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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电商法尽快修改并出台

热度 1已有 1592 次阅读2016-12-25 12:01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人大常委会 分享到微信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电商法尽快修改并出台

  新华社记者 于佳欣

  电子商务法规范对象如何界定?到底哪些主体要工商登记?个人信息如何得到更好保护?监管部门责任怎样体现?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围绕草案中的热点进行了讨论。

  委员们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国家经济和百姓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发展中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确需一部法律予以规范,电商法的出现恰逢其时。目前草案内容较全面,框架结构基本合理,建议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

  电商法草案涉及经营主体、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交付、电商数据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由于首次提请人大审议,不少问题受到热议。

  关于电商法规范对象,严以新委员认为,该法的适用范围应涵盖电子商务活动参与的各个主体,不仅是条款中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消费者,还应有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建议法条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电商工商登记问题一直是争议热点。草案第12条款提出“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吕薇委员认为,电商登记范围比较复杂,没有必要讲明具体讲哪些情况不需要登记,建议相关内容改为“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商品,电子商务能否介入或者提供服务?”吴恒委员认为,政府应当不定期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不得进入领域的动态清单,比如药品、医疗服务等,随着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监控手段和技术进一步完善而有所调整。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的条款只是针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于“应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未作规定。建议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知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加以考虑,妥善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电商法草案的一大亮点。韩晓武委员说,草案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制度设计上,应有更加具体的规定。”

  辜胜阻委员指出,这部法律草案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比如电商经营行为的新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电商的价格行为要进一步规范,要推动线上交易和线下的信用系统对接,建立激励和惩戒的长效机制,加大网络法庭建设并完善其服务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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