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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已有 645 次阅读2019-12-18 18:20 | 离婚律师, 财产分配, 家庭法律师 分享到微信

今天跟各位读者谈一下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位女士A某作为家庭主妇养育子女度过了16年的婚姻生活,因为丈夫有了外遇而决定离婚。 在与丈夫分手后,A某为维持生活和养育子女而苦恼。婚姻期间,所有家庭的生活费都是通过丈夫所经营的商业来支付,如果离婚,A某担心自己是否可以养育孩子维持生活,自己也需要一段时间重入职场找到工作。婚前期间,一家人靠丈夫收入居住的房子也在丈夫名下,离婚后,A某从父母那里继承的遗产又有何影响,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离婚是人生中最艰难的过程之一,决定离婚的当事人要考虑的事项大体可以分为4种。

1)子女谁来抚养即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2)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和支付。

3)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金额多少,如何支付。

4)财产如何分配。

A某的情况是,婚姻期间其通过其配偶的经济活动来生活,商业或房地产等财产也是在结婚期间积累起来。是否有继承财产参与其中,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特别需要考虑的事项。一般而言法律承认,充当家庭主妇照顾子女和丈夫与在外工作的丈夫一样,在婚姻期间也为财产积累做出了贡献。因此,当夫妻的伙伴关系解除时,拥有相应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A某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丈夫所经营的商业以及丈夫名下的房产。例如主张对丈夫商业的股权拥有权利,股权的一部分可以转让,对于房产的权利也一样,实际上离婚时财产分割,每笔财产在谁名下并不重要。

其他诸如储蓄,年金,汽车,存款等也会在夫妇之间进行分割,不仅是财产,也同样适用于负债。

与此相反,像A某的情况在接受继承的情况下,继承的遗产一般不属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象。但是,视情况而定,继承财产也可能包括在财产分割中。因此,如果您决定离婚,则不仅应考虑财产分割,而且还应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其他情况。特别是,如果您像A女士一样长期担任家庭主妇,并且有未成年子女,则需要关注赡养费,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

宋氏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家庭法经验,会为您提前规划,充分准备。如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通过mail@songlawfirm.com,电话201-461-0031或者添加我们的微信号(ID: songlawfirm)与我们联系。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配,婚前财产,家庭主妇

纽约州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问题_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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