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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复旦伉俪婚变:应设通奸罪!

已有 2205 次阅读2016-2-12 18:13 |个人分类:美文转载|系统分类:杂谈| 复旦伉俪婚变, 纽约美籍华人 分享到微信

分析“复旦男涉嫌重婚案”:应设通奸罪
文:周蓬安

改革开放后,中国有一个十分奇特的法律现象正不断撕裂社会,但司法机关却鲜有关注。一般经常上网的朋友都会注意到一个难以理解的现象,那就是每当警方发布有关查处“卖淫嫖娼”成绩的新闻后,都会出现网友的质疑:“那么多官员、富商包养‘二奶’、‘三奶’,公安机关怎么不管?”而在笔者看来,如果说女子“卖淫”是性权利的零售行为,那么被“包二奶”就是性权利的批发行为。现实问题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同时,却对严重的“包二奶”现象熟视无睹,最终弄成“嫖娼(零售型)”一次要受处罚,“长期嫖娼(批发型)”却不受任何处罚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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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这个社会难堪的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刑法》也设有“重婚罪”罪名,但长期包养“二奶”甚至已生儿育女的比比皆是,也鲜见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么多年被查的高官中,至少有一半有“与他人通奸”问题,不少还与“情人”生儿育女,但领受重婚罪的仅有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一人。现实是,即使原配状告丈夫重婚罪,在一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公安机关取证也极为困难,很多男人虽然与“二奶”长期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社区、邻居也一直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谁愿意为了不认识的“原配”而在法庭上担当证人,得罪邻居?而因为“通奸罪”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一方手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警方也未必就能爽快受理。

近期看到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案件聚焦”的一个题为《复旦伉俪婚变,丈夫已有私生子》的视频,说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同为复旦大学高材生的房先生、钱女士结婚不久即相继去美国学习、创业,并在美国生下两个女儿,且积累下不菲的财富。2002年,正当两人在美国开设的计算机学校红红火火的时候,为了照顾年迈的母亲,也因为国家对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创业基金的好政策,房先生独自申请回国创业。钱女士为了支持房先生创业,不断将在美国赚来的钱汇往上海,虽然房先生创业大量赔钱,还是在上海购买了7套商品房。而就在分居两国期间,房先生称在卖房时和买房的女士发生了婚外情(钱女士称其丈夫将这套房子送给了“小三”)。而早有离婚准备的房先生在办理产权证明时,仅将两套房子写上了妻子的名字。

最令钱女士无法容忍的,是房先生与“小三”同居近十年并生下一女,至今已两岁。而面对必然要离婚的局面,在财产分割时出现分歧后,有过错一方的房先生也不愿意做出妥协,钱女士一气之下状告房先生及“小三”重婚,且警方已受理案件,去房先生及“小三”居住的小区取证。
从视频传出的声音中,我们清楚地了解到隔壁邻居包括物业人员都说他俩是夫妻,当然构成重婚罪的基本要件。但问题是,这些人愿意去法庭对质吗?电视屏幕里的这些声音,肯定不能否成为庭审时的证据。窃以为,该案虽然事实清楚,但并不是如邻居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能否判房先生“重婚罪”还真不好说,这是由目前《刑法》对重婚罪的模糊定性所致。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房先生一贯谨慎,没有成双成对地出入,那就肯定不会构成重婚罪。仅从这一点看,我国“重婚罪”就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此外,如果老婆容忍丈夫养“小三”甚至养“小四”,那么即使形成如封建时代的妻妾成群,是不是也不构成重婚罪?

窃以为,目前司法机关对“嫖娼”和“包二奶”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导致社会争议不断,问题出在危害性介于“嫖娼”与“重婚”之间缺少了一个罪名,即“通奸罪”。从实际的社会危害性看,“嫖娼”的危害性远低于“包二奶”,而“包二奶”的危害性又低于“重婚”。目前“嫖娼”要受治安处罚,“重婚”要被判刑,而介于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包二奶”,无疑应增设“通奸罪”才能平衡。

从国外看,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印度等国及美国多个州都将通奸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中国不仅历史上长期拥有“通奸罪”,即使上世纪的民国《刑法》也保留着“通奸罪”。目前台湾地区仍沿袭民国法律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如钱女士状告房先生重婚一案,取证过程将非常艰辛。但如果《刑法》里有个“通奸罪”,那就十分简单了,房先生所生女儿就成了自己的罪证。(文章作者:“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中国著名原创时事评论家——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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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水盘六 2016-2-12 18:20
假如卖淫不能合法化,那么通奸行为,也应当不能理所当然地合法化!更加不能肆无忌惮地放任通奸行为!(文: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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