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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怀疑mgzww999是桑兰案原告方的人,合理吗?

热度 13已有 4879 次阅读2012-2-1 11:52 |个人分类:推理分享到微信

     已经有网友怀疑mgzww999是徐律师,本人也有这样的怀疑。下面是从刘国生关于和解的那篇博文后找到的mgzww999的留言。

        最下面一段,是他最开始的留言,显然是在试探刘谢对和解的看法,如果刘谢没有按他的说法修改题目,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刘谢不拒绝谈和解。在26日12:07-27日03:02之间,他没有再留过言,大概是在等待看看刘国生是否修改题目。但刘国生没有修改,于是便出现了中间一段的他的和解条件。     

      中间一段是他提出的和解条件。如果是一般网友,会提出对原告如此有利的条件?假如刘谢接受这样的和解条件,可以说是完败。      

     在网友的不满中,他修改了条件,即最上面这一段。看看这句话”被告条件苛刻,桑兰不可能接受,被告让步过多,在法庭外就是失败“,是针对被告而言的,这只能是原告方说话的口气和顺序。      

      而那个罗主任的两个”千古留名“几乎同时出台,两下结合可以看出,他们明显想堵住刘谢莫的口,让刘谢莫不仅答应和解会议,而且要做出让步,否则刘谢莫就是”扩大制造这场纠纷的人“。

       这种招数,本博在国内工作时曾经见识过。据此,本博怀疑mgzww999是原告方的人。

       下面讲讲本博在国内工作时的一段经历。强势的甲挑起事端,使乙几乎走投无路。乙反击。几乎与甲平起平坐的乙的领导出面调解,要求甲乙谈判解决。谈判前,甲指令认识甲乙的丙带话给乙:说话最好按甲的意思说,否则谈判不成的后果均有乙承担。丙没有选择的任何余地,将甲的话婉转地告诉了乙。谈判没有成功,参与人均为甲的人,甲将所有责任推到乙的身上。出于自身保护的乙出示了丙找其谈话的录音,以及谈判时的录音。甲坚决否认丙是其派去的,一口咬定是丙的个人行为。后来,乙到了国内另一个城市;丙没有受到什么不好影响,但选择了出国。这个丙,便是本人。

 

 回复举报mgzww9992012-1-27 05:14

初步反馈表明多数不喜欢第一条,再更改一下。但是请注意,桑兰在道歉广告中仍然可以重复拿掉的部分。

如果桑兰同意被告开出的和解条件,和解仍然是最好的选择。上了法庭未知数太多。但是既然是和解,双方就都要做一些让步。被告条件苛刻,桑兰不可能接受,被告让步过多,在法庭外就是失败。大家倒是可以提提自己的建议,从最苛刻的开始,再看看那些让步是可以接受的。

老大的条件大家已经说了很多,我就当一次假设敌,“代表”桑兰开条件:

1. 同意撤诉,并不再起诉。对被告受到伤害,她非常遗憾,将在媒体刊登广告公开道歉。
2. 承担被告1/4的律师费用。
3. 愿意配合被告追究海明的滥诉责任。
4. 被告保证不对桑兰和黄贱在中国、美国以及任何地方进行反诉。

 

回复举报mgzww9992012-1-27 03:02
排队等船票: 赞成。三九兄思维严谨,一直是很注意用词的。
刘先生用词欠妥。

老大考虑的对象可能只是知情的网友。李大久女士又一次做了客观、准确而又及时的报道,她的题目起得更好,《天价跨国官司桑兰寻和解 被告或开强硬条件》,我建议的题目会被误解成把和解的门堵死了。如果桑兰同意被告开出的和解条件,和解仍然是最好的选择。上了法庭未知数太多。但是既然是和解,双方就都要做一些让步。被告条件苛刻,桑兰不可能接受,被告让步过多,在法庭外就是失败。大家倒是可以提提自己的建议,从最苛刻的开始,再看看那些让步是可以接受的。

老大的条件大家已经说了很多,我就当一次假设敌,“代表”桑兰开条件:

1. 承认由于对美国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其它原因,起诉的大部分条款证据不足、或过了诉讼期,同意撤诉,并不再起诉。如果因此使被告受到伤害,她非常遗憾,并愿意在媒体刊登广告公开道歉。
2. 承担被告1/4的律师费用。
3. 愿意配合被告追究海明的滥诉责任。
4. 被告保证不对桑兰和黄贱在中国、美国以及任何地方进行反诉。


回复举报mgzww9992012-1-26 12:07

和解这个汉语的翻译不够准确,给人一种双方平等各让一步之后和好的意思,所以在中国使用这个词的时候要慎重,很容易被桑兰用来搅混水。现在莫虎的回应应该解释为"被告断然拒绝了原告主动提出的庭外和解请求",而不应该说条件不成熟这种模糊不清的话。至于"只有在法庭的命令下我们才能参加"也没有必要说,因为法庭命令本来就是不能违抗的。如果桑兰的御用媒体报道说,"桑兰跨过维权案件最新进展:新律师送上橄榄枝,被告也表示时机成熟时可以接受庭外和解",他们显然没有造谣,但是舆论怎么看?建议老大把题目改成:我们已经断然拒绝原告律师单方提出的和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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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9 个评论)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3 07:51
豆子猫: 我把今天999兄的一段跟帖留在这里,阳光兄弟你真的误会和伤害了999,应该向他道歉。

mgzww999 2012-2-3 01:57
    从已经有的事实判断,徐律师已经严重损害了桑 ...
谢谢你的转帖,但我不会向他道歉。因为如果他是徐律师,那么他留在网上的评论将是桑黄诉讼他并胜诉的最好证据,因此他现在有太足够的动机写这样的留言。

请问,如果你被人怀疑是原告的人,你会对其他网友把怀疑你的证据放在被告博客而在意吗?这也是我看了他28日写了辩解后的疑惑,他给我的后又被他删除的辩解中也提及我把对他的怀疑放在被告博客中多么不合适。
那份辩解,表面上看似乎说了他不是徐律师,但看看里面的话,什么也没有说。
回复 豆子猫 2012-2-3 07:22
我把今天999兄的一段跟帖留在这里,阳光兄弟你真的误会和伤害了999,应该向他道歉。

mgzww999 2012-2-3 01:57
    从已经有的事实判断,徐律师已经严重损害了桑兰的利益,并增加了进一步受到伤害的风险。

    评价一个律师的好坏不是他在法庭外的社会道德,而是他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而且二者是相关的,职业能力有限不是问题,但是一个低能的律师接手一个自己无能力代理的案件,就是没有职业道德。徐律师就是这样一个没有能力、没有道德的坏律师。这是他自己作出的选择,没有人欺骗和误导,应该受到谴责而不是同情。

    在徐律师决定代理桑兰案之初,有网友对对他的批评集中在他个人社会道德品行上,并就此指责他代理了桑兰案就是不道德的,博主为他做辩护是对的。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法律范围内的利益是律师的最高职责,无论这个客户是什么人。评价徐律师只能用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两个标准,对徐律师的评价应该从下面两方面入手:是否应该代理,如何代理。

    (一)徐律师是否应该代理桑兰案。如果徐律师律师认为代理桑兰是维护利益,而不是损害她的利益,同时自己又有能力维护桑兰的利益,他就可以代理。显然,继续起诉不会增加桑兰的利益,如果撤诉不是代理的目的,徐律师就不应该代理。如果桑兰的目的是撤诉、并在撤诉之后降低惩罚,徐律师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代理。现在看来,桑兰不是要撤诉,徐律师也不具备代理的专业能力。所以他是一个低能无德的律师,欺骗客户的律师。

    (二)徐律师作代理走错了第一步,但是在代理过程中,仍然可以亡羊补牢,尽力为桑兰争取最大利益。但是他在具体操作中又屡犯严重错误,已经给桑兰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并留下重大进一步伤害的风险:

    1. 承认滥诉同时却继续坚持起诉,桑兰已经失去了法庭上辩护的余地。他以为这样做可以为桑兰摆脱惩罚,使海明受到惩罚。但是有专家指出,这是他专业上的无知。这样做的结果对桑兰的惩罚不但没有影响,而且在主动承认滥诉之后继续滥诉,反而会加强惩罚的理由、加重惩罚的力度。法律上的误操作也可能使海明逃脱(部分)惩罚。桑兰承认滥诉表明她有滥诉的主观故意,海明不承认滥诉是对法律无知无主观故意。谁该受重罚?这已经对桑兰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2. 要求不批准海明的动议第三修正版,用自己的新版代替,就是孙鹰说的另起炉灶(我先前对孙鹰的说法的批评是错误的,徐的确是要另起炉灶)。这就给桑兰带来两个潜在风险:一是继续滥诉的风险,二是把助理法官建议存活的项目也被取消了,特别是那三个有条件存活的项目(阴沟老鼠说的三个存活、三个有条件存也是对的,老鼠阴阳怪气说出的事实也是事实,可惜他把鼠洞拉黑,连在鼠粪上插花都不让)。而且也可能因此而使海明逃避惩罚,而海明逃避的惩罚、特别是金钱惩罚,就落在桑兰身上了。

    我认为,现在徐律师劝桑兰同意(?)进行和解会议是一个正确的做法,应该受到鼓励,但是桑兰似乎不非常认可。如果双方最后在这一点发生分歧,徐律师就有理由退出代理,这就是为什么网友批评徐是在为自己找退路。我认为即使他主观上是为自己找退路,在客观上还是正确的、对桑兰有利的选择。但是愚蠢的桑兰大概还会选择《勇不屈服》的死路。

    最后的问题是,徐律师的操作已经对桑兰的利益受到伤害,在他退出代理之后,桑兰就有理由起诉他。桑兰应该答应刘谢的任何和解条件,然后开除徐律师,同时对徐律师起诉。说不上可以从两个律师那拿到赔偿。八百万美元,够过一辈子的了。但是谁是下一个代理呢?街面上没有,律师中也没有,阴沟里的非律师可能是最好选择。如果老鼠也把桑兰坑了,就更有起诉的理由了,无执照非法代理。我们总说好戏连台,但是这样的连台好戏,大家以前谁看过?
回复 礁石 2012-2-2 19:00
误解误解。三九博是在美中网上绞杀桑兰的大功臣。

跟桑兰的恶势力搏斗远远不止于律师和有关法律的PK。有力地反驳所有的桑兰支持者的言论也是相当主要的一个部分。其中的环节包括逐个地驳斥无理的挺桑者。最难缠的算是天鹅公主。

天鹅的擅长是用华丽的词汇编写诗词。恰恰,天鹅碰上了mgzww999 克星。

若没有三九博,就没法清扫美中网的挺桑的无理言论。最终把天鹅公主送回厨房,让天鹅闭嘴,算是掐灭了桑兰的支持者们寄望于在美中网守住一片天空的残念。

三九博功不可没。
回复 cindy197233 2012-2-2 14:02
你已经钻了牛角尖了,因为我认识999网友,所以直接告诉你事实-999既不是徐律师更不是桑黄亲属,你已经进了邻人偷斧的误区了--看什么都只是更坚定你自己的的怀疑。不能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了。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9:20
回复 mgzww999 2011-9-17 00:20 黄賎需要搞清楚下列事实:

1. 房屋租约上是否规定要交保证金。如果上面规定要交保证金,其它非正式的不要保证金的承诺作废。你们在7月28日就该付8月租金,海明的起诉就是合法的。
2. 如果契约不要求交保证金,你们在8月28日也必须交9月份的房租,而不是到9月29日才交。
3. 煤气管道费的确不应该由你支付,但是在8月28日你也应该交9月房租,扣除1000元,你已经拖欠2000元房租20天,现在房东有权把你驱逐出去。

在美国耍赖不是那么容易的。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8:28
"据我们了解,在非政治避难的法庭证词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内容。"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8:01
还有,艾艾曾说本人与mgzww999的风格和思维比较像,大家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本人与mgzww999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几乎相同,都从事同一级别的教育工作。

本人认为,mgzww999开始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桑的,中间与桑兰有联系后开始同情,决定接手桑案后心里只有客户利益最大化了。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7:41
一个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用“事件定性”这样的词?这段话也是随意copy的,每一处用词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本案的焦点、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唯一支撑点是桑兰受伤事件的定性,如果事件定性该为第三者责任,那么她认为保险公司就应该把1000万元保费当做现金支付给她,当然她不了解医疗保险和伤害赔偿的区别,也不知道她没有或者只有小量的伤害赔偿,更不知道如果是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就不会支付她的医疗保险了。即使这样,她仍然在以错误的理解和假设之上,在逻辑上还可以起诉刘谢,起诉他们当年没有为她了解到受伤责任的真相。现在一切都明白了,桑兰受伤事件的定性没有改变,就是海明都承认美国体操协会没有承认第三者责任。起诉刘谢和保险公司就都没有了,但是却坚持继续起诉。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7:37
下面是本人随意copy的一段。如果不是律师,会有如此缜密的思路,甚至一个单词一个单词地分析,包括时态?

我在另外一个帖子中已经说过,sustained by 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支付因工作受伤和患病医疗费用的标准用词,表明保险公司承认桑兰是正常职业伤害。用is而不是was不可能是笔误,保公司的律师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一般美国人也很少用错is和was,我们中国人常常用错适应为中文中没有时态。我理解is有两层意思,一是说的不仅仅是受伤当时、甚至可以理解根本无关受伤当时的事故(又一个英译中的误区)性质,因为事故性质早有定论,这本身就证明了根本没有什么美国体操协会为桑兰平反之说。我先前认为,美国体操协会的出现是为了再次澄清事故的定性,现在看来连这个都不是,只是应为他们当年桑兰的保险合同是他们参与购买的。is的另外一个意思是,在受伤之后,桑兰并没有做错什么违背保险条例的事情,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一点她更应该感谢刘谢二位,如果没有他们帮助报销在美国每年的医疗费用,桑兰早就失去保险了。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在与保险公司谈判之后,桑兰更应该感激刘谢,撤诉并道歉,但遗憾的是,蛇决定再咬农夫一口。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7:20
cindy197233: 他6月和7月就向LAO请教问题了,你再多看看就知道他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他曾经因为分不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和LAO激烈 地辩论过,我也曾为此指责过他。但现在大家 ...
法律工作者也未必能分清楚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事实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一直是备受争议的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7:15
我几乎浏览了mgzww999的所有能找到的留言。可能还是没有看全。总结起来,他的留言分为这几个阶段:
1、海明没有提出退出前。他的留言针对桑黄海,十分活跃。言谈中对海明更犀利,似乎有同行相轻之感觉。这期间,他对law和岳博士说话都不算客气,甚至说law在替桑兰辩护。当有网友指出他是错的时候,他马上认错,但只说自己是用词不当。但期间也向law请教了不少法律问题,如请教R11的四个问题时,强调与桑兰案无关;还有就是本博给cindy197233的留言贴出的,关于桑兰案的应对策略问题;这三个问题,大家可以看看,那一个问题不是站在原告方律师的立场上的?
2、海明提出退出后到桑案新律师之前。他的留言中强调放过桑兰,把矛头对着海明。没有太多效果后,又加进了黄经济。这期间,给孙鹰的不少留言极不客气,如说孙鹰卑鄙。并谈论客户利益最大化。
3、桑案新律师出现后。他的活动突然少了很多,留言极少,几乎很少再像过去那样与其他网友互动,而且是这边留那边删(其他网友也有反映)。在刘国生关于和解的那篇博客中,他的留言只有三条,其中了两条是和解条件的咨询帖,期间没有主动与其他网友交谈互动。
    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与我对照,他的法律知识是专业级的,而不是自己声称的不懂法律,或法律知识为零。
回复 豆子猫 2012-2-2 06:26
阳光,一直是给你送花,这次给你一个鸡蛋。
我喜爱mgzww999.
我也曾经对桑兰有过同情心,认为桑兰是黄健和海明的受害者。直到海明爆料二傻居然想买凶杀人,这才把对桑兰的同情心给掐灭。
mgzww999做了很多,我敬他。
回复 曼哈顿 2012-2-2 06:20
第一缕阳光: 谢谢各位网友。本人坚持自己的怀疑。还有一点,记得三天前,本人刚回国时在百度桑兰吧看到过一篇博文,是关于徐律师谈客户利益最大化的,一下子找不到了。还请各 ...
都神经错乱了,我坚定不移地站在999兄那边,如果你认为他是桑黄的代表,那么我也是。
你去看看999曾经写过的信吧,他一直站在反桑的最前列啊,你的怀疑对999网友来说是一种恶毒攻击。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2 00:37
谢谢各位网友。本人坚持自己的怀疑。还有一点,记得三天前,本人刚回国时在百度桑兰吧看到过一篇博文,是关于徐律师谈客户利益最大化的,一下子找不到了。还请各位网友看看mgzww999在去年10月份的留言中关于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讨论。本人希望自己看错了。
     从去年5月注册中文网至今,本人一共怀疑过四个人。第一位是lawandorder,在网友的提示,一天后放弃怀疑;第二位是岳博士,这个不用说了;第三位是太阳风暴,网友提醒后,十分钟不到就放弃怀疑。对这第四位,本人只能说,对他的怀疑越来越强烈,而不是越来越弱。
回复 悠然南山樵夫 2012-2-1 22:39
最近没有太关注这个破案子,但就我长期观察,mgzww999网友不是你说的原告方的。他是个认真的人,直接,说话可能不留情面,但是知错就改。
回复 讨厌111号 2012-2-1 17:45
牵强附会的怀疑!不好!
回复 GOUP律师 2012-2-1 15:45
真是要远离桑黄才行,看看这事把多少人搞出毛病来了
回复 cindy197233 2012-2-1 15:43
从你这句话来看,你已经先入为主,认定他就是徐律师。但是999网友一直认为自己是个法盲,从他的留言中你应该能得出结论:他的语言顶多是个法律爱好者,绝对不是个法律工作者。他本人已经厌倦了桑兰案,跑去关注方舟子和韩寒的对峙了。
回复 GOUP律师 2012-2-1 15:41
不合理~~不可能~~
要是把每个人都拿来仔细琢磨一下,哪一个没有嫌疑呢?都有可能是卧底的..
999在说某些话的时候大概是从原告的角度去设想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了,才会被博主怀疑的
回复 cindy197233 2012-2-1 15:31
第一缕阳光: 上艾艾的博客看了看,是去年9月份的。他懂法律;他向lawor 问的问题全部与桑兰案情密切相关,而且均是应对策略方面。如:
    回复 mgzww999 2011-9-29 00:59
T ...
他6月和7月就向LAO请教问题了,你再多看看就知道他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他曾经因为分不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和LAO激烈 地辩论过,我也曾为此指责过他。但现在大家反而成了朋友。不能因为一两次的留言就质疑一个网友,你如果看全他的留言,你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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