹立不倒,这有什么过错呢?“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是因为他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武器,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不去维护,难道会有人帮你去维护吗?用法治的观点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是正义之举!是老百姓维权意识的觉醒!眼下,“钉子户”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有如“千树万树梨花开”的“钉子户”,对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据汪家正的女儿汪海燕介绍:422日凌晨5时许,其母言竹根、弟媳胡灵芝带着侄儿在家中睡觉,“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把我妈、弟媳强行拉出去,把才8个月大的侄儿扔在地上不管。”当晚并未宿在此处的父亲汪家正和弟弟汪红宇闻讯后赶到现场,双双爬上房顶,其中父亲汪家正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汽油瓶。但拆迁并末因此而停止,直至自焚事件发生。“我父亲是在挖掘机已挖到楼下的情况下,被迫点火自焚的。”汪海燕说。

汪家正自焚的一幕,不仅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也是道德和良知的缺失!那一刻,指挥强拆的官员的不作为和冷漠,已经让自己沦为杀人的凶手!

拆迁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闹剧,都让《物权法》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和《宪法》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成一纸空文。在强制拆迁中,政府方喜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拆迁户喜欢的《物权法》,往往发生激烈的碰撞。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的是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拍卖来增加财政收入、或通过项目建设来体现“政绩”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在利益博弈中,胳膊拧不过大腿,“草根”斗不赢官家,这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这种现实,是民生与民权的悲哀,也是《物权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悲哀!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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