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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感染HIV后不能止于涉事医生被解雇

热度 1已有 1331 次阅读2017-3-30 17:48 |个人分类:实话实说|系统分类:女性世界| 新生儿 分享到微信

【六盘水评论】新生儿感染HIV后不能止于涉事医生被解雇

宜宾市卫计委妇幼保健服务科科长魏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涉事医生刘某某违反相关职业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对此负有责任。目前,刘某某已被宜宾市妇幼保健院解聘,宜宾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已对刘某某展开行政执法调查。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刘某某将被永久吊销执业医师资格,终身不得进入医疗行业执业。 据了解,刘某某原本因年龄原因从宜宾市妇幼保健院退休,退休即被保健院返聘,已在该院从事医疗工作近40年,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目前,四川省卫生委妇幼保健服务处专家已赶赴宜宾对患儿进行会诊,以便制定下一步治疗方案。(2017年03月28日《红星新闻》)

宜宾市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调查报告说,去年7月初的检查发现梅毒和HIV阳性之后,医院检验科根据危急报告制度反馈给首诊医生刘仁惠,要求曾女士返回做复检,刘医生拨打曾女士的预留电话,但无法联系到本人。曾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否认了这一说法,认为“电话打不通”是他们的借口。 之后,曾女士在去年7月下旬再次到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做孕期检查,另一名医生没有核实初检检验单,按正常孕产妇处理,之后曾女士在这家医院又先后做了多次孕期相关检查,总共4名医师也都没有对首次检验结果做核实和追踪。

梅毒和HIV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abbr:HIV),即艾滋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国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梅毒是属于——乙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一部法律文件;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作为一名从事医疗工作近40年的妇科副主任医师,在退休后被返聘至原单位继续从事妇科工作,理应知道《传染病防治法》这部国家的传染病法律,理应知道梅毒和HIV阳性对孕妇和胎儿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我们假如按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妇科副主任刘医生的说法“刘医生拨打曾女士的预留电话,但无法联系到本人。”这是极其荒谬和站不住脚的!

第一、发现孕妇HIV阳性后应该进一步复检和孕妇住院隔离病房。联系不上孕妇,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由医院院长向宜宾市卫计委汇报并要求——宜宾市公安局通过公安部内部网络联网系统根据姓名查找孕妇。孕妇HIV阳性这是人命关天又是无药可治的乙类传染病,任何部门接到查找HIV阳性乙类传染病患者是决不能延误的!

第二、“之后,曾女士在去年7月在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又先后做了多次孕期相关检查,总共4名医师也都没有对首次检验结果做核实和追踪。”孕妇到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医院进行孕期检查,不看血检报告的吗?仅仅是测血压,听胎心、摸胎位吗……?我只能说这家医院管理混乱不堪,白衣天使不务正业!

第三、现在出了如此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后,涉事医生刘某某违反相关职业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征,被宜宾市妇幼保健院解聘。作为一名已经退休事业性单位的刘某人来说,这又算得了什么呢?相反,王先生和妻子包括婆家、娘家、由于医务人员严重的不负责任——使他们全都在痛苦的泥潭里打滚,值得我们同情……。
  
第四、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川省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涉事医生刘某某理应由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进行刑事起诉,追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按造《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医院的主管院长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古人云:“德不厚者不可使民”,但从今天看来,可真谓“德不厚者不可为医”。(文: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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